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探视权是多久一次比较好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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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约定,约定时要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以及学习时间,所以一周一次为宜。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官根据实际的情况对探视权做出判决。
孩子探视权是多久一次比较好

一、孩子探视权是多久一次比较好

一般探视权规定一个星期一次,一个月也就四次,但这不是绝对的,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以及时间双方可以进行约定,约定时要考虑孩子的生活时间以及学习时间,所以一周一次为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什么情况下探视权会被取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只要探视是在双方协商好的时间内,拥有抚养权的一方不能阻止另外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探视其实是对子女的心理上有一种安抚的效果,对于子女来讲是有益而无害的。但是如果一方在探视的时候存在一些对子女的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情况,另外一方是可以拒绝探视的。

1、探望权人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响孩子的健康;

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3、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

4、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

5、探望权人有借机藏匿子女的企图或行为;

6、探望权人多次采取非协议或非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望权;

7、与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员虐待或歧视子女;

8、探望权人探望子女后,恶意地不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将孩子送回直接抚养方;

9、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视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视权的理由。

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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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所有规定的探视时间。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提前预约,在行政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探视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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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探望权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四)探望的方式。
(五)探望的时间。
(六)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遇到探望权纠纷怎么办
(一)错误认识。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错误认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而相对方有时也认为,既然法院将子女判归另一方,另一方就应完全承担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与自己无关,甚至主动断绝与子女的往来,以达到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
(二)抚养费给付不到位。有的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经济困难或是其他原因,一时给付不了或不愿给付抚养费,对方即以“不给抚养费别想看孩子”为由相要挟,故意阻断子女与父母他方的亲情与联系。四是错误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错误教育下,对另一方产生错误认识,致使其在感情上不愿接受父母他方。五是探望权滥用。部分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频繁与子女见面之机干扰对方的正常生活,致使对方拒绝再行探视。
(三)报复心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对对方的报复、刁难等心理,故意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设置障碍,甚至强行阻止对方对子女的探视,以对方的痛苦作为自己宣泄怨恨的通道;有的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出于个人原因,希望对方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但又想时常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对方亦会以既然不愿承担抚养责任,就应断绝与孩子的往来相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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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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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探视权一次是多久?
[律师回复] 因为卖方在买卖房产的过程中是处于一种强势地位,那么对于卖方来说,所需要注意的一些
东西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也是比较轻松的。
1、全权委托公证。
如果说卖方卖的楼是一个带有银行按揭的楼,如果卖方资金不够雄厚,那么就需要有一个赎
楼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一般是委托中介,以及担保公司全权处理的,以达到赎楼以及卖
楼的目的。而在本人所接触的案件过程中,卖方在这个中间出现的问题是最多的,因为全权
委托,中介可以不经卖方同意,完全可以自行买卖该房屋,同时也常常违背卖方的一些口头
意见,不按照卖方的意愿控制房产,而按中介自己的意愿控制该房产。而深圳市公证处要求
撤销公证,需将所有的公证书收回,而中介常常卡住公证书,不返还给卖方。常常卖方无法
控制自己的房产。
2、卖方主动违约。
根据深圳市现在中介所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来看,合同中都约
定了解约定金,就是卖方要解约,只需双倍返还定金,而可以不被强制履行也不需要进一步
赔偿损失。其实这个解约条款包含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卖方应当先启动解约程序。如果说买
方先启动强制履行程序,那么可能面临的后果就是会被判决强制履行。最近听说中院开会,
鉴于卖方违约情况过多,以后只要买方强制履行,就支持。但没有看到相关的文件。
如果说买卖双方是个人签定的合同,而非中介操作,那么说如果卖方主动违约,就会面临双
倍返还定金再赔偿涨价损失的可能。
卖方主动违约的,最好也是主动找对方协商赔偿问题。一但卖方违约,又不主动找对方协商
赔偿问题,想拿着定金拖着。一但对方说找不到你的地址,去公安举报你意图诈骗,很麻
烦。
3、阴阳合同。
如果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营业税由买方支付,再签署阴阳合同,就有可能面临到刑法的处罚。
4、有租约的房屋。
有租约的房屋要确认租房者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要租房者出具声明书,放弃该项权
利,一但忽视租房者的优先购买权,后果会很严重,租客可以要求撤销你和买方的买卖合
同,就是过户了,仍会撤销,深圳有相当多的案例。租房者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也要告之买
方知道有租客的存在,否则到时买方找麻烦。
5、无证房地产买卖。
很多卖房者,出卖的是一手房产证还没有出来的房屋,这种情况有虽然法律有规定,不得买
卖期房,但是那只是针对卖方的一个管理规定,而非合同是否有效的一个效力条件。并且在
深圳这种情况下都认定无证房地产买卖合同都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有效合同,所以卖方几乎
不要抱有幻想,以这一条来撤销买卖合同,而达到不赔定金的目的。
6、钱款的收取。
是定金就签收定金,不是定金不要签收是定金,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虽然本来约定只是五
万,他给十万,你签收了,定金就为十万。如果说定金约定是十万,但你只签收了5万,那
定金就是五万。首期款一定要买方做资金监管,最好是找银行,而非中介。一定要看到监管
资金,和银行承诺贷款,才去办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
7、请律师协助。
如果说卖方要请律师帮忙协助,最好是在签合同之前就找到律师,不要等到合同签定后再找
律师看具体情况,因为等到合同签定后,你再找律师,很多东西都无法担供参考,只能是告
诉一些过程的走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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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多久一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和人情味。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通过探视权的行使,子女与探视的父亲或母亲之间能够进行思想上的沟通和交流,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使前去探视的一方增加与不由其直接抚养的子女之间的感情,形成对子女未来发展的关心,从而更加主动、自觉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因此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就是探望权。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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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打好离婚官司比较好
决定打官司时,撰写一份简明合格的起诉状打官司前要写好状子,原告在写的时候要注意明确诉讼请求并符合法律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在书写离婚起诉书的首先要写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以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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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已离婚的一对夫妻,孩子的探视权已判给其母亲,请问离婚后小孩的探视权多久一次?
[律师回复] 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具有权利主体的单一性、情感利益的特定性和精神利益非财产性三个基本特征。   探望权是指父或母对与不在身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实施联系、了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情感利益,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   上述规定的探望权人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尽了扶养义务的继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基于亲属法律关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不能成为探望权主体。探望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人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情感利益,它包括看望、言语交流、短暂共同生活、游玩、嘻笑等人之常情的感情因素。他们相互接触,交流感情,从精神上、心理上尽量减轻因父母的离婚而带给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让未成年子女能精神健康和心理健康地成长。以上是离婚后小孩的探视权多久的回答。
我和老公结婚十年,现在感情不和睦,我们已经协议离婚,想知道抚养权 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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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是法定权。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由国家权力予以调整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的规定。该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3、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当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一方父母来看望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绝对允许,但没有强制性保障其权力的规定。我国现有立法还停留在只规定不直抚养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层面,这对于未成年子女来,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质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长的精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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