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合同的违约时间怎么算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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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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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分期履行合同违约时间应从每一期届满之日分别起算。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违约时间的起算,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合同最后一期届满日开始起算,一种认为从每一期届满之日分别起算,现在法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第二种,在实践中第二种原则也是应用最广泛的。
分期履行合同的违约时间怎么算的?

一种意见认为应从最后一期届满之日起算。既然是一个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自然应当从整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统一时间起算。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从每一期的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起算。法律依据是《民法典》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起算诉讼时效期间,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目前法学界普遍认可的是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两点: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原则是自权利人得以行使权利(请求权)时起算,即采取“权利被侵害主义”。我国就是采取这一起算原则,即《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在分期履行的合同中,在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履行债务,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也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已经造成了债权被侵害的事实,应从此时开始承担违约责任,诉讼时效期间也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

如果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必然会得出债务人没有依约履行前几期的债务,并没有侵害债权人的债权的结论。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第二,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下过答复意见,认为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对此,司法实践中虽然一直依照执行,但长期以来也多受质疑。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下发法函答复,改变了诉讼时效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的思路,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之所以作出如此不同以往的答复,一种观点解释为:“虽然基于同一合同所约定的债务是一个整体,但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务分割为若干个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务。债务人应当在各相对独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亦即构成对债权人相对独立的这部分合同权利的侵犯。”。

分期履行合同付款,无论是买方违约还是卖方违约,不能协商解决的,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起诉的时间一般从各期款项逾期未付之日分别进行起算。从违约起算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在一定的时效内起诉都是受法律保护和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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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合同的违约时间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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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书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这就维护了招标中要约的真实性和投标人的权益,工程招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对该项工程是否投标。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
第二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商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招标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商。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商违约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也即如果承包商违约,将丧失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且并不以此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第三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招标方的利益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建商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招标方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当中标人违约时,中标人的赔偿责任由第三方承担。为了平衡招标方和中标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规定:“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履约保证金的比例是有规定的,其比例为工程造价的5%~10%,具体执行比例由招标方根据工程造价情况确定,一般情况是工程造价越高比例应该越低,因此具有相对的固定性,招标人不能漫天要价,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五履约保证金必须游离在工程造价之外,只作为中标方违约时招标方损失的补偿,招标人必须是具备招标能力的法人,其建设资金已经到位,不能把履约保证金作为工程造价的补充。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性,必须由双方认可的机构负责收缴、储存、执行和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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