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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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林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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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款合同履行地首先可以由借款双方协商后确定,对于约定不明的情形,那么默认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双方虽然签署了借款合同,但是出借方却却没有放款,那么借贷关系不存在。
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是什么?

一、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式是什么?

借贷双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根据约定确定,没有约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相关法律的规定:《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私人借款借条不见了怎么办?

私人借款借条不见了可以采取以下的办法:

1、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只有借条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的。证人证言同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所以,如果借条丢失了,但是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证言是属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可从容地要求债权人订立还款计划或订立还款协议书。只要对方肯签还款计划或协议书条件可放宽,只要有了还款计划或协议书就可以弥补遗失的借条。要注意最好不要让对方察觉到借条已经丢失,否则对方可能会赖账。

3、偷偷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债权人还可以与对方当面交谈或电话交谈,并把内容录下来作为证据,但是应当强调录音取得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7)录音可以公证。

公民、单位在遇到资金困难的情形时,可能并不会选择向银行借贷,而是会选择向其他有经济能力的人签署提出借款请求,如果请求被受理,那么双方可能会签署借款合同,在合同之中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等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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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履行方式和履行方式怎么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哪种方式转移标的物和结算价款.履行方式应视所签订合同的类别而定.例如,买卖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作合同,其履行方式均有所不同,此外在某些合同中还应当写明包装、结算等方式,以利合同的完善履行.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1、协商 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到,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怎样才能预防合同欺诈 1、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2、签订合同前做到“三要”,即一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二要通过各种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三要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 3、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这项工作,应由法律顾问(律师)把关。 4、建立健全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企业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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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履行地怎样确定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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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怎么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一)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的法律依据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并且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合同法》第62条只是规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这种双方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批复也确定“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高人民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 “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将“贷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
该批复是1993年出台,当时的民间借贷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现金,所以借款行为完成地即为“贷款方所在地”。该批复现在仍为有效,但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样,民间借贷有时会以借信用卡刷卡、开支票、异地转账等形式存在,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二)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合同法》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怎样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样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一)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的法律依据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依据《合同法》第62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并且借贷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出借人划出借款时,借款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合同法》第62条只是规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在民间借贷这种双方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一方”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一方”确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批复也确定“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交易习惯,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高人民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 “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将“贷款方所在地”等同于“贷款方完成划款行为地”。
该批复是1993年出台,当时的民间借贷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现金,所以借款行为完成地即为“贷款方所在地”。该批复现在仍为有效,但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样,民间借贷有时会以借信用卡刷卡、开支票、异地转账等形式存在,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二)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合同法》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想弄以一个民间的贷款但是民间借贷里面涉及一个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对于这个履行地知道的特别的少,所以想咨询一下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借、贷双方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
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
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
二、应以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
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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