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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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是需要对于担保人需要承担的一些责任进行严格的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风险的发生,通常情况下担保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一般的保证责任,还包括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是什么?

一、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是什么?

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是需要对于担保人需要承担的一些责任进行严格的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风险的发生,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合同规定还款之日起,有效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以你自己的意愿决定贷款的偿还。

二、担保贷款风险是什么?

1、贷款抵押“优先权相对不优先”的风险。

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或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第三人)的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例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从而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

2、贷款抵押审查不力的风险。

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有对抵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的法律义务,以确保抵押对贷款的保障功能能切实有效和充分地发挥。实践中银行贷款抵押审查业务操作问题众多,风险巨大。较突出的问题和风险主要有:一是权属错位悬空贷款债权;二是抵押物价值高估直接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权行使的可行性反比例地对贷款风险状况形成重大影响。

3、签约与抵押登记的风险。

实践中,签约与抵押登记方面存在的突出风险主要有:一是贷款合同或抵押合同无效的风险;二是应登记而未登记或可不登记而未登记的风险;三是重复登记的风险;四是贷款借新还旧或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中的风险;五是房地产抵押中的“两证”风险。

4、贷后抵押管理中的风险。

因抵押权是抵押标的物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有效设置抵押并发放贷款后,抵押物仍在抵押人的占有之下,抵押物实物存续形态、价值形态和抵押权权利维护等因素对抵押权的实际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影响甚大,抵押物管理因而面临大量风险。贷后抵押管理实务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抵押人因信用与法制观念淡薄而随意处置抵押物的风险;抵押物灭失的风险;抵押时效丧失的风险;抵押被非法裁定为无效的风险;企业改制中“债权随资产走”原则和“除权期”规则适用的风险。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为他人提供担保,以供他人在商业银行或者是在其他的地方贷款的话,那么必须要明确一下自身的担保的则是,否则之后容易发生一些纠纷,导致自己需要承担的担保责任过重,所以这一点必须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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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贷款风险管理是什么,担保贷款风险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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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银行为什么要进行风险管控,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进程和实践来看,在激烈的竞争环境和千变万化的市场条件下,如果信贷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够,这三大风险都会给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商业银行的倒闭和破产。由于历史背景和客观原因,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始终是一个簿弱环节,表现为规模扩张与资产实力不相适应,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质量不相匹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因此,商业银行要进行有效的风险预警、监测、管理、控制、防范和化解就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构筑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形成全程的信贷风险管理流程按照商业银行的内部设置和审贷分离原则,设客户经理、风险经理、内控审计三道防线。客户经理负责市场营销和客户关系的管理与维护,并对营销的项目及客户的背景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并提出初步意见;风险经理在不接触客户的情况下,以客户经理提供的书面材料为基础,对客户的主体资格、融资背景、项目的可行性、合法合规性、合同的完整性以及抵押物产权价值等诸多方面进行的审核审查,形成客观的书面意见,揭示和预测风险程度,提出降低信贷风险的措施和对策;内控审计主要是在一定时间内负责对客户经理、风险经理的工作是否依法合规进行检查监督,整个经营管理过程在没有政策性因素的影响下,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如果发现风险或出现重大失误和损失,则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部门或相关责任人进行适当的处罚。以上三道防线明确划分了三个部门之间和岗位之间的职责,形成职责分离、相对、相互制约。
二、打好风险管理的三项基础,形成全员的信贷风险管理文化一是进行一定的投资,提高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形成一定规模的数据库,不断完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分析模型,建立健全风险指标识别系统、预警系统和监控系统,提高各类信息的处理能力。二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风险管理专业队伍。信贷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风险管理制度、措施、动态和整个运行机制,都要靠人来执行,所以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风险管理专业人才是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三是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制度。使各个业务部门以及下至各个客户经理,对资本成本、费用成本、风险成本等,都要有所了解,使之在处理各项业务时自觉地处理好收益和成本之间的关系、市场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保证各项业务建康有序的发展。
三、构建风险管理的三个层面,形成全新的信贷风险管理垂直方法要实现信贷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就必须改变商业银行现有的分行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建立总行风险管理部——分行风险管理部——支行风险管理部三个层面的专业垂直管理层次,提高和增强风险政策的贯彻力度和速度。总行风险管理部主要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决策,制定和修改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预警、计量、监测和控制系统,确定银行可以承受的风险水平,并对分行以及风险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绩效考评考核;分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总行的风险管理战略决策,明确细化风险管理政策,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明确尽职、问责和免责的标准,定期监督和检查基层行风险管理的落实情况和执行结果,并将其结果直接纳入行长绩效考核;支行风险管理部门做为最基层的执行者,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上级行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完善专职审批人员和风险经理制度,建立重大风险事项和应急处理机制,以积极的态度经管风险、管理风险、处置风险,努力寻求风险与收益的平衡,实现商业银行的利润最大化。
