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超限超载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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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超限超载会受到被责令支付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以及被扣3分、6分或者12分的处罚。具体来说,若驾驶员驾驶的是非公共汽车外的营运客车、或者是校车,超载比例大于20%的,会被一次扣12分。
国家超限超载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一、国家超限超载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1、国家超限超载会受到被责令支付二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国家超限超载会受到被扣12分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第一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第二条第三款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第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二、机动车超速罚款标准是怎样的?

1、机动车超速可能会被罚款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剧透扣分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于超速比例不足50%的情形,则通常会被判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驾驶员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是一定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的,而超载、超速的行为是违规的行为,此类违章的驾驶员可能受到的处罚为被扣分、被罚款,情节严重的情形,驾驶证会被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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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超载规定的处罚是怎样的
超限和过载处理。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规携带物品的,处500元以上罚款。罚款1000元以下。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货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核定载货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罚款。人民币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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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学习起重机方面的知识,麻烦想请问一下起重机安装超载限制器有什么作用?超载限制器国家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针对超载限制器国家标准。起重机是用于吊升重物的机械设备,在它的使用中,如果一旦吊起重物过重会使起重机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解决这种现象的发生,研究制作出了超载限制器,超载限制器的使用使起重机可在安全起重范围内安全工作,而一旦有物体重量超出起重机的吊重范围时会自动报警,减少安全隐患,是起重机安全运转的保证。
起重机上的安全防护装置与起重机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如跨度大于40的门座式起重机需要安装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露天工作的桥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装卸桥需要安装夹轨钳、锚定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雨罩;桥式起瓜机的大车运行机构上需要安装扫轨板;起重量大于10的汽车起重机需要安装力矩限制器等。
超载限制器的用途是当起重机起吊大于其额定起重最的货物时,由超载限制器切断起升机构电气控制线路,从而起到保护作用。当额定起重量大于20吨的桥式起重机,应当安装超载限制器。
超载限制器从工作原理上来讲,可以分为机械类型、液压类型、电子类型三类。机械类型的超载限制器又有杠杆式、弹簧式等若干类型。
直杠杆式超载限制器的原理:在正常的起重作业中,起升钢丝绳的合力对转轴的力矩与弹簧力对转轴的力矩相平衡,当超载时,弹赞产生较大的变形,撞杆打开限位开关,使起升机构停车,起到限制超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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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超载怎么处罚 ?超载怎么算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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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超载罚多少钱,怎么处罚超载行为
1、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2、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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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为了更好的了解交通方面的资料,这段时间我想学习一下国家治理超限超载通知内容是怎样的,谁能帮忙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律师回复] 标本兼治,加强治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建设
要紧紧抓住车辆生产、车辆改装、运输市场准入、收费政策调整、路面监控网络建设等关键环节,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根本上遏制超限超载现象。
(一)严把车辆生产和改装关。研究建立强化车辆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监管的制度,规范车辆生产和改装行为,确保车辆生产企业、改装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和改装车辆。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具体的限制措施,严把源头关。
(二)严格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一律不予发放车辆营运证,严禁进入运输市场。公布一批符合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方向的性能优良车型,实行优先准入等措施,优化运输车辆结构。
(三)加强监控网络建设。结合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且通过计量检定的超限超载检测站,逐步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长期、有效的监控检测。
(四)强化经济调节手段。抓紧对现行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和计量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降低合法运输车辆的收费标准和运输成本。鼓励发展高效、安全的车型。
(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法律法规,使治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加快公路保护条例的起草制定工作,争取尽快公布。对于造成桥梁和公路设施严重破坏的超限超载车辆,及时研究出台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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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叔叔经常给别人拉货,但是十次就有三次超载,这个几率很高。想问下关于我国大部分货车车辆超限超载的原因
[律师回复] 具体措施为:一是政府要定期召开以上部门联合治超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分清责任,落实措施,重拳出击。二是提请政府对以上部门层层签定责任状进行评定和考核,并将此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作为部门或单位的目标考核进行对照验收。三是对暴力抗法、聚集车辆集中冲岗、殴打路政人员的,建议公安部门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对屡屡超限运输的,运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或吊销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对恶意超限的,公安交警部门给予其记分处理;对经营企业、货运站场保护超限运输车辆的,公安、国土、工商部门协助公路部门进入依法查处超限车辆,依法取缔和吊销其营业执照或经营权。
  (二)加强源头治理力度。治标不治本,是目前治超工作存在的一个通病,源头管不好,所有的压力都集中在了个别部门,解决这个难题的办法有三点:一是坚决打击非法改装车辆,充分发挥运政、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职能,取缔非法改装车点,强化车辆卷宗管理,对非法改装车查抓到底;二是向货运站场、超限超载源头单位派驻监督员,直接对称重车辆进行现场监督;三是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力定期对源头单位进行检查,对违反责任书条款者,实行经济制裁乃至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加大治超经费和人员的专项投入,保障治超检测的正常运行。目前,全省各地超限检测站已成立,但经费渠道、管理模式各尽不一。治超工作任重道远,因此,应建立由省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用于解决治超人员、办案及相关装备经费,为治超工作走上法制化、正规化和常态化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近年来,我们交通公路部门通过各种途径构建多元化治超新格局,有力遏制恶意超限和暴力抗法行为,取得了一定实效。但治超工作任重道远,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并且常抓不懈,才能保证治超工作稳步推进,保障公路桥梁运行良好,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和人了群众生产生活实现良性循环,社会经济才能得以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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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超载处罚规定是什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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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超载怎么处罚?
规明确规定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以外车辆的车速超过规定速度50%不足70%的,发现一次就将按照扣12分、罚款5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并可以吊销驾照;对超速70%,不足100%的,可按照扣12分、罚款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并吊销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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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朋友拉货的时候超载了,想了解一下广东省超载超限的管理办法是什么?车辆超载和超限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我国广东省超载超限的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了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有关治超政策法规,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货运源头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和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经营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不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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