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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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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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的规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按合同内容来划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按合同无效程度来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类。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是可以约束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型文件,同时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在权益被侵害的时候不会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签订,但是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违反合同的规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经过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但因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劳动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威胁手段,指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还是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其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律效力与无效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违反合同就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无效合同是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具体的无效情形还需要进行相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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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对于合同有效、无效、效力待定的相关内容不是很清楚。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有效无效效力待定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无效合同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比较如下: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2、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
  
3、联系实际的例子:
(1).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5岁和6岁的两个小孩订立的合同;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比如某人为了骗取贷款而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提供假的文件资料;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比如一个生意人和一个银行的主管为了骗取国家的贷款而签定的贷款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一个人为了洗钱,与另一个人签定了买卖合同或借贷合同;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比如施工队与商场签订合同,施工结果破坏市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比如两个人签订的开办赌场的合同.
  
4、无效合同是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目的。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只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不产生违约责任,而且通常认为合同无效的认定是没有时效限制的(一个不法行为并不应时间的流失而变得有效)。
  
5、效力未定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暂时不具备,即暂时不生效,一旦条件具备,合同就会发生预期效力——成为生效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条规定的是在仅仅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生效的条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之合同都为效力待定合同。有些合同因为无处分权或无完整的处分权而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如《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再如,犯罪嫌疑人将盗得的他人财物卖与销赃者的行为,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就是当然的无效。
  
6、实践中,还有一种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际是合同已经生效,只是应某些原因可以被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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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劳动合同内容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内容无效的有:内容存在违法的、存在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的、存在欺诈的手段的、订立程序不合法的、违反安全保护制度的、侵权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等,上述合同内容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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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和我妻子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甚至有时候出现大打出手的情况,事后对此也感到很后悔,但这样的事情依然屡次发生,担心以后恐怕会导致离婚,因此想签一份婚内财产赠与协议订,想要问一下婚内财产赠与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哪些内容?如何选择协议进行签订?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我为你找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婚内财产协议包括什么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的时间和个数。
  
(2)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3)夫妻财产分割后,如何转移给对方,如:房产过户。
  
(4)夫妻财产分割后,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财产处理的具体方式。
  
(5)约定履行协议的时间范围。
  
(6)违反协议的责任。
  
2、婚内财产协议要满足什么条件?
  
(1)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2)协议主体必须是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3)协议主体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协议客体必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财产;
  
(5)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销。
  该协议一经签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
  律师提醒:婚姻并非儿戏,所以希望大家在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冷静理智,千万不要出尔反尔,否则很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特殊情形:正如前文所述,协议已经签订后是不得随意反悔或者撤销的,但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情形例外,那就是: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时,在没有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的。
  
(2)“婚内财产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由于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不能推定债权人必然知晓该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协议约定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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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叔叔之前把车辆进行典当抵押了,所以想要咨询律师无权抵押的合同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那么,对于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笔者认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其他导致抵押合同无效的因素,应当认定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在其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时,不能认定抵押合同无效,这是因为:
①抵押物及其担保的范围可以由抵押当事人约定,即使抵押物的价值少于被担保的债权,只要债权人接受,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而且,对于债权人来说有担保比没有担保好。
②抵押物的价值只有在抵押权实现时才能知道和确定。在此之前,抵押物的价值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设定抵押权时,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估价,在实现时其价值将会有很大的差异。
③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的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小于被担保的债权,则可能债权无法受偿,增加债权人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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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有什么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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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合同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或撤销它们咨询一下效力待定合同自始无效的具体内容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待定合同: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情况:欠缺民事能力的行为;
无权处分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行为。
可撤销合同:指合同已生效,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权撤销。经撤销的合同自成立时无效。如果撤销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驶撤销权,该合同效力继续。
情况: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 销。(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
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 无效合同:定义即为种类分类。
情况:参照《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

