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对交通事故不负主要责任的,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只有职工对交通事故不负主要责任的,才能算工伤,如果职工对交通事故要负主要责任的,就不能算工伤,只能算一般伤害,职工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二、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可以看出,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这些的:职工故意犯罪的;职工醉酒或者吸毒的;职工自残或者自杀的。只要职工是有这些情况的,即使职工是因工作的原因而受伤的,都不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想认定为工伤,就必须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同时不能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果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一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职工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然后是否算工伤,就要看职工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是怎样的。职工对交通事故不负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只能按照一般受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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