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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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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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内容包括:员工工号、员工姓名、工资待遇、有关效益工资情况、加班工资待遇等,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的工资发放标准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内容是什么?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内容是什么?

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内容包括:员工工号、员工姓名、基本工资、效益工资(或奖金)、加班工资、各项补贴、应发工资合计、应扣养老金、应扣失业金、应扣医保金、应扣公积金、应扣病事假工资、代扣其他费用、代扣个人所得税、扣款小计、实发工资。各单位可以根据以上项目自行调整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的相关内容认定情况,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上,一方面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工资支付方式以及工作情况而定,另一方面还可能涉及到不同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待遇计算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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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怎么填?
1、工程名称。2、致(监理单位。3、工程概述:我方已完成 工作,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应于年 月 日前支付该项工程款共(大写(小写,现报上该付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4、结尾: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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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现在我们在外面打工,然后要支付保证金,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内容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48号)、《关于明确市政园林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绍市建设(2015)116号),现将我市市政、园林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已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企业,获得省住房和建设厅颁发的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表》,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规定额度在嵊州市缴存。
(二)注册地在嵊州市外、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主项及兼营(指市政、园林、照明,下同)资质企业,其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按规定额度在注册所在地建设(建管)局缴存。
(三)注册地在嵊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主项及兼营资质企业,按规定额度在嵊州市缴存。
(四)注册地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外的主项及兼营资质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按规定额度在嵊州市缴存,每年三月、九月办理两次。
(五)缴存统一标准:嵊州市内一级资质企业40万元,二级60万元,三级及专业承包企业50万元;市外企业不超过120万元。
(六)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在嵊州市内缴存于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对象仅为施工、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等中介服务机构均不需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新制度实施前和实施过程需做工作
(一)调整称谓。将原“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诚信保证金”称谓调整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明确投标前置格式。进入我市市政园林工程建设市场的市政园林企业(包括本地及市外企业)均应按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招投标市场参加投标。
1.注册地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主项及兼营资质企业,出具已按标准额度在注册所在地建设(建管)局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嵊州市内缴存于嵊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后签订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此前企业已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已签订劳动者工资保障金管理协议,按规定足额补缴后方有效,下同);
2.注册地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外的主项及兼营资质企业,出具按标准额度在嵊州市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后与我局签订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
(三)明确市外企业缴存具体标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意见的通知》和“绍市建管〔2015〕48号”实施意见,“市外企业不超过12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不超过6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规定。现明确具体!以上就是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协议内容
农民损失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业损失鉴定根据农作物受影响的面积,成灾面积,损失的牲畜,还有渔业受灾面积等等来确定损失的金额。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政府部门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八)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1、《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抽样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采用抽样方式核定损失程度的,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第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农业保险标的的处理有规定的,理赔时应当取得受损保险标的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残余价值的权利,农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对于损失核定需要较长时间的,保险公司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根据定损标准和规范科学定损,并做到定损结果确定到户。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应对原始定损结果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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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4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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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您好,我的一个亲戚是公民共,打算在工地上打工,我想帮他问问厦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九月六日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五、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七、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
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
三、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十
四、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十
五、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
六、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十
七、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十
八、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在深圳工作了有3年了,我向银行贷款买了一套离公司近的房子,但是最近我们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已经2个月没有发工资了,请问房款违约金分期支付表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的事通常是约定的,要是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在实际中,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是参照下面的标准确定:
1、买家逾期付款的,主要是按照还没付完的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卖家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就要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不过,要是你没有及时交房款的话,关于违约金,实际中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
1、如果你们当初在购房合同中对逾期支付购房款违约责任有约定的,那就是按照约定计算。但要是你们双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低于实际损失,那就可以开口要求削减或增加违约金。
2、要是合同没有关于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如果你现在要求退房,也可以按照已经交了的房款乘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延期交房时间来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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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农民工遭遇欠薪,应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雇主限期支付并赔偿损失。若调解无果,可向地方劳动和人力资源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除特定一裁终局裁决外),可向法院起诉。必要时,可考虑报警寻求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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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范本是什么
内容包括:1、工程名称 。2、致: (监理单位)。3、工程概述:我方已完成 工作,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建设单位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该项工程款共(大写) (小写¥ ),现报上该付款申请表,请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4、结尾:承包单位:项目经理: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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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令申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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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律师,我们单位老板不给钱,请问农民工法律援助内容有什么相关法律?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目的是确保公民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或弱势处境而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该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到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法律援助? 《条例》第六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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