(一)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二)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克洛伊海豚木马 推荐于: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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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合同: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可撤销合同: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 注意: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无效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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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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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的是,无效合同与侵权竞合需要注意什么内容啊?请各位尽快回复我,谢谢。
[律师回复] 论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其处理 三、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一)各国立法的规定
众所周知,处理合同责任竞合法律后果的原则,是采取择一方式,只能从两个请求权中选择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个请求权即行消灭。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我们并不能同时提起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而只能择其一。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条款规定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一般规则,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次对民事责任竞合作出的规定。
在实践中一种违约行为同时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有缺陷时,当事人既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主张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2条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侵权责任。
(2)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由于承包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当事人既可以依据《合同法》确定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也可按《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追究其侵权责任。
(3)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由于承揽方的保管不善,致使定作物或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损坏、灭失的,既可要求承揽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中,由于承揽方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同样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5)租赁合同中,因承租方的过错,造成租赁物毁损的行为,既是违约行为,构成违约责任,又侵犯了出租人的财产权益,是侵权行为,构成侵权责任。
(6)另外在债务合同、赠与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合同中,许多情形都会出现同一违约事实,具有违约行为、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的现象,因此而产生责任竞合。①在这些情况下,受害人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另外,至于受害人在何时选择,根据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做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一规定表明,在一审开庭前,受害人都可以进行选择。 而在外国,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方式并不一致,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1)以法国为代表的国家禁止当事人自行选择。合同当事人不得因对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侵权行为而提起侵权诉讼,但合同无效的除外
(2)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家采取有限选择原则。受害人可以选择提出一个请求,如败诉后不得以另一个请求再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只能以侵权提出诉讼,如人身侵权等。
(3)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规定受害人可以任意选择。如提出侵权之诉后因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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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内容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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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合同内容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有效吗
仲裁条款的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当主合同发生无效、终止、变更等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对他们之间的争议作出裁决。
相关知识: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生效要件简单的理解可以理解为:
①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标的确定而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明文规定如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他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哥们儿的一个亲戚去世之前将房子赠与了哥们儿,但是赠与合同内容不明确,赠与合同内容不明确法律效力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房屋赠与协议效力:
享有产权的房屋所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房产,可以将房产赠与他人,并签订房产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因此,受赠人虽然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房屋作为不动产,只有在办理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产权才会发生转移。因此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此时受赠人并不能请求法院判令继续履行。
二、房产赠与协议经过公证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由于房产赠与只有依法办理了登记才能转移房屋产权,所以只是经过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得到房屋的产权。
三、赠与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座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四、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财产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将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办理赠与公证,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赠与书》的形式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文书。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受赠书》的形式表示接受赠与的文书。
1、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赠与书;
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屋证、存单等;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2、赠与房屋过户必须办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接受赠与房屋的受赠人,应当持房屋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有权受理的公证机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到赠与人住所地、赠与行为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
4、赠与公证收费标准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各地收费标准上下一般不超过10%。
一套房子没有房产证要卖掉, 有签订的合同,这个无证房产买卖合同效力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无证房屋的分类
无证房屋指的是:交易时没有产权证明的房屋,即尚未办理产权证或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房屋。有些来源手续合法、权属明确;有些权属不清、严重违法,按能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分如下两类:
第一类:房屋本身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典型如违法建设房屋,该类房屋因违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设时未办理规划许可或存在未按许可施工的情形,该类房屋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类:卖方取得房屋的相关权利,但交易时尚未办妥取得产权登记
如:建造合法或来源正当的商品房,但尚未办理产权总登,业主尚不能办理产权证。
二、合同效力及潜在风险
显然第一类房产交易的风险较为浅显易懂,而第二类房产交易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其风险易被忽略,因此,以第二类无证房的买卖合同为例,详细分析其合同效力及潜在风险。
(1)第二类房产的买卖合同有效
此类房屋之买卖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不危害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不侵犯共有人或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不因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而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2)存在不能履行的风险
由于无证二手房买卖从合同签订、房屋交付直至完成过户登记,履行期限较久,期间伴随房价大幅变动,极易产生出售方违约不配合办理过户或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甚至背着买方将房屋抵押、卖于第三人等,造成买方利益大幅受损。此时,为了自身利益,买方能不能主张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因此,当出现如下情形,买方主张继续履行买卖合同会有一定的障碍。
当出售方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导致该房屋有了他项权利。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买方可以通过诉讼,由法院判令销售方履行《买卖房屋协议书》,配合买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权证。但由于银行抵押权的存在,需要以解除银行抵押权为前提办理过户登记,买方利益大幅受损。
当卖方将房产卖予他人,他人作为善意第三人,这就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届时买方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3)存在被查封,扣押的风险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物权转让、变更的唯一要件就是登记。也就是说,即使买方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但未过户的,对该不动产仍无法享有物权,仅享有对相对人的债权,不动产仍为卖方的财产。因债务纠纷时,该不动产存在被查封,扣押的风险。
三、防范对策
二手房出售方的身份多种多样,二手房出售方是否享有交易房屋所有权也并不确定,而二手房交易并无特别的前置约束,故较之于一手商品房,二手房交易在房屋所有权方面要复杂得多。购买无证二手房应做到事前认真调查,事中拟定完善的合同条款,事后加强跟踪。
1、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请专业人士进行调查,对房产基本信息进行详细了解,明确该房产属于以上哪一类,房产证何时能拿到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在订立合同时,可以要求卖方作出诚信承诺,比如,承诺对所出卖的房屋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并有权处分该房产等。一旦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违背承诺的内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对买方来讲,降低风险可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在取得产权之前,尽量少交房款;二是应先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这样法律会向购房者倾斜。
3、买卖合同中,应约定相应的违约条款,提高违约成本,应对房价波动,以避免一方恶意违约。
结语:购买无证二手房,权利人难以物尽其用,不能行使买卖、抵押、出租和入股等权利;房屋征收时,权利人也无法获得如同有证房屋价值相当的补偿。再次提醒有意向购买无证二手房的,要提前做好功课,分析利弊,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其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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