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免责事由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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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免责事由有:合同无效的、主合同内容变更的、保证合同未成立的、行为不适的、超过保证期限的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可以认定担保人免责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担保人免责事由有哪些?

(一)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部分免责。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

(三)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 保证合同未成立的主要情形包括:

1.主合同尚未成立;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了于其存续中附从于主合同,如主合同未成立,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就不成立, 从而谈不上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合同不具备依法成立的形式要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四)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实践中应注 意:

(1)债务转移必须合法有效,即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债务人转移债务未 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无效,保证人仍要承担责任。

(2)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了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已转移部分债务可不承担责任。但对 未转移的部分债务仍应承担责任。

(3)保证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在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方可。

(五)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保证期限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关系到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承担能否实现。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保证期间又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除斥期间,因为除斥期间不得约 定,而保证期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在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即免除了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担保人免责事由的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上,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担保合同内容来进行处理,特别是不同的免责情况也是需要基于实际来进行认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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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民事法律责任,人民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3、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误诊有哪些免责事由作为民事上的过失责任,医疗机构的免除事由与其他民事过失责任的免除事由在原理、原则上是相同的,但由于医疗活动的特殊性,使得其免责事由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1、医疗意外。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
2、疾病的自然转归。如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方的过错。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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