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7人
专家导读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主要讲的是关于生育保险的内容,主要包括生育保险享受的条件、生育保险待遇的橡木和支出渠道、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的生育保险待遇。只有缴纳了生育保险费才能享有生育保险所提供的福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生育保险待遇同其他险种待遇的享受一样,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法规定了两个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也是如此,只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那么,理所当然地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支出渠道

根据本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休产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因此,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0天。

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80年代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和医疗费用都由本单位负担。80年代后,由于社会分工和行业特点造成女职工分布不均匀,有的企业女职工人数占职工总数60%以上,由此导致企业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使女职工较多的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为了降低成本,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往往倾向于排斥妇女,造成妇女平等就业权受到限制。

三、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在草案修改审议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建议对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予以解决。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均衡用人单位负担来促进妇女就业,同时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已将未就业妇女生育医疗费用纳入了支付范围,为了扩大受益面,本法规定: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里所说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主要是指未就业妇女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只有在还在用人单位且该用人单位帮你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生育保险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是生育医疗费用,即怀孕到生产的费用;第二个部分是生育津贴费用,即法律规定的在休产期期间给予的生活补贴。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5千字,阅读时间约9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9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53****41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6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6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6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81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68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6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5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6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1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8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02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0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3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1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内容是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内容主要是对生育保险的缴纳情况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说明了用人单位为职工按照规定来购买生育保险,并享受规定的生育保险权利,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工资基数确定。
10w+浏览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未经许可使用客、货运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二)客运经营者不按许可营运线路经营的;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客运经营服务的;
(四)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的;
(五)使用汽车以外的其他拼装、报废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六)客货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人员未保证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的;
(七)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
(八)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机动车驾驶培训时间的;
(九)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未按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安装学时计时仪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十
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
(十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没收其拼装、报废车辆。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未经许可使用客、货运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二)客运经营者不按许可营运线路经营的;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客运经营服务的;
(四)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的;
(五)使用汽车以外的其他拼装、报废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六)客货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人员未保证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的;
(七)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
(八)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机动车驾驶培训时间的;
(九)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未按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安装学时计时仪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十
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
(十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没收其拼装、报废车辆。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是怎么规定的
《社会保险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是,在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情况下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保险待遇除了生育津贴之外还包括生育医疗费。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若男性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配偶是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
10w+浏览
最近对劳动合同法挺感兴趣,想先了解一下,以防以后会用到。想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得终止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宗旨之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处于特殊困难阶段或者做出特殊贡献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给予了相应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五种情形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能否终止?本条对此做出了基本否定的回答,要求必须将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能终止。其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后,劳动合同才能终止。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排除了职业病、确认了职业病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结束,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职业病治愈,劳动合同才能终止,如果职业病不能治愈,劳动合同就不能终止,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必须等到医疗期满后才能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后,劳动合同才可以终止。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由于这种工作年限的情况不可能消失,因此就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9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有什么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的内容有如果企业已经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的费用时,则员工具有享受生育保险报销的待遇。如果是男方公司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的话,未就业配偶也能够享受减免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
10w+浏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4、45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工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的赔偿方式。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属于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四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未经许可使用客、货运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二)客运经营者不按许可营运线路经营的;
(三)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客运经营服务的;
(四)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非法拒载、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的;
(五)使用汽车以外的其他拼装、报废机动车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六)客货运输经营者及驾乘人员未保证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的;
(七)无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的;
(八)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机动车驾驶培训时间的;
(九)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未按国家和交通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安装学时计时仪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十
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
(十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没收其拼装、报废车辆。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89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9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的内容是,在公司给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的情况下,职工是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同时,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后,如果配偶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配偶是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
10w+浏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社会保障 > 社保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