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门市与物业纠纷谁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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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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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租门市与物业的纠纷一般可以向物价局、房管局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如果有成立业主大会的话,可以向业主大会反映;实在难以解决,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总之,若是与物业公司发生了纠纷,一般可以通过以上五个部门进行解决,以保障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权利。
出租门市与物业纠纷谁负责?

一、出租门市与物业纠纷谁负责

对于与物业公司的纠纷有以下五个渠道反映:

1、向物价局投诉,前期物业收费要经过物价局批准,物价局对物业公司执行收费规定,有权有义务监管;

2、向房管局投诉,房管局是物业公司的行业管理部门,有义务对物业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4、向法院起诉;

5、成立了业主大会的,可以向业主大会反映。

二、物业纠纷产生的原因

物业纠纷产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历史遗留问题惹纠纷

根据一项调查,我国有70%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的,它们之间本来就有着与生俱来的联系,所以物业公司一般很难洗脱“和开发商一个鼻孔出气”的嫌疑,让业主自然而然觉得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维护和售后服务者,就应该承担所有的问题。如此一来,业主就会把小区环境和房屋质量等一系列问题归咎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推脱不是自己的责任,自然会引发矛盾和纠纷。

2、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健全

目前,全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物业管理法规,很多事情缺少统一规范。解决矛盾需要法律依据,如果法律规定不健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问题就一直得不到解决,其结果是矛盾升级、纠纷扩大,一发而不可收。

3、业主不习惯为物业服务付费

过去大家住的是平房或单位分的房,没有付费一说。习惯了住公房的居民,要缴物业管理费的观念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对付物业费有种本能的抗拒,这也成为业主拖欠物业费的原因之一。

4、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有待于提高

不可否认,确实有一些物业管理企业错误地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忽视业主的权益。有的不能严格按合同、制度办事,处理问题和矛盾的方式简单生硬,从而使之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激化。

5、有些业主个人素质较差

一个巴掌拍不响,产生纠纷,业主也有一定责任,特别是个别业主素质较差,蛮不讲理,把不应由物业承担的责任统统强加给物业,并以此为藉口寻衅滋事,拒不缴纳物业费。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对物业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物业纠纷越来越多,业主因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或者物业服务不到位而引发纠纷,解决物业纠纷一定要通过正规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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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但由于个案案情的不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有所不同,相应地其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二、安全保障义务法理依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其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纯粹的,没有营造好一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如挖掘水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二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身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止老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示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三是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的经营者消极,未勤勉地尽到对不法侵害的防范和制止义务。如经营旅馆饭店,应注意清除楼道油渍,维护电梯安全,保证安全门畅通无阻的义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是判断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尺,即经营者需要履行哪些义务,才能视为其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理论认为,需要尽适当注意义务却没有尽这种义务,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范围
1、硬件方面
首先是硬件设施,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
其次是符合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再次,符合经营场所的电梯安全的特别要求。除了上述要求硬件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静态的义务外,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还必须由经营者经常的、勤勉的维护,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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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办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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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交物业费的,人民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物业费抗辩的,都不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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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高空坠物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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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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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都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体所有人就自己无过错或者与损害事实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承担证明责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来说更容易些,也跟符合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讼,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使受害人摆脱了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劳累和束手无策,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法律是当事人寻求的最终保护途径,由于法律的过高要求,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被拒之门外,自己承担责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会使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因为这样的高空落下物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每一个在建筑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为裁决提供了依据,保证了裁判结果的统一。《侵权责任法》未出台前,针对同样的事实,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
一,裁判结果完全不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造成了每起案件均提起上诉、申诉及!重庆烟灰缸案件一审后,大多数被告均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即使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仍有绝大多数被告提起申诉。济南菜板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原告仍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此类案件,至今尚未听说有缠诉事情发生。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

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

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

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但是确立了这一规则后,那些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
总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所有人就其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不存在过错,如事发时家中没人等负举证责任,免除了对受害人过分的要求,能更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我们每个人不可能仰着头走路,而法律上的充分保障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都有充分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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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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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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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责任是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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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
  
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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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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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的房子高空坠物谁负责?
出租房高空坠物租客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由于租赁房屋的使用人是出租人,而相关民事法律规定了对于高空坠物案件,若是建筑物的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需要承担赔偿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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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小区单元门锁坏了谁负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高层住宅的不断增多,民众使用电梯的频率也在不断增大,随之而来的则是电梯故障的频频发生。那么小区的电梯坏了谁负责?下面由我为大家解答。
有明确责任方的电梯故障解决相对比较容易。复杂的就是电梯并不是人为损坏,这种情况下的维修费用承担就成了一个问题。
小区居民日常交的电梯费当中就包括了电梯的日常维护与保养费用,这就意味着物业要负责日常的维护与保养,而物业又与电梯维保公司签订了日常维保合同。在维保公司日常维护到位的情况下,一旦电梯出现非人为的损坏,那么物业要看合同内是否与维保公司约定过一定额度的维修费用承担责任,如果有则根据约定执行;如果没有,作为电梯的产权所有人的业主就要承担维修的费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
一般电梯小故障,物业公司或者维保公司都会帮助更换修理,但是一旦出现电梯大故障,需要更换费用较高的零部件时,就需要业主共同进行承担。现在之所以出现电梯损坏没人修理,主要还在于业主、物业以及维保公司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约定。所以,提前约定好彼此的责任与义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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