一人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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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没有必要设立监事会和董事会,可以设立一名执行董事,设立1~2名监事。
一人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一人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人公司章程不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是合理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一人公司的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 【一人公司的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 【一人公司的股东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二条 【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股东为一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情形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体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区别。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只有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法律未规定其必须设立。

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实也没有必要专门去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有执行董事即可,而且执行董事也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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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臵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名、
法人
股东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依照公司法规定
行使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
(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




召开一次
(注:
会议召开时间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
合并、
分立、
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
(注:
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
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






(注:此
处填写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定。
(此处还可以约定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
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该项表决
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注:三至十三人)
,任期三

(注:可约定,不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












(注:股东可以约定产生方
式,如:董事会选举、股东会选举、股东委派等)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须由过半数董事
(注:具体比例可约定)
出席方可
举行。
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由被委
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由全体董事人数二分之一以上
(注:可由股东自行约定)
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并应作为会议记录,
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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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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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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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 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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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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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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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4 ~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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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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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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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 2 / 4 ~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3 / 4 ~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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