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财产分割房屋协议的内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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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财产分割房屋协议的内容有家庭内部成员的相关身份信息,以及分割房产的具体细则,包括房产所位于的相关地点,以及房产的具体的位置和进行房产分割的相关方案。同时还需要明确财产分割的相关事宜。

农村财产分割房屋协议的内容有什么

农村财产分割房屋协议

某某(以下简称父母),某某 (以下简称长子) ,某某(以下简称次子)

为了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睦相处,增进父子间兄弟间及家庭所有成员之间的情感,进一步明确家庭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避免其家庭成员间无谓的纷争,现根据家庭房产的实际情况,并经父母与俩子的共同协商,现对家庭房产提出如下分割协议,以便家庭成员共同遵守。

(1)家庭现有房产情况

1、位于某某地点.

2、目前,两处房产的产权所属证明及土地使用权均属父亲名字,父母现在年岁已高,为此俩子依法对其房产进行较为合情、合理、合法的分割。

(2)房产分割的具体实施办法

1、位于某某的房屋其居住及房产权归某某所有。 2、位于某某的房屋其居住及房产权归某某所有。 3、介于目前两处房产所属证明及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持有人均为父亲名字,由于条件所限,暂时无法变更过户,待协议签订后,其有关证件和票据都交给俩子各人保管。今后条件允许如需要变更或过户一切费用均由俩子负担。

4、房产分割后,三方之间均不存在经济互补问题,均以各自所分割的房产为清结基数,不再有经济纠纷

(3)相关事宜

父母的两处房产分割后,为了确保两老人居住有保障,安度其晚年,便利幸福地生活并不受任何影响,现就有关事宜,商定如下:

1、房产分割后,俩子的居住处均须留有父母的一间卧室和一间厨房,以供父母无偿地居住和使用,直到终身。俩子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占用留给父母的房屋。

2、以上所分割的两处房屋,原都是父母所有,而不是俩子自购商品房,所以此次分割,只有俩子才享有房产权利,不存在他(她)们所谓共同财产的说法。

3、房产分割后,如遇房屋拆迁所产生的经济补偿费用,均归俩子各自所有,父母不享受经济互补问题,但无论谁的房屋被拆迁或出售,父母仍要随其居住,并做到卧室和厨房齐全。

4、如谁不留住处或不给父母住,谁要一次性付给父母现金6万元,以供父母租房用。

5、从明确产权之日起,父母每家住十年(不付任何费用),为减少搬迁麻烦,先从次子家开始居住。

6、在父母能自理的情况下,不要求俩子承担生活费,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年迈,俩子对父母的赡养问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各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4)未尽事宜,再经三方共同商定解决

