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是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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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都是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地为履行地,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那么则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履行地的确认。通常而言合同的履行地便是房屋所在地点为履行地。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是哪里?

一、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是哪里?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地应为商品房所在地。

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确认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合同签署人出售房屋的有效性:房产证身份证和签署合同人要统一,如有特殊情况,需出据有法律依据的公证委托书。

房屋地址要按照房产证件中的房屋地址严格填写,不得随意增改文字。只有房地证或房产证中所属地址才是法律唯一承认的房产合法地址,不能按照门口的门牌号或习惯称呼的小区名称填写。

房屋面积要按照房地证或房产证上注明的面积填写。这个面积是国家经过专业机构测量的面积,也就是法律上承认该房屋的权利面积。因为,有部分房屋附有赠送的小院、阁楼、地下室或露台等,这部分的面积可能不含在房地证或房产证的面积中,但是需要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注明,该房屋交易附带赠送的小院、阁楼、地下室或露台等。

房屋权属要明确注明。私产房要填写产权人和共有权人姓名,企业产要填写产权单位名称,公产房要填写所属房管站名称。如为继承、赠与、法院判决等情况,须卖方出具相关证明。

(二)交易金额及付款方式的约定。

有关金额约定时应顶格大写,字迹清晰。如有小写,须注意前后一致。明确付款金额和具体时间,保证总金额一致,前后时间不冲突。过户贷款具体事项以银行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准。在签署合同时买方应支付定金,卖方出具收款票据或收条,交付定金时应由正规中介经纪人或律师见证。

(三)附属设施可依据"三要三不要"的原则。

煤气、暖气和一户一表要注明,并约定日期交接相关证件或变更证件。因为电话、有线电视、网络等历史欠费问题不好解决,并且电话还涉及卖方的隐私,所以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这些附属设施由卖方申请关闭,然后买方自行开通。如果有家具或电器等等留给买方,需要在合同中注明。并且约定附属设施相关证件及费用缴清凭证的交接日期。

(四)签字及联系方式。

合同需要买卖双方本人签字,并尽量多留存电话,留存住址或可以邮寄到的联系地址,以保证买卖双方的正常联系。

(五)合同签署中不要留白和随意涂改。

如需要修改,交易双方须全部在修改处签章确认。

注意事项

房屋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依据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产权转让登记的重要凭证,是买受人取得房屋产权,即标的物(标的物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物权转移的主要和重要文件。合同规定了标的物的质量、面积、单价、总价、履

行合同的期限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区别与其他交易合同的特殊性:

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在买受人支付合同约定的价款后,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了该房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是属国家所有,是禁止所有权买卖的,但可以支付一定价款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这样,房屋才有赖以“立足”的地方。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同时取得土地使用权。

