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复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可能会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2、对于提供了担保的情形,法院可能不会将其拉入信用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二、重复担保的种类
1、形式上的重复抵押
形式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内各个具有独立利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部分,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设立抵押权。在形式上的重复抵押中,由于抵押权所依附的抵押物相对独立,各抵押权之间没有根本的担保利益冲突,所以,这类重复抵押实际上是数个独立的抵押权并存的情况。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常出现于就不动产的不同部分设立抵押的情况,如就土地使用权的不同部分或楼房的楼层等。
2、实质上的重复抵押
实质上的重复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同一抵押物的全部价值分别向数个债权人抵押,数个抵押权的范围都及于同一抵押物的整体,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均有权拍卖、变卖、折价抵押物以清偿自己的债务。
法律不限制担保的次数,故此在现实生活之中,重复担保的情形是存在的。当然在担保关系建立之后,担保人可能就需要承担一般、或者是连带的担保责任,故此在提供担保之前,需要先判断一下自己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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