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明细表上面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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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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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明细表上面的内容有,劳动者的姓名、以及还有员工的部门、岗位、入职的日期、合同生效的日期等;只要劳动合同一旦生效,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正式的成立,从而也会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明细表上面的内容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明细表上面的内容有哪些?

主要的内容应包含:员工姓名、部门、岗位、入职日期、签订合同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合同到期日期、续签情况、合同变更事项、合同解除合同终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解除如何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用人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进行签订,对于劳动合同的明细表上面也一定要注明清楚职工所有的信息;其目的性也是为了保障到单位的权益,而且此合同一般在劳动者入职的一个月之内就需要签订,这样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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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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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住房结构:_________房型_________房_________厅_________套,施工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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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经双方认可,变更施工内容,变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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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
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见附件
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附件
五:乙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3)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见附件
四:甲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
1.5
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6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附表
一: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确认表、附表
二:装饰装修工程内容和做法一览表)。
第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
2.1
凡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2.2
乙方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通过最近一次企业年检,具有经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审定的从事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资质等级符合本次施工的要求。乙方不具备营业资格或相应资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立即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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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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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
补偿管理
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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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农村宅基地全部确权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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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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