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假药罪500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吗?
销售假药罪500万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打疫苗是预防疾病最有效的方法,所以疫苗是属于药品的一种,疫苗的生产是非常严格的,如果生产、销售假疫苗的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仅限于药品,后者包括所有的产品;
2、认定标准不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以上即构成是一种结果犯。而生产销售假药罪没能具体数额要求,只要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则构成,是一种危险犯。
生产销售假疫苗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只要生产的药品同国家规定的药品成分不符的,或者用其他药品来冒充相关药品的,都属于生产假药罪。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成分的,或者使用被污染和变质的药品的,以生产销售假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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