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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原则最主要的意思是指,保险公司不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赔偿,不得根据其他的规定拒绝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原则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损害的,都应当在责任范围内赔偿,不得以无责任,不进行赔偿的,除非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造成的,但有下列情况的,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后,可以找致害人追偿的:(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综上所述,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原则就是指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管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向受害人进行赔偿,但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造成的,保险公司可以不用按照这个原则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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