(5)本协议一经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本协议,如有悔改,后果自负。

(6)长子与次子享有房产权的时间为 年 月 日起生效。各自对其房屋拥有占有、使用、管理的权利。本协议各自均已看过无异议。协议书凡参于人均各持一份为凭。

立协议人:某某

父亲:某某, 母亲:某某, 长子:某某, 次子:某某,监证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以上就是对农村财产分割房屋协议的内容有什么的相关解释。房产婚前财产赠予协议的内容有赠与人和受赠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以及进行赠与的具体事项,包括对赠与房产的具体情况的说明,以及受赠人和赠与人应该遵守的相关条款和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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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界定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既包括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也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与其他房屋买卖合同不同的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农村房屋,即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2011年2月18日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单列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
“小产权房”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结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 [2013]70号),我们将“小产权房”界定为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的房屋。不难看出,我们通常所称的“小产权房”为农村房屋的子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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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各地法院普遍认定合同有效。但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各地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不完全相同。本文将重点关注和介绍北京地区法院的司法裁判尺度。
(一)一般裁判规则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lt;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gt;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第15条明确,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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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地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4]391号)、《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实务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6年9月14日),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北京高院确立了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的司法裁判尺度。具体说来,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诉讼时买受人已经户口迁入所购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对于 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将房屋转让给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退伍军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亦可认定转让合同有效。除此之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应认定无效。
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5日)第1
3、14条之规定,城镇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除非买受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出卖人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其他购买条件,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2号)第12条之规定,当事人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沪高法民一[2004]4号),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认定为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为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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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重点关注北京地区法院处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实务具体做法,深度研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
根据北京高院的司法指导意见,买受人是否属于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合同效力认定的关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是解开上述问题的“钥匙”。结合北京地区法院近两年的裁判案例来看,北京地区法院一般都以起诉前买受人是否具有房屋所在地的农业户口为判断标准,通常会参考房屋所在地村委会对于买受人是否属于或曾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面的意见。具体说来,对于农业户口的买受人,购房后至一审辩论终结前,已将户籍迁入房屋所在地村委会的,则认定其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反之,对于非农业户口的买受人,即使其户口已迁入房屋所在地的村委会,在该村参加选举等,也不应认定其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买受人是否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北京地区法院一般以购房家庭为参照系,只要购房家庭成员之一为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合同。
2.出卖人不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出卖人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应当满足出卖人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件?换言之,出卖人签订合同时为城镇居民,或起诉前已成为城镇居民,或起诉前已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是否会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从北京地区法院的裁判案例来看,多数法院认为,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出卖人转为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事实不能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转变为有效,即使出卖人起诉时已经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仍然有权起诉主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若起诉时的房屋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院则会支持出卖人的诉求,进而裁判认定合同无效。但是,有极少数法院裁判认为,出卖人起诉时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即便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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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房屋用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但注意不能修建违章建筑。房屋用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房屋用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房屋用地使用权人有在房屋用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房屋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房屋用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房屋用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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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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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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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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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门面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内容
正规的商服用途的房屋,按商铺补偿。有营业执照的,可以高于住宅,但一般不会和商铺一样高。如果是租用的商铺、门面,需要看是否在租赁期内,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拆迁补偿的明确约定,如果有,则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如果没有则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是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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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农村房屋建筑合同书的内容是什么呢?我一个亲戚是农村的,需要办理建筑合同书,介绍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甲方(以下称业主):乙方(以下称承包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房屋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本合同工程)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完工、缺陷修复和保修期内的保修。本房屋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基坑开挖清理、基础及墙身砌筑、混凝土浇筑、等各项工作内容,并满足规范和甲方要求
  
三、承包方式和合同价
  
1、本合同价费用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项目的不含材料费用的其他
  全部费用。经双方确认,为人民币元(大写:
  
2、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明确和隐含的全部责任,以及为工
  程的正确施工、试验、检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不含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费)。
  
3、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劳务、制造、运输、安装、试验、调试、测试、维护、管理、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权利、义务等所应有的费用。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提出的任何建议、方案、要求,不管承包商是否采纳,承包商不得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除非因业主要求而引起规模、标准变化而引起的费用变化可由双方协商进行合同费用调整外,其余一切情况合同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
  
5、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合同价适用于合同文件中规定或包括的任何项目的任何实施方法,承包商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或改变施工方法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
  
6、承包商采用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均应得到业主的批准和认可。如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未得到业主批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后果均由承包商负责。
  
四、支付
  工程结算以乙方施工进度进行计算,第一层完工后支付35%,第二层完工后支付35%,工程竣工以后支付25%,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两年。
  
五、误期赔偿费
  
1、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承包商必须向业主支付误期赔偿费,业主可从应向或即将向承包商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但不排除用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2、本合同误期赔偿费每天按合同价的5%计算,由承包商向业主支付。
  
六、税费
  
1、本合同价包含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应缴纳的一切税费。
  
2、承包商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和理解政府对相关税费的规定,合同一旦签订,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再作调整。
  
七、合同工期
  
1、本合同承包商进场时间暂定为年月日,整个工程在年月日之前完成。
  
2、本条款所规定的合同工期,是指合同内的工程实体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
  
3、了达到工期目标,承包商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如期达到,不允许延误。如业主认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太慢,不能满足确保关键工期的要求,业主可指示承包商加快进度或修改原施工计划。承包商不得因此而向业主提出任何的补偿。
  
4、承包商必须按业主要求,在开工前作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报业主审批。经过批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将作为本合同书的一部分。
  
5、业主保留对工程暂时停工的权利,承包商不应拒绝。
  
八、工程移交后保修服务期
  
1、根据即将出台的《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明确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本合同约定本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30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未明事项,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进行。
  
九、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和保管
  
1、业主负责本合同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供应,承包商有义务为业主的材料、设备的采购提供协助、指导和搬运。
  
