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保险在离婚时怎么样分割?
离婚时商业保险的分割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由于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初步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1、财产险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总的来说,关于商业保险的分割无法提供具体的参考依据,因为购买商业保险的时间,保险的受益人等都会影响到保险的分割,而且,离婚的时候基本上只能分割退回的保费,不能因为离婚就享受任何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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