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违约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装修损失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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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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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单方面解决,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理。违约金一般是房子的百分之二十,若所买卖的房屋有进行升值,所升值的差价可以双方协商看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比例。

买方违约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装修损失怎么赔偿?

买方违约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装修损失怎么赔偿?

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主张违约金和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1. 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屋差价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买方以同样的价格不可能再买到同样户型的房屋,丧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因此可要求对方赔偿。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也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向专业机构进行询价予以确定。

对于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则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2.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在这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要与实际损失相当,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实际损失时,买方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高于事实损失的30%的,卖方会要求法院降低。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得情况下,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损失。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的利益。由于房价上涨,出卖人违约,令买受人造成的间接损失,就包括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因此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若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家反悔不打算履行合约,卖方可以要求卖方在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来要求地方支付违约金。双方不能达成同一意见,可以申请上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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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写清房产纠纷请求事项,要写明诉请人民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被告方承担某种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撤销、变更或部分撤销的某种行政行为等。
然后写房产纠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在写状时必需要严谨、详细地写清楚诉讼事件存在的事实和发生争议纠纷的主要焦点,以及这些事实纠纷中支持自己诉讼的法律、法规条款依据。
最后写此致某某人民,签上人的姓名以及详细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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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人民递交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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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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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写清房产纠纷请求事项,要写明诉请人民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要求,例如要求被告方承担某种民事责任,请求人民撤销、变更或部分撤销的某种行政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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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写此致某某人民,签上人的姓名以及详细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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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修复要赔偿房屋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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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质量问题修复后要赔偿吗

1)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觉得要彻底搞明白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可以申请鉴定。如果鉴定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则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如果鉴定主体结构质量合格则可以按照房屋保修规定要求开发商进行保修。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为解决商品房质量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2)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二、房屋质量问题要赔偿哪些费用(
1)误工费。(
2)差旅费。(
3)装修费、材料费、装修人员劳务费等。

