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监督制度是否可以开除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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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监督制度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单方面开除,为贯彻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监督制度,违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监督制度,就等于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开除的时候只需要给员工付工资。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监督制度是否可以开除

一、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监督制度是否可以开除?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监督制度的可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监督检查措施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工会监督检查的权利】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劳动者权利救济途径】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监督制度并不是国家法律制度,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也没有侵犯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就应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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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除抽查方式外,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还包括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等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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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抽查的种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是指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的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专项监督抽查,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的制度。
地方监督抽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监督抽查活动。地方抽查,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其质量公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2)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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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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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们儿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被人给监督着,工程合同执行监督的法律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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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实施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加之目前建筑市场向买方倾斜,市场竞争激烈,合同条件苛刻,而施工合同的价值量和质量对施工企业尤其重要,直接影响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是安排项目施工的指导性文件项目班子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
  
二、合同是进行索赔的依据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
  
三、合同是控制工程成本和进行竣工结算的依据控制工程成本,应学习邯钢经验,用倒推法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进而确定各岗位成本。合同签订后,该工程的预算成本就可确定下来,组建项目班子时,根据预算成本按照市场法则确定责任成本,确定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等。项目经理组织施工时,
首先可将以上费用分解到各分部分项,
其次是确定各岗位成本,一旦成本确定,就应合理用工、用料、控制人工费用、管理费用和严防多领、冒领材料,为节约工程开支、办理工程结算打下基础。
  
四、合同为转移风险提供可能《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制度。这些环节应包括:介绍信的开具、信息的跟踪、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用印、交底、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违约、解除、终止等。
  企业总部要建立和健全总的合同管理制度。分公司(特别是总承包公司中的专业公司)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补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经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补充,这样可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减少失误。
  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即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始终坚持“利益原则”,而不仅仅满足合同价值量的多少。
  目前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业主往往提出比较苛刻的合同条件,施工方遇此应该晓之以理,陈述厉害,对自身权利要据理力争,不能任其摆布。
  尽量规避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增加保证施工方权益的条款,使合同双方责任权利比较对等,以减小合同风险。另外不能轻信业主在合同以外的许诺,签订合同应该“丑话说在前头”,相关内容写在纸上。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建立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包括专门机构和兼管机构),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每个角落,要使合同管理专业化。一般地讲,大中型的建筑施工企业,总部应当设立合同管理专门机构,分公司设立合同专门或兼管机构,项目部应当设合同管理岗位。
②企业应该配备专职的合同管理员。合同管理员
首先必须是优秀的工程造价人员,要熟悉合同条文,熟悉工程索赔程序,要胜任合同拟稿、修改、谈判和解释,还必须熟悉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同时合同管理员要具备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熟悉和造价、合同相关的规范等。目前建设部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合同管理员上岗证制度,对工程造价人员进行了合同管理知识的培训和考试,培养了一批既懂工程造价,又熟悉建设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合同管理员的素质提高了,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水平自然就提高了。
  加强施工企业的法制教育与法律学习目前,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合同法》、《建筑法》、《合同管理法》、《招标投标法》、《质量管理条例》、《房屋维修办法》、 《总分包实施管理办法》、 《担保法》、 《文物保护法》等。这些法律法规是施工企业加强管理,依法协商和解决合同纠纷的主要依据。把运用法律法规和合同监督、评审等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可以减少或避免施工进度、质量、造价等方面出现的偏差和问题,减少或避免合同纠纷,减少由此带 来的经济损失。
  大力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一1999一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推荐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根据菲迪克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结合我国建筑业开放改革以来的经验教训编写出来的,具有规范、全面、准确、严谨的特点,有很强的操作性。采用这份文本,将有利于堵塞合同管理人员因水平不高或疏忽而产生的漏洞,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也有助于合同机关加强监督检查。但是有些发包方不愿使用或只参照使用一部分内容,对自己有利的条款自行草拟。对于这些合同文本,施工单位在审查时应注意对照示范文本,防止错漏或产生歧义。
  草签合同或招标文件的评审如果是议标工程,则要对草签合同进行评审。
  如果是招标工程,则要对招标文件和草签合同进行评审。进行合同评审时,应组织经营、工程技术、材料设备、财务、法律顾问等部门共同参加,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各部门对自身履行能力的评审;发包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和足够的建设资金;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文件所涉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等;草签合同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合同条款与原招投标文件有无相悖之处;合同文字是否严谨,用词是否准确,有无模棱两可或含义不准之处,文字不要发生歧义和误解,以免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发争议。
  对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聘请有关法律和合同专家进行审核,以有效规避合同风险,减少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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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指定专人保管、用印,实行专章专用;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为空白合同文本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为未审查批准的合同文本加盖合同印章,严禁印章管理人员与合同洽谈人员勾结,谋取私利。
  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合同签订人员,应在合同签订后将所经手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资料、投标书(指投标预算、施工组织设计、报价书)和合同文本对分公司或项目部进行交底,使他们对施工合同的签订情况有比较详细深刻的了解。某公司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2003年7月与中江县某单位签订了一份合同,修建该单位的宿舍,竣工日期是2004年5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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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有关于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有哪些,麻烦知道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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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各类劳动合同,应有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规定,劳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具体内容为:
、企业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依法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职工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及相关的经济效益。
、职工积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熟知并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熟知并掌握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防护措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三违”,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所伤害。

2、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出现违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
3 、企业应组建有职工代表参加的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应开展工作。

4、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条款的执行情况;负责听取职工的相关意见和反映,接受咨询并解答和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5、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有关领导、单位或职工应给予支持,提供方便。需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时,应如实提供。需占用时间时,应准许,并予以安排。

6、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职工及相关单位或职工提出整改意见,对方应积极进行整改,如有异议,可书面提出,提请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再议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上级工会或劳动行政部门协调或裁决。

7、劳动安全监督委员会应支持企业对模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在安全文明生产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中表现突出的职工予以表彰奖励,支持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进行惩处,以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8、劳动合同安全监督委员会至少每半年活动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监委会成员进行检查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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