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期限已过还可以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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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已经超过保证期限就不能再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限分为约定期限和法定期限两种情形,债务人没有如期还钱的,只要债权人没有在约定或法定时间内追责,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期限已过还可以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吗

一、保证担保期限已过还可以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吗?

保证期间已过就不能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对保证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七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九条 【共同保证】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百条 【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第七百零二条 【保证人拒绝履行权】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限或者法定保证期限,对双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人没有按照约定或法定时间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本身就没有任何法律常识,但债权人还是可以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要求债务人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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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连带担保责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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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恶意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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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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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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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合同无效,而主合同有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多种,该种情况属于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无效,即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而归于无效,与主合同的效力状态无关。依据这条的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作为担保合同缔约相对人的债权人没有过错,司法解释支持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此时,担保人的责任很大,其地位与债务人相等,均为债权人的连带债务人。但是,担保人承担该连带责任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
(2)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
(3)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担保人或担保人与债务人的过错所致;
(4)债权人有实际损失并且损失与担保合同无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种情况,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债权人有过错,所以担保人不用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故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了一个责任份额的上限。担保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2)债权人、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
(3)债权人有实际损失。
其中,债权人的过错是认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与债务人是否还有清偿能力有关。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否受执行为标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执行的,债务剩余部分即为不能清偿的部分。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因此,担保合同因与主合同有从属关系而无效。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比担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责任要小,甚至不承担民事责任。
(1)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担保人不是主合同的缔约者,所以主合同的无效并不能够也不需要追究担保人的过错。
(2)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的情况。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
三、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
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无效原因,各自无效的情况下,《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律师认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下,通常作为缔约者的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也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限额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规定。
第二种,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下,不排除担保人仍然可能没有过错。没有过错的,担保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担保法》第30条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存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比如,无权处分人将无权处分的标的物卖给债权人,担保人作为无权处分人的子公司为无权处分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无过错的,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第41条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对债权人经济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仅当担保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债权人时)。
四、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分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担保人向债务人的追偿,因为债务人是最终义务人,所以追偿是无条件的。追偿的范围则以担保人已经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担保人向反担保人追偿的前提条件是:反担保人有过错且担保人实际承担了赔偿责任。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无效,反担保合同也无效,所以,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反担保人的责任也只能是缔约过失责任,反担保人也只在有过错时才有责任。至于反担保人的过错情形,应当与担保人的过错情形相同,即反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反担保或反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担保合同成立或为担保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
担保人被追究连带责任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个人买房贷款,之前做过担保人,被追究连带责任,还不能贷款,担保人被追究连带责任,如果被担保始终没有还款,那么担保人的征信也是会受影响的,银行贷款对于征信有严格的要求,一般情况下银行贷款对征信的要求:当前不能有1次逾期,半年不能有2次逾期,一年不能有连续2次逾期,两年不能有连续3次逾期累计6次逾期。办理银行贷款需要准备资料: 1.有效身份证件; 2.常住户口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固定住所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银行流水; 5.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状况证明; 6.征信报告; 7.贷款用途使用计划或声明;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银行贷款需要的条件: ( 1)年满18年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银行贷款要求贷款人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 ( 2)有稳定合法收入,有还款付息能力; ( 3)有良好的征信; ( 4)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无抵押贷款办理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客户递交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2)放贷银行或公司核查客户的信用信息,包括客户的信用级别是否有违法记录,针对个体户和中小企业,还需调查其企业经营状况。 (3)放贷单位工作人员与客户签约,并在最短时间内实现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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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主债务人放弃可否追究担保人,什么是连带担保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对主债务人放弃可否追究担保人,什么是连带担保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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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刑事案件的追究期限是多长时间? ?
[律师回复]
一、刑事案件的办理期限是多长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期限
1、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二、刑事追诉期限怎样计算追诉时效的起算,是指追诉时效从哪天开始计算。追诉时效的计算,应依刑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追诉时效的计算违反刑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追诉时效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即成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2、行为犯,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3、危险犯,从实施危险并造成险害后果之日起计算;
4、结果犯,从犯罪结果之日起计算;
5、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
6、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终了之日起计算;
7、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起算中断,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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