四、建立风险管理的三种机制,形成全面的信贷风险管理方式严谨的风险管理机制不仅是商业银行规范经营行为的前提,而且也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必要保证。一是建立以资本为基础的内在约束机制。规模的扩张和发展速度是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标志,如果只是重发展轻管理,风险的积聚超过了自身的承受能力,它总有一天会爆发。因此,应建立资本总量对规范扩张的硬性约束,从整体上计量、把握、监控及限制风险,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二是建立资产组合的引导机制。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商业银行以前的金融产品品种相对较少,90%以上的收入均为利息收入,形成了较大的风险。近年来随着网络升级和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商业银行推出的各种金融产品也越来越多。利用资产组合和投资产品的多样化,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进而提升整体的盈利水平和安全性。三是建立商业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的互动机制。信贷风险管理不仅是信贷部门的事,也是全行的事,需要银行内部其它相关部门进行积极的互动,如会计部门、法律部门、内控部门、资金部门、计划部门等,都应有各自的手段和措施及时发现风险点或找出风险点,及时平衡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营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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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风控管理是什么,担保贷款风险是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担保公司风控管理是什么,担保贷款风险是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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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风险负担,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合同风险负担所谓风险亦称危险,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所谓风险负担,即指上述风险应由哪一方负担。
首先,不能履行一般分为自始不能履行与事后不能履行。在自始不能之情形,因自始不能履行导致合同自始即失其目的,失其意义,失其客体,所以使之不发生任何效力。此种情况应由合同无效制度解决。
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
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
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
三,过错责任以过错为成立条件,而风险负担则以双方当事人对不能履行没有过错为前提。其
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
五,一般认为,风险负担尽管有债务人主义、所有人主义、交付主义等,但只要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即采取过错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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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
[律师回复] 一.风险防范有什么好处风险是指某一行动有多种可能的结果,而且事先估计到采取某种行动可能导致的结果以及每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但行动的真正结果究竟如何不能事先知道。风险防范是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察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主要指防范有危险的事件等,证券交易的风险防范通常可以从制度、检察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着手,以达到消除或减缓风险发生的目的。二.如何化解企业常见的风险化解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措施。企业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等项目。防范流动性风险的目的是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应该确定最优的现金持有量、最佳的库存量以及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等。我们都很清楚持有现金有一个时间成本的问题,手中持有现金过多,显然会由于较高的资金占用而失去其他的获利机会,而持有现金太少,又会面临资金不能满足流动性需要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确定一个最优的现金持有量,从而在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化解经营风险的主要措施。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市场对企业产品的需求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确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因此企业在确定生产何种产品时,应先对产品市场做好调研,要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销售价格是产品销售收入的决定因素之一,销售价格越稳定,销售收入就越稳定,企业未来的经营收益就越稳定,经营风险也就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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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人有风险吗
1、永久担保人的风险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2、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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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缓刑担保人担什么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缓刑担保人担什么风险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人有及时告知公安机关的义务,不用承担其他的责任。 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短期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所判刑罚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什么是风险负担,风险负担和违约责任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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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的风险有哪些
1、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由担保人偿还。帮人贷款担保签订合同时,对于担保人来讲,有一般责任以及连带责任。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担保人就必须要按照与银行约定的偿还程序走,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2、影响担保人信用记录。在帮人做贷款担保以及帮他人进行还款时,同样会作为信用记录而写入电脑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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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事后不能履行之场合,该履行不能又可分为两种情形: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其中,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之情形,系属违约责任问题,此时合同债务变形为损害赔偿,由债务人负担;只要合同不解除,对待给付请求权即不消灭。因此,该问题也不属于风险负担制度管辖。
最后,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导致事后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也因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两种不同情形而异其结果。在单务合同中,债务人债务被免除,合同归于消灭;而在双务合同中,尽管债务人的债务无疑应被免除且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债务人已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但是存在债权人的对待给付是否也同时被免除的问题。换言之,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该问题可谓是风险负担制度的第一要义。有鉴于此,风险负担专指因不可归责于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后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后果之负担。
