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纠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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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合同纠纷诉状的内容有:原告及被告的基本情况、有关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以及有关材料等,对于担保合同起诉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诉讼请求以及有关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担保合同纠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一、担保合同纠纷诉状的内容是什么?

担保合同纠纷诉状的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起诉流程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对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如果提出回避申请,需要说明理由。如果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顺序分别举证、质证。质证是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

4、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

5、在评议、宣判阶段,合议庭或审判员将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对双方当事人发表的意见进行评议,表明是否予以支持,并阐明理由。

6、如果是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7、作为当事人,在宣判前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有关担保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诉讼状的具体提出,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诉讼请求事项来进行办理的,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来对相关内容进行界定,避免造成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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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重婚为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要材料为结婚证和双方的身份证,以及能够证明该婚姻属于重婚的证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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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注明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等。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原告有委托代理人(律师或其他委托人)参加诉讼,还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
(2)诉讼请求事项。也就是说要写明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被告方承担某种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变更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某种行政行为等。
(3)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诉讼状中必需要严谨、详细地叙述清楚诉讼事件存在的事实和发生争议纠纷的主要焦点,以及这些事实纠纷中支持自己诉讼的法律、法规条款依据。例如,目前商品房买卖纠纷主要集中在发展商交房延期、房屋合同标注与实测面积出入过大、建筑质量及装修标准与合同注明的不相符合等几个问题上。如果是因为这几点而向售房方提出诉讼索赔,填写诉状时就要将合同签订时间、地点、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的内容以及被告方在何处违约的事由写清,并且标注被告违约事实违犯了哪一项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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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与被告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可以上诉,超过时间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效力。上诉期限从收到一审判决的第二日起计算,对判决不服的期限是15天,对裁定不服的期限是10天,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期,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不可抗力除外。
2、不能采用口头形式上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3、上诉状要写明请求上诉的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误、证据是否有误、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及对判决的意见。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1、二审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是上诉请求中未涉及的内容,一般不审查。
2、二审仍可以进行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判决、裁定为例外。径行判定,是指二审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全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而直接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一般有四种情况:
(1)一审就不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而且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上诉案件判决的一般规律
1、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对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法律是指实体法即民法等)
3、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重审还是一审,一审判决后仍可以上诉。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般有,审判本案审判员、书记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四)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注意时效。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申请再审不影响一、二审判决的执行。
(五)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 请求司法保护权,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是其他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和前提,包括起诉和反诉,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反诉,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是保障当事人行使其权利。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权利可以请求别人给予法律帮助,因此一个当事人可请2名委托代理人;
(3)申请回避权,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更换承办本案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以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权利;
(4)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以此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陈述的事实,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既是权利也是责任;
(5)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对案件事实争议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6)请求调解权,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对纠纷进行调解,并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
(7)自行和解权,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8)提起上诉的权利;
(9)申请执行权,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还有权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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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诉状
上诉人:lfj,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县×××镇×××村×××村民组。
被上诉人:××县××乡×××村×××村民组
负责人:×××,该组组长
上诉人因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不服××县人民法院(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现提起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200×)×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1983年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承包了××县×××镇(当时为×××乡)×××村××ד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1998年,被上诉人按照国家实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及集体实际情况,继续将“南斗半”丘稻田发包给上诉人,承包期为30年。2007年5月26日,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未经上诉人同意,亦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小组关于土地平整以后稻田调动的决议和几项制度”,将上诉人所依法承包的土地进行了个别调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多次要求相关部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县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故上诉人不能被认为已经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发包,上诉人应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故本案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范围,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该裁定认定错误,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错误的。
