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合同预期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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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签了招商引资合同的合同当事人若是预期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对于守约的一方来说,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招商引资合同预期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一、招商引资合同预期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1、签了招商引资合同的合同当事人若是预期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

二、预期违约的构成条件

1、明示毁约

明示毁约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同时债权人接受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作出,否则就会构成实际违约。

2、毁弃合同

当事人将不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必须是自愿地、无条件地、确定地、不含糊地作出。如果一方的语言是含糊其辞的,不能表明其肯定将不履行其义务的意图,该语言就不能构成毁弃合同,同时,毁弃合同的表示必须是不附条件的。

3、重大威胁

当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对合同重要内容的不履行。只有当事人一方的不履行构成对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重大威胁,才会构成明示毁约。

4、默示毁约

(1)一方当事人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只有当事人一方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能力履约或不履行合同的情形,使他的期待债权将得不到实现时,才可能构成默示毁约。

(2)一方当事人的预见须是合理的,有确切证据的。由于默示毁约中毁约人并未明确告知对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即将届至的合同义务,所以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须有确切的证据。

(3)必须能预见到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只能预见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不会构成根本性违约,由于并未使当事人一方的合同目的落空,其借助合同可取得的期待利益并未受重大影响,故也不构成预期违约。

(4)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届至以前,否则即为实际违约。

(5)对方须无明确地表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为明示毁约。

对于已经与他人签署了招商引资合同,或者是其他合同的当事人,不仅不能直接实施违反合同内容的行为,也不能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自己不会履行合同,否则该合同当事人就有需要承担合同违约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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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承担明示预期违约责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承担明示预期违约责任
一、构成明示预期违约的条件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
(一)必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间届满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则属于实际违约
(二)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换言之,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确定的、不附有任何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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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
二、如何承担明示预期违约责任
在明示先期违约的场合下,一方当事人可以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其权利如下:
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即享有合同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明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也就是说接受方的合同解除权是有限制的,有无此权,取决于明示先期违约方的不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所谓根本违约是《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按违约严重程度的不同分为非根本违约和根本违约,即一方当事人违约至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失去其依赖合同所希望得到的东西。
2、损害赔偿请示权。无论对方明示先期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无论接受方是否解除合同,只要有明示先期违约存在,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第108条已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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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违约三大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预约合同违约三大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一、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就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二、由预约合同之本质决定,无论追究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或者解除预约合同后的损害赔偿,均仅限于赔偿机会损失(信赖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
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无论该预约合同是否约定了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
1、预约合同不能适用强制履行问题,实际履行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违反通情达理约表现在因一方过错而致使本约不能成立,按照实际履行的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预约约定成立本约。但如果这样,预约最终将是产生与本约相同的结果,违反法律限制某此合同成立的初衷。
2、当事人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主要条款也不能认为有权裁判本约合同内容。
本约合同内容的签订不仅是预约合同的法律问题,而且还是商业判断问题。不能替代当事人双方作出商业判断,因为并不承担商业风险。如果替代当事人的意思合意过程,以裁判文书的形式作出本约合同,就有越俎代庖之嫌疑。
强制履行有违合同意思自治原则。预约成立后,一方不得依预约径行请求对方履行本约之义务,原因是预约仅对将来缔结本约为意思表示,而非为交付标的物实现交易。若强制其缔结本约,则须补足本约的缺失条款,但这些条款的目的均在于交易目的的实现,此有悖预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综上,预约合同的特殊法律属性决定了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同于本约合同,特别是预约合同违约后不适用强制履行,即不能强制当事人订立本约合同。
招标方违约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招标方违约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但超过造成协议损失30以上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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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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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非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本约之交货或者付款义务。预约合同,通常约定所要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标的物及价金的计算标准,以作为将来订立买卖合同的依据。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预约合同违约三大责任
一、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就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亦可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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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无论该预约合同是否约定了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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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房屋产权证,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签订时的中间人或在场人等证明材料,或者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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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二手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需要对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取证,因此,我们在进行购买二手房的时候,合同的书写一定要规范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将违约责任予以说明,尽可能规避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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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对于预期违约,合同履行期到后,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否则违约方就应当继续履行:A.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的;C.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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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履行期到来后将不予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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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则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之时将不予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
(1)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请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
(2)对方当事人也可以不解除合同,待履行期届至时请求履行,对方不履行时再行请求损害赔偿。
预期违约的具体类型
(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实际违约的分类
1、履行不能。即当事人想履行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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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拒绝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明确表示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也没有明确表明将不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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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害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但不符合合同约定,还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
合同违约,可以要求违约方双倍赔偿招标保证金吗?
[律师回复] 至于赔偿责任,从其约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即如果双方有对赔偿责任的约定,又约定定金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就是天灾人祸,二者有本质区别,是指不能预见,还应当履行债务。通俗一点讲:您所说的保证金目的是为了双方能更好的履行合同,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天要下雨娘要嫁人之类的事情。不可抗力,如果不可抗力因素是违约的全部原因,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那要根据对方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的过错来承担责任,还要考虑不可抗力因素对违约事实的影响。本法所称不可抗力,如果不可抗力因素不足以构成全部的违约事由,从法定,对于违约。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过错大的一方承担较大责任、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赔偿的认定遵从过错责任原则,对方可不予给您赔偿。解释一下。除此之外;无约定,过错小的一方承担较小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一般来讲;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您在以后签订后同时也要特别注意),约定优先于法定,不能免除责任。定金为合同的担保方式之一,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非订金,应属于合同法中所说的定金(注,是指不能预见。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一方违约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什么条件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什么条件
所谓明示的预期违约,也称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来时不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责任。”
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也就是说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不附有任何条件,如明确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货义务。只要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就构成明示毁约。

二,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另一方的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如果行为人只是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在实践中,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找出各种理由或借口,如果这些理由能够成为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则不构成明示毁约。各种正当理由包括:
1、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
3、合同应被撤销
4、合同根本没有成立;
5、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6、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不构成明示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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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什么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什么条件
所谓明示的预期违约,也称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来时不履行合同。
我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责任。”
明示预期违约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一方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也就是说一方表示的毁约意图是十分明确的,不附有任何条件,如明确表示其不愿意付款或交货义务。只要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就构成明示毁约。

二,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由于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之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付款或交货义务,从而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严重损害另一方的期待利益,因此,明示毁约人应负违约责任。如果行为人只是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次要义务,则不构成明示毁约。

三,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在实践中,一方提出不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找出各种理由或借口,如果这些理由能够成为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则不构成明示毁约。各种正当理由包括:
1、因债权人违约而使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2、因合同具有无效因素而应被宣告无效;
3、合同应被撤销
4、合同根本没有成立;
5、债务人享有抗辩权
6、因不可抗力而使合同不能履行。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拒绝履行义务是合法的,不构成明示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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