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由于违约责任包括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因此我们在此将风险负担与该两种责任进行比较:过错责任与风险负担存在如下明显区别:其
一,过错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关系,包括双务合同关系和单务合同关系;而风险负担则仅仅以双务合同关系为前提。其
二,过错责任适用于一切违约领域,诸如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风险负担则仅适用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不能履行之场合。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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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错责任是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法律手段,是道德和法律谴责与否定过错违约的集中体现,而风险负担则完全不具备这些品格,它是合理分配不幸损害的法律措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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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在担保贷款中,担保人的责任显然是不仅签个字这么简单,他是要负连带责任的。如果贷款人不能按约定还款,担保人就得代替他履行债务,如果是以房产作为抵押进行担保,那么贷款人债务还不上时,担保人的房产就会面临被拍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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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手术风险承担是否有效,手术风险承担的条款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一种意见认为,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认真分析一下相关条款就会清楚。《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手术风险的发生既不是医师的过错造成的,也与患者无关,而是医学科学发展局限产生的不良后果。  如果医师在手术风险承担条款中列举了医务人员通过努力可以防止的情况,就不属于手术风险,就违反了《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不属于手术风险的这部分内容当然是无效的。  如果手术同意书中仅对手术风险由患者承担进行了约定,就不属于免除医方责任、加重患者责任、排除患者主要权利,也就不包含医方故意或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的意思。笔者认为手术同意书中对手术风险由谁承担的约定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41、53条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这是因为:  ⑴手术等特殊医疗行为具有风险性,法律没有规定行为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只是采用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行为人的无过错但又确已给对方造成的不良后果,事实上将禁止在医疗行业使用免责条款,使医务人员畏首畏尾,这将极大地限制医疗行业正常业务的开展,阻碍医学科学发展,最终也会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  ⑵受害人同意是侵权行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古罗马时期就有"经同意的行为不为违法"的法谚。被害者同意需符合以下要件:
①受害人同意须为预先作出;
②受害人同意必须明确表示;
③受害人同意的内容为对将来产生的损害后果的承担,从而免除侵害行为人对该项损害后果的责任;
④受害人同意应当真实、自愿;
⑤受害人须具有同意能力;
⑥加害人必须尽到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
⑦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手术同意书中的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符合上述要件。  值得欣慰的是,虽然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没有规定自愿承担风险或者自愿承担损害为加害人的免责事由,但在中国人民大学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22条中规定了“自愿承担损害”条款,该条款规定“受害人明确同意对其实施加害行为,并且自愿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的,不得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⑶在充分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患者作为潜在利益获得者应该承担潜在的手术风险,非医方过错出现的不良后果应该由患者自行承担。不论在理论上是否承认手术同意书中手术风险承担条款的效力,手术风险的这种承担方式,在实践中一直是这样运作的,理论只是对实践中这种运作方式作出合乎逻辑的诠释而已。  综上所述,手术同意书既不是“生死状”,也不是“护身符”,是医师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患者同意承担手术风险的根据,是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在医疗过种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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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的风险承担,风险分类的规定
[律师回复] 合同签定前法律风险与防范 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1、签约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 根据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 2、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所有的合同在签订前我们需要重点审查的是合作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因为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在风险管理中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环境风险环境风险指由于外部环境意外变化打乱了企业预定的生产经营计划,而产生的经济风险。引起环境风险的因素有:
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化,使企业受到意外的风险损失。
2、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外部环境的要求相违背而受到的制裁风险。
3、社会文化、道德风俗习惯的改变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阻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二、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指市场结构发生意外变化,使企业无法按既定策略完成经营目标而带来的经济风险。导致市场风险的因素主要有:
1、企业对市场需求预测失误,不能准确地把握消费者偏好的变化。
2、竞争格局出现新的变化,如新竞争者进入,所引发的企业风险。
3、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
三、技术风险这是指企业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由于遇到技术、商业或者市场等因素的意外变化而导致的创新失败风险。其原因主要有:
1、技术工艺发生根本性的改进。
2、出现了新的替代技术或产品。
3、技术无法有效地商业化。
四、生产风险生产风险指企业生产无法按预定成本完成生产计划而产生的风险。引起这类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生产过程发生意外中断
2、生产计划失误,造成生产过程紊乱
五、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由于企业收支状况发生意外变动给企业财务造成困难而引发的企业风险。
六、人事风险人事风险是指涉及企业人事管理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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