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主张违约金和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1. 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屋差价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买方以同样的价格不可能再买到同样户型的房屋,丧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因此可要求对方赔偿。
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也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向专业机构进行询价予以确定。
对于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则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2.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作出约定,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在这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要与实际损失相当,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实际损失时,买方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高于事实损失的30%的,卖方会要求法院降低。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得情况下,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损失。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的利益。由于房价上涨,出卖人违约,令买受人造成的间接损失,就包括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因此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升值部分的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若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买家反悔不打算履行合约,卖方可以要求卖方在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来要求地方支付违约金。双方不能达成同一意见,可以申请上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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