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清算税务局查账吗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破产报告或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通知及其他方式获悉纳税人破产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税收债权,参加破产清算,一般不因破产清算而进行税务检查。但是,企业破产清算不是排除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法定事由,如破产企业被举报存在偷税、虚开发票等税收收违法行为且线索比较明确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行使检查权。只是,经检查后作出的纳税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受限制。
取决于公司当地的税务部门,如果公司之前的账目没有问题,并且已经完税,那么可以注销,并且不再查账,但是,如果公司之前账目存在问题,或者某时间段没有完税,那么不予注销,并且会查账,经公司地方税务部门清算完后,才可以另立账目,从新计算。
破产清算中的税务处理中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律师及其事务所。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或者受管理人委托担任破产案件的清算顾问或法律顾问。将会对破产清算中税收的依法处理起关键作用,或者对税收处理提供具有相当权威性的咨询意见。本文以企业破产法和税法的一系列规范,探讨破产清算中欠缴税款、附加及基金的申报和确认、税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以及破产财产变价及其他业务应缴税款的相应处理。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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