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案由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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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明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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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再技术合同生效期间出现多种原因导致合同纠纷出现的,那么合同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之类的方法进行解决。同时,为了避免纠纷出现,在合同签订之时应该注意细节,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公证。
技术合同纠纷案由如何处理?

一、技术合同纠纷案由如何处理?

1、协商解决

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合同纠纷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物力。

2、调解

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仲裁解决

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

4、诉讼解决

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况直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诉讼解决纠纷时合同纠纷比较常见和有效的方法。

二、签订技术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总结

技术服务项目内部定价程序的第一步,是根据技术服务项目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市场分析。 企业应积极搜集与该技术服务项目有关的市场资料,包括相关成本、用户的价格敏感性、竞争者的行为等,通过调查、分析、评估,确定该技术服务项目目标市场的价格预期和需求价格弹性等。着重介绍技术服务项目的独特性,了解目标市场对该项目的感知和需求状况,将非常有助于技术服务项目价格的确定。

所谓需求价格弹性,是指某商品的需求量(对企业来说是销售量)变动率与其价格变动率的比值,它反映了商品需求量对其价格变动反应的灵敏程度。需求价格弹性的弹性系数=需求量变动的比率÷价格变动的比率当弹性系数<1时,称需求缺乏弹性,此时,商品价格变动幅度大,需求量变动幅度小;当弹性系数>1时,则称需求富有弹性,此时,商品价格变动幅度小,需求量变动幅度大。

技术服务的对象是特殊的目标市场,其需求价格弹性的弹性系数普遍小于1,市场不会因为技术服务的价格偏低而膨胀,因此,技术服务项目的宜采用高定价,用高定价给企业带来高利润。

(二)定价目标

技术服务合同--定价目标

完成技术服务项目市场分析后,接下来就是要明确技术服务企业在该目标市场中的定位以及技术服务项目的定价目标。

所谓定价目标,是指企业商品价格实现后应达到的目标,定价目标应该和企业的经营战略目标相一致,并为经营战略目标服务。定价目标是企业制定价格的始点和终点,不同的定价目标,会导致企业制定不同的商品价格。虽然不同的企业、不同的技术服务内容、不同的技术服务市场,其定价目标名称各不相同,但就其实质我们仍可以将其概括地分为利润目标、市场占有率目标和信誉目标三大类。其中,利润目标是根本,市场占有率目标是企业实现短期利润的表现形式,信誉目标是企业实现长期利润的表现形式。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定价目标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兼顾利润、市场占有率和企业信誉的多元组合体,只是彼此权重不同而已。同时,企业经营者应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及时调整定价目标,以保证企业经营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定价策略

确定了技术服务项目定价目标后,如何获取利润,就要依靠定价策略了。由于技术服务存在法律上的垄断(专利权)或事实上的垄断(保密),所以技术服务兼具创新性和先进性,对于该类商品,一般都采用撇脂定价策略。撇脂定价策略是指企业将技术服务的价格定得比较高,以高价进入市场,以期在短期内获得最大的利润。这就像从汤中撇取顶层的油脂一样,故称撇脂策略。它非常适用

于细分市场中有专利保护且技术先进、需求价格弹性小、在短期内无竞争对手的技术服务项目。高定价可以使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保持主动,并能使研发成本得以较快回收,也为日后企业的降价留出了空间。

高定价同时也是对技术服务的定位。优质优价的大众意识,导致用户对优质服务较高价格的认可。企业应持续改进技术服务以保持其领先性,培育忠诚顾客,做好市场领导着并从中获取利润。

发达的社会缩短了技术服务项目的生命周期,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原有的先进技术会很快速冷成传统技术,技术服务项目进入衰退期,此时销售量急剧下降,一般说应该及时撤出市场以免拖累。

(四)定价方法

需求导向定价法

定价目标、定价策略着重解决思维问题,属于战略范畴。而定价方法则是定价目标、定价策略的具体化,是商品价格的具体确定,属于战术范畴。按照价格理论,影响商品定价的因素主要有三方面,即需求、成本和竞争。市场需求影响着顾客对商品价值的认识,决定着商品价格的上限;成本是商品价值的基础部分,它决定着商品价格的下限;市场竞争状态则调节着价格在上限和下限之间的波动幅度,并最终确定商品的市场价格。

因此,如果签订的技术合同因为多种因素导致纠纷出现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法进行解决。此外,由于技术合同存在多种类型,所以在签订的时候应该注意相关的细节,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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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若干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和《合同法》等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如果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的工程合格,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请求劳务费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劳务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请求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款的,将得不到法律支持,并且,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依据合同的实际内容及建设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及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本质。其中有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合同,那么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来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实质上的工程再分包合同。
这种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工程分包企业因此种行为取得的利润将被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收缴,或者由建筑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同样的收缴处罚。
二、产生纠纷原因
1、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向无质资或不具备相应质资的企业分包工程。
2、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造成履约范围不清的主要原因是分包合同条款内容不规范、不具体。因此,在订立分包合同时,应严格按照《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进行订立。
3、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转包被法律所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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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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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二、技术合同中的成果归属
1、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2、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各方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可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合作开发的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由另一方单独或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权的一方可免费实施该项专利。但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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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需要做技术评估?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技术入股,可能还没有盈利就被解雇,那么就无法获益。
2、如果是技术入股,五年后你又没有撤股,公司仍有盈利,有分红,当然你是有份的。如果仅仅是合同约定做项目,就要看你的合同怎么约定,而且应该也不是分红的性质了。
3、如果评估通过,成立新的公司,就是一个新的实体了,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
其次看你入股时双方的约定,因为可以通过后来的合同变更前面的合同。
4、技术入股等非货币财产入股根据《公司法》的规是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以协议方式约定获得利润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说明,
1、技术入股,可能还没有盈利就被解雇,那么就无法获益。
2、如果是技术入股,五年后你又没有撤股,公司仍有盈利,有分红,当然你是有份的。如果仅仅是合同约定做项目,就要看你的合同怎么约定,而且应该也不是分红的性质了。
3、如果评估通过,成立新的公司,就是一个新的实体了,以前的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要看合同的约定,
其次看你入股时双方的约定,因为可以通过后来的合同变更前面的合同。
4、技术入股等非货币财产入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如果没有经过评估,以协议方式约定获得利润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成立新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有明确说明,你作为股东,占有30的股份,这样才合法,如果是隐名的股份,对你是很有风险的。
5、要看怎么样约定,是否约定你也同时不能使用该技术,如果是的话,你同样不能使用该技术。
6、如果是协议方式,出现亏损,你无需承担债务,如果是入股形式,你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的公司本身是的法人,承担经营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你为股东,占有30的股份,这样才合法,如果是隐名的股份,对你是很有风险的。
5、要看怎么样约定,是否约定你也同时不能使用该技术,如果是的话,你同样不能使用该技术。
6、如果是协议方式,出现亏损,你无需承担债务,如果是入股形式,你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的公司本身是的法人,承担经营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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