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社会保险纠纷问题的具体解决方式分为:
(一)行政处理方式。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司法救济方式。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 首先,判决难以明确、具体。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是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计算的,由于劳动者每月工资总额总是处于变动之中,当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时,判决主文难以对每月应补交的社会保险险种及其数额、补交时间逐一明确。 其次,判决难以执行,由于社会保险纠纷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需要相关相关行政部门的协助。
二、社会保险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社保纠纷有四种:
(一)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纠纷。指保险事故发生后,劳动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其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所带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包括工伤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保险赔偿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劳动争议。
(二)参保纠纷。指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劳动者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三)不交、少交或迟交社会保险费纠纷。指社保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几种表现形式,是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行为。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四)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这种纠纷性质上属于行政争议。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在面对社会保险纠纷问题的时候,劳动者应该勇敢的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进行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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