4)室内设施、器具因房屋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害。

5)如果要求退房,可以主张房屋时间差价损失(可能会驳回)。

6)可以要求其换一套房(目前这样的案例很少),但是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换房后,售房者可以再主张原房屋装修费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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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他房子正在装修,可是发现施工人员把房子装修错了,他想知道对于租赁合同装修损失诉讼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上述规定中,涵盖了如下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了装饰装修损失的负担原则。合同解除,承租人装饰装修费用尚未摊销完毕。承租人不能利用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价值,是由合同解除导致的,该价值作为合同解除的损失,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负担。双方违约的,根据各自过错分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依照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房屋被国家征收或者被拆迁时,政府部门或者拆迁人要对被征收或者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补偿。依照相关行政规范,补偿事项一般包括房屋的装饰装修损失。租赁房屋在返还出租人之前,装饰装修物归承租人所有,补偿款作为装饰装修物的代位物,依照物权归属原则,归承租人所有。此时,虽然合同解除具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却不能适用公平原则解决装饰装修损失的补偿问题,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物的归属,在拆迁补偿款中处理。《解释》第十一条第
(四)项因此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表述,作为适用解释规定的负担原则之外的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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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房屋装修纠纷如何办,可同时要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一、发生房屋装修纠纷怎么办
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部[1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因为装修造成邻里矛盾的问题,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装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该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居民负责修复和赔偿,如果是属于装修施工单位的责任,则由房主找装修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
1、要求家装公司按照合同执行:
目前,一些信誉较好的企业对于施工现场发生问题的反应速度有所提高,售后服务意识以及服务水平有所增强。对那些难以避免的家庭装修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很多企业能够及时地反应,使原来由于对纠纷反应速度过慢导致纠纷激化的现象,现在能够很快地解决。但是,仍有相当多的家装企业对质量问题采取拖延、欺骗的手段。如在家装企业这里得不到解决,就需要进入下一步——投诉。
2、向装饰协会投诉:
装饰协会具体负责受理市内的家装投诉。业主办理完投诉手续后,装饰协会先根据双方要求进行协调处理,如果双方争议较大,协会可组织专业人士到现场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进行调解,绝大部分纠纷可以在提讼。协会将对不服从调节的企业计入企业失信纪录。投诉时须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合同复印件、预算复印件、投诉人身份证明。
3、依法向人民家装公司:
如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调解结果,可向人民提讼。
二、房产纠纷可同时要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吗
合同当中,一般都会约定合同违约金同时也约定损害赔偿责任,合同当事人为充分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此设计合同条款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两种责任能够同时被适用吗?虽然本人一贯认为,可以同时适用,但这却不是法律界主流观点。本人认为,违约金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性责任,只要构成违约就应当受到惩罚;而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应当与守约方遭受损失想等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如此就构成违约方一旦违约则需要承担略高的责任,以增加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以保证交易。
接下来从《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另一个角度看该条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知,违约方赔偿损失也仅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包括合理预期利益损失)为原则,但并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是一致的,适用违约金,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时候,就是惩罚性违约金;在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害时,违约金就是赔偿违约金。既然是赔偿违约金,就应当与违约的损失赔偿责任相结合。结合合同法所确定的原则是:
1、合同双方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违约金执行。
2、合同双方如果所约定的违约金低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话,非违约方可以请求予以增加,因为违约金具有损害赔偿的性质,只要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就应当予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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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铺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损失的认定问题
1、合同解除的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即双方通过协商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约定解除即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即因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事使合同效力消灭。
2、合同被解除后,装饰装修应如何处理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分别对未形成附和物与形成附和物的装饰装修在合同解除时的归属及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未形成附和物的装饰装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没有约定的,《解释》从违约责任角度确定了合同被解除时的承担主体。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若因承租人违约,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则在利用价值范围内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如果不同意利用,则无须向承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若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按照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则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对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数额问题,实践中,承租人会提交装修合同、装修费票据等作为证据证明装修损失数额,但在房屋租赁合同上述纠纷中涉及的损失为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即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该价值通过装饰装修的工程造价扣减房屋占有使用期间消耗的装饰装修价值来确定。所以可能无法通过上述证据来证明具体损失数额。这个时候,就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来确定具体的数额了。但如果是单方申请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一旦发生诉讼,对方可能会不予认可,因此又需要在诉讼中重新申请评估鉴定,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以,承租方若想主张该部分损失,还要注意上述问题,不要急于去进行评估,以免造成损失扩大。
二、商铺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损失的认定问题
1、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为了严格限制无效租赁合同的范围,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物租赁合同、超过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部分的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认定为无效。针对前三种情形,有补救性措施即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无效情形被消除,即可转为有效合同。
2、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装饰装修应如何处理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从是否为善意添附角度对如何承担装饰装修现值损失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属于恶意装修,构成侵权,承租人不仅不得要求出租人补偿,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还需要区分装饰装修是否形成附和。对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对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效用,只能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则折价后给承租人补偿;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现值损失的赔偿。实践中,应结合双方的过错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公平合理的进行处理。属于出租人过错的,由出租人补偿给承租人;属于承租人过错的,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属于双方过错的,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分担。
实践中,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对装饰装修损失的赔偿系现值损失,即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而此现值损失无须过分考虑租赁期限的长短,应着重考虑承租人的实际使用时间,予以折旧,而不能按租赁期限进行分摊,如果装饰装修未经过利用贬损,则现存价值相当于装饰装修价值,不存在折旧问题。对于附和的装饰装修,一般采用鉴定方法确定。
房屋租赁市场是一个极具活力和前景的房产市场,可以有效的推动房产市场向前发展,为市场经济的稳步前进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房屋租赁合同正是房屋租赁市场中一条很重要的纽带,它将各方的生活所需、利益需求紧密的连接起来,而法律又能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很好的实现。但房屋租赁合同是个很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双方清楚的知道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和专有的权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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