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武汉生育保险新政策规定的报销项目有哪些?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对于生育保险政策中规定的报销项目,是属于国家根据生育中所产生的相关实际费用来认定的,具体情况下,在报销时也是需要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来进行认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来提交材料进行合法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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