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被保全后怎样处理?
车辆被保全后,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车。一般情况下,车辆被保全的原因通常是法院对肇事车辆或者是己方车辆违反了相关规定进行查封。那么车辆被保全后,如果我们想重新提取车辆的话就需要向查封我们想要提取车辆的法院提供担保,之后提车即可。值得注意的事,一定要实现协商好关于担保费用的问题,通常车主不应该也不会自行承担,会交给对方来承担担保费用的问题。
二、财产保全的执行方式
(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
(六)当事人申请保全时,由案件承办人审查保全申请是否成立,担保手续是否完备,符合保全条件的,请示庭长及主管院长,同意后,立即制做保全裁定书。同时,核算保全费用,督促申请人交纳。
(七)被保全财产在当地的,承办人应当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在上述时间内未能采取措施的,应报告庭长及主管院长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6小时。诉前保全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执行。
(八)保全执行的同时,承办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义务协助人送达民事裁定书。同时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及时入卷。
(九)情况紧急时,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快速办理,可通过电话方式直接向领导请示,有关审批手续等均可事后补办。
对于车辆保全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处理的,不同的车辆因其价值的不同,所认定的保全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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