2、承包商除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业主采购的材料、设备供货计划外,还应在施工过程中提前提出材料、设备的采购的通知。
  
3、工地交货的材料、设备由承包商负责保管。业主无论何时均不对承包商的施工机具、设备、临时设施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十、安全、文明施工
  
1、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满足武汉市的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2、承包商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武汉市关于安全的有关规定,并对自身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负全部责任。
  
3、若由于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问题而造成业主被他人索赔,业主保留向承包商索赔的权利。
  十
一、质量
  
1、工程质量标准: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本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
  
2、无论业主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商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业主的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商须及时通知业主。
  
3、无论工程材料是由否有业主供应,均不解除承包商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商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
  十
二、本合同技术条款
  十
三、其他事项
  
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本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承包商在此与业主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规定承包本工程的施工、完工、修补缺陷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考虑到承包商将进行本工程的施工、完工、修补缺陷、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包修责任,业主在此立约,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付款给承包商。
  十
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至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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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内容有哪些?
农村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内容有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还有对财产的分配事项,再者就是分配的金额,分配的方式,最后就需要写上双方的名字和时间,只要合理、合法就可以确定此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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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现在不在农村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非转农继承农村房屋方面的问题
[律师回复] 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拥有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只要家里有人的户口还在村集体内,宅基地就在。但是,几十年后等到“爹妈”都去世了,子女户口不在本村集体内,会影响他们继承宅基地吗?
这种情况下,也就是“户”没了,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但不能进行翻建等动工行为,一旦房屋倒塌或自行拆除,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
宅子不能翻建,成为危房、倒塌只是时间的问题,而且拆迁补偿中,有一部分是针对宅基地的补偿。所以,想从真正意义上继承宅基地,“继承人”的户口最好在村集体内部。 非转农户口迁移怎么办
那么,承包地呢?
对于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的情况是相同的,“户”在承包地就还是你家的。
一旦“户”没了,也就是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承包地将由村集体收回,对于户口不在村集体内的子女,有权继承承包权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
所以,想攥紧你家承包地的关键,在于村集体中你家这一“户”是否还有人在。
如果想“非转农”怎么办?
“非转农”户口迁移条件:

①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而“农转非”,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原籍的毕业生;

②夫妻一方是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方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

③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员;

④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和编有门牌,且在农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⑤原征地办理了就地“农转非”,现要求“非转农”的;

⑥已挂牌“村改居”的村委会,一律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⑦已有规划“村改居”但还未挂牌的村委会,以上(四)、(五)项不得办理“非转农”迁入。
如果计划迁入地的村委会是已挂牌的“村改居”的村委会,或者是计划中的“村改居”的村委会,从规定上来看,户口是无法迁回了。
所需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村民小组三分之二户或70%以上村民签名同意(因为户口迁回农村,就会占用其他村民的生活资源,所以说一定要得到大多数村民的同意);

②村小组、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③《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必须包括户主页和本人页,身份证一定要在有效期内);

④大中专生、研究生毕业回原籍的,须提交《毕业证》和未就业证明;

⑤属夫妻投靠的须提交《结婚证》、无业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⑥投靠父母的须提供《未婚证》、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证明;

⑦在农村分有住宅基地并建好房屋的,要提供《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
的了解,不是农村户口对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继承影响比较大,而且不管你是大学生还是普通的农村户口迁出人口,若想把户口迁回农村,一定要确保当地村委会肯接收你。这也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所以建议如果不是一定要迁户口入市的话,最好把户口保留农村,现在农村政策福利雄厚这样可以多天收入。以上就是关于非转农继承农村房屋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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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妹在农村买了一套房子,和同村的居民们也都协商成功了,现在有了房屋的使用权,农村房屋用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农村房屋用地使用权包括的内容有:
1、占有权。房屋用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房屋用地使用权,便享有对房屋用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房屋用地的使用。对于房屋用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不得影响房屋用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2、使用权。房屋用地使用权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不论房屋用地使用的年限长短及其建设情况如何,房屋用地使用权非依法定原因不能被剥夺。对于房屋用地上的建房,与房屋用地使用权同时受法律的长期保障,房屋用地使用权人可以自由形式权利。
3、在房屋用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但注意不能修建违章建筑。房屋用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房屋用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房屋用地使用权人有在房屋用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房屋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房屋用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房屋用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内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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