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前,因转让房屋所有权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法律规定,转让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或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事宜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首先应该是根据合同的规定而确定的,其次如果购房合同没有规定的,那么就要根据具体的房屋所在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届时购房者就可以依法享有房屋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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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当事人一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仍可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没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有损失的可要求赔偿损失。
但有下列情况的不适用继续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解除合同,适用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定金罚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
以定金方式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2)违约金,如不适用定金罚则适用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赔偿损失,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①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数额可由双方商定,或由仲裁机构裁决和判决。
②虽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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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死亡后房屋买卖合同如何履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死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且《继承法》
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在出卖人去世时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买受人不能强制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出卖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对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并依法享有继承出卖房款的权利,买受人应当承担支付尾款的责任。
目前实践中,通常会比较倾向于按第二种观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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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如果合同中对履行地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话,则该房屋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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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卖家毁约,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实践中,卖房人为达到毁约的目的,一般会借口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房屋共有人一方擅自卖房,在法律上叫无权处分。房屋买卖中无权处分一般包括夫妻共有房屋无权处分、父母子女共有房屋一方无权处分、兄弟姐妹共有房屋一方无权处分。由于实践中多为夫妻共有房屋无权处分产生纠纷,笔者仅对夫妻共有房屋无权处分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与大家进行分享。
一、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同时,婚姻法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实践中,一旦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出现共有人另一方主张共有人一方无权处分,一般认定合同无效。但如买房人能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共有人一方卖房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合同有效。
二、实践中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情况由于无权处分一般认定合同无效,但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认定合同有效。实践中或仲裁委一般会根据案件细节对合同效力作如下认定:
(一)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常见情形
1、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多年,共有另一方一直未提出异议。
2、存在表明共有另一方认可卖房的行为,如夫妻双方共同配合买方办理银行贷款面签。
3、房屋登记在共有人一方名下。
(二)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情形共有一方卖房,共有另一方一直未参与,也未给予授权,出现纠纷时,对卖房行为也不追认。
三、无权处分对继续履行合同的影响由于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出现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形。而合同无效,则合同自始不对合同双方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此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当合同有效时,卖房人违约不履行合同的,即便其以共有另一方不同意卖房作出抗辩,买房人仍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无权处分风险防范措施无权处分时对合同无效的认定,会导致买房人购房的目的落空,这将是买房人购房的巨大风险。笔者建议买房人采用以下四招破解无权处分时的购房风险。
1、到房产管理部分进行房屋信息查询,核实房屋的权属状况。
2、无论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一定要求夫妻双方在购房协议上签字。(很多购房人和中介缺乏风险认识,卖房人夫妻双方在场也只让其中一方签字)
3、约定在最短时间办理房屋过户,避免房价上涨卖房人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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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规定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履行地规定是根据《民法典》第511条当中的规定,当事实,如果关于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之下,如果是支付货币的话,那么是应当以接受货币一方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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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卖家毁约,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实践中,卖房人为达到毁约的目的,一般会借口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卖房。房屋共有人一方擅自卖房,在法律上叫无权处分。房屋买卖中无权处分一般包括夫妻共有房屋无权处分、父母子女共有房屋一方无权处分、兄弟姐妹共有房屋一方无权处分。由于实践中多为夫妻共有房屋无权处分产生纠纷,笔者仅对夫妻共有房屋无权处分能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与大家进行分享。
一、无权处分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同时,婚姻法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实践中,一旦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出现共有人另一方主张共有人一方无权处分,一般认定合同无效。但如买房人能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共有人一方卖房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合同有效。
二、实践中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情况由于无权处分一般认定合同无效,但有理由相信卖房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认定合同有效。实践中或仲裁委一般会根据案件细节对合同效力作如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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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已经交付使用多年,共有另一方一直未提出异议。
2、存在表明共有另一方认可卖房的行为,如夫妻双方共同配合买方办理银行贷款面签。
3、房屋登记在共有人一方名下。
(二)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情形共有一方卖房,共有另一方一直未参与,也未给予授权,出现纠纷时,对卖房行为也不追认。
三、无权处分对继续履行合同的影响由于无权处分会导致合同出现有效和无效两种情形。而合同无效,则合同自始不对合同双方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此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而当合同有效时,卖房人违约不履行合同的,即便其以共有另一方不同意卖房作出抗辩,买房人仍可以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无权处分风险防范措施无权处分时对合同无效的认定,会导致买房人购房的目的落空,这将是买房人购房的巨大风险。笔者建议买房人采用以下四招破解无权处分时的购房风险。
1、到房产管理部分进行房屋信息查询,核实房屋的权属状况。
2、无论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一定要求夫妻双方在购房协议上签字。(很多购房人和中介缺乏风险认识,卖房人夫妻双方在场也只让其中一方签字)
3、约定在最短时间办理房屋过户,避免房价上涨卖房人毁约。
4、尽可能及早的办理房屋交付使用。
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是不是必须履行
[律师回复] 大多数人在买房的时候通常会选择到房屋中介去买房,这时候就会和房屋中介签订一份居间合同。那么若是买房者仅仅只是签订居间协议买房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吗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合同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或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以外,对方要求履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仅仅只是签订居间协议买房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吗首先要强调的是,合同名称和形式并不决定合同效力,决定合同效力的是合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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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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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如果《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不仅具有居间合同的内容,更具备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通过居间行为,已达成了房屋买卖的一致意见,并对买卖房屋的权利义务予以了明确,这样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不仅仅是预约性质,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且合法有效。至于双方约定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根据房屋买卖应办理过户手续之特性而须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双方的买卖关系予以确认,并不影响原已成立的合同效力。在这种情形下,只要根据合同约定,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完全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另外,由于房屋交易时,房管部门通常要求必须提供合同示范文本和履行网签登记手续,这个时候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履行该行为。实践中认为如果没有履行网签手续或者没有签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就可以随意违约的说法是错误的。合同的形式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相应地,仅签署《居间协议》的,也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解除合同,也不是只要双倍返还定金就可以解除合同,不再继续交易。上述我们对合同继续履行的内容进行回答。我们知道合同义务一方若是没有正当的理由在合理期间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那么若是买房者仅仅只是签订居间协议买房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吗我们认为是可以的,这个要求是符合合同的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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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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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注:这里的所指的法律应包含《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确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地应为商品房所在地。
一、有关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第61条规定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第141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二、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规定处理:
(一)合同法总则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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