上诉人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自1983年至今,上诉人一直持续在“南斗半”丘稻田上耕种。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发包时也没有任何变动,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上诉人所在乡进行拆并乡镇而遗失,导致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当地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未能发放。为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村委及×××镇经管站出具的书面材料。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不顾现实的客观情况,仅以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为由,完全否认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资格,系错误的认定本案事实。
二、原审人民法院以没有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为依据为由不予受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当中,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但自1983年以后包括1998年土地第二轮承包以来,上诉人一直作为 “南斗半”丘稻田的承包人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发包人也一直是接受的。为此,承包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供了履行义务的证明。上诉人认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并不能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当地都没有实际拿到,如果说原审法院的理由成立,那么将导致当地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都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目前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就是“南斗半”丘0.3945亩稻田的合法的承包经营权人。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合同要求的书面形式仅只是一个证据效力问题。没有书面合同只能是表明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合同关系是否成立或者合同的内容,使得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但是并不意味着合同关系不存在。最终是否可以认定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应由法院在进行审理后认定,而不是在起诉时审查。
三、原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
所谓可诉性,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在自身法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院诉讼来寻求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因此,上诉人依法有权就土地承包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存在明显错误,剥夺了上诉人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07)×立初字第01号民事裁定书,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答辩状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因为不清楚。
[律师回复] 一.尽管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将原告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项目协议书》项下的土地房屋权益予以确认,但这并不影响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签订合同的效力。根据原告与B公司《合作项目协议书补充条款》约定,涉案商品房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均是以B公司名义进行,原告与B公司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答辩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B公司为有权处分,双方合同合法有效。
二、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客观、真实存在,且答辩人已支付了全部房款。
首先:原告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不能必然得出答辩人与B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
其次: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了告知义务,原告在报纸上发表《郑重声明》仅是其单方行为而已,答辩人没有义务、也没有看到报纸上的内容,况且,具体声明内容的真实性一般人即便看到了也根本无法核实。
最后:答辩人认为判断原告有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看原告所采取的行为是否足以有效阻止购房者或能够引起购房者的高度警惕,并且使行政机关停止办理有关行政审批 、备案手续等,否则其单方公告行为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本案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后,顺利在房管局办理了合同备案,连房管局对原告与B公司的合同都是认可的,而且答辩人也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答辩人对B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事情根本不知情,原告以此来主张答辩人与B公司存在虚假交易、恶意串通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三、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有效,且始终有效。
原告与B公司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不再赘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7月1日颁布生效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也就是说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就算是涉及无权处分,也不影响答辩人与B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就连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无权请求确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原告更无权请求。
故,原告主张答辩人与B公司恶意串通、存在虚假交易故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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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哥哥急着需要一份有关健康权纠纷上诉答辩状的范文,麻烦问一下律师健康权纠纷上诉答辩状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关于健康权纠纷上诉答辩状的情况,范文如下:
答辩人:××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男,××年××月××日生
住所地:××
针对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答辩人认为,
首先,被答辩人受伤并非答辩人的原因,与答辩人无任何因果关系,被答辩人受伤完全是自己不小心,从车上摔下来造成的,并非答辩人员工使用叉车装货将其撞飞所致。
其次,答辩人只是出于同情心,出于人道主义,为其垫付医疗等费用,被答辩人理应返还。
另外,被答辩人不顾答辩人从经济上的帮助和支持,以德报怨,提出许多不合实际的无理要求,建议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驳回。
鉴于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于2012年9月25日出具 (司鉴中心[2012]临鉴字第2664号),根据鉴定中心对被答辩人刘训宏损伤后的伤残程度(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及休息、营养、护理期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答辩人××右股骨、右跟骨骨折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其本次损伤后休息900日,营养180日,护理210日;今后若行残留螺钉取出术,则休息15日,营养7日,护理7日。
故,答辩人即使赔偿,赔偿的数额至多为171266.2元。【具体为: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暂计10000元。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被答辩人主张111201元;护理费8680元(具体算法如下:40×217=868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暂计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具体算法如下:20×40=800元);营养费5610元(具体算法如下:30×187=5610元);鉴定费2060元;残疾赔偿金31288元(具体算法如下:15644×20×0.1=3128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27.2元(具体算法如下:11272×2×0.1÷2=1127.2元)】
其外,根据《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律师代理费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而且过高,不应得到法庭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由于自身原因受伤,不应得到答辩人的任何赔偿;即使答辩人须支付赔偿金额,也应有法可依,而不能如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那样漫天要价,望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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