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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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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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备案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办理机关不同,以及法律适用不同,对于备案合同一般是由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认定的,而施工合同则是由施工方和建设方根据实际来进行签订的。
备案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一、备案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备案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律适用不同,以及签订情况不同等,在一般的情况,两个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就是阴阳合同,会导致在工程款的结算上出现较大的争执,一般是以备案合同为准;如果是合同两方有意调整,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两方另签订合同谈判明确。另外,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人没有按照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是自行招标或者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二、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对于施工合同的备案,是需要严格按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来进行处理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和内容来向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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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施工合同与备案合同什么区别?
施工合同跟备案合同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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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报建与备案的区别?如施工合同、招投标、质量、安全报建,备案
[律师回复]
一、确定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实行资格核验
初次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分中心出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将复印件交分中心备案。
五、衔接招标日程
招标人应通过分中心衔接招标活动日程,避免各招标项目在使用县招投标中心资源时发生冲突。
六、进场实施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答疑会,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
七、租赁交易席位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如未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过交易席位证或交易席位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向分中心申请租赁交易席位,办理交易席位证。
八、缴纳服务费用
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九、发出中标通知
分中心按统一格式打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签订经济合同

一、其它有关事项
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分中心备案一份。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建设项目交易档案目录》将整个交易过程的主要资料送交易分中心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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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备案合同与施工合同的区别主要就是两者所适用的法律是不一样的,在这个时候备案合同和施工合同无特殊情况都是一样的内容,因为进行备案的本身就是这个施工合同,所以说两者没有太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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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该怎么区别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区别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区别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
在实务中,对意思表示最难判断的就是效果意思的有无,这实际上还牵涉到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与否的判定问题。我们可以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区别为例来探讨之。以当事人之间有无对价的给付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将契约作有偿与无偿之分。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从对方取得利益,而无需支付对价的契约。实务中有一些貌似好意施惠但实为有偿契约的情形,如:甲、乙、丙、丁为同事,同住一小区,为节约费用,四人约定轮流开车上班。这种乘车费用的给付方式有一定的隐蔽性,“免费”乘坐他人汽车是以自己按约定接替他人为代价,所以该契约为双务有偿。而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相同之处在于无偿性和施惠性,区别在于好意施惠的当事人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行为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约束的意思。也就是说,好意施惠之人向相对方所作表示,无意接受法律之约束,因此好意施惠是于法律关系之外的关系。
从概念上进行比较,两者似乎泾渭分明,但在实务上多将好意施惠关系当成无偿合同来处理。实际上两者权利义务相差甚巨,准确理解和掌握二者区别至关重要。
1、判断标准一——效果意思。
考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效果意思。此处的效果意思专指表示上的效果意思,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所推断的效果意思。表示上的效果意思实为对内心意思的一种猜测,具有不确定性。例如,甲驱车到A地办公,因乙是A地人,近日将返家,便邀其同行,甲是否有意与乙缔结无偿运输契约之合意?无法明判。有学说认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当事人得明示之,如表示其所约定的乃属“君子协定”。将“明示”作为区分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标准之一是可行的,但显非唯一标准也不宜将其绝对化,因为它隐含着将大量的好意施惠关系归入无偿合同之嫌。假如乙在运输途中因意外死亡,则甲将因《合同法》第302条、第290条所确立的无过错归责和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义务的违反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显不公平的。
2、判断标准二——公平原则。
解释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应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在上例中,甲邀乙免费乘运本无利益可言,若再科以合同义务,有违公平。故甲与乙之间为好意施惠关系。结合当事人利益来识别关系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社会稳定之利益衡量。
例如德国的一个判例:
A、
B、
C、D和E五人组成彩券投资会,每周每人投资10马克由E负责购买彩券并填写固定号码,因E的过失,某周末购买彩券误填号码,错失中奖10万马克的机会,
A、
B、
C、DE请求赔偿。德国联邦认为,要使E承担此种可能危及生存的责任,实不符合此种共同投资彩券关系,若事先虑及此问题,没有任何成员愿意承担此种危险。基于此种认识,德国联邦认为约定E购买彩券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判断标准三——交易习惯。
结合交易习惯来理解。交易习惯,是指某种存在于交易中的行为习惯和语言习俗。这种习惯或者习俗通常出现在某个特定的交易参与人阶层,该交易阶层的成员通常都遵守这些习惯和习俗。对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区分之关键,是对当事人主观意思的识别。施惠人为意思表示时知道或应知道而没有明示排斥交易习惯者,可以认为意思表示者愿意遵从交易习惯,从而使双方之间本为好意施惠的关系变成无偿合同关系。当事人自愿负法律上之义务,法不禁止,这也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
好意施惠关系既然不属于契约,无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人自不能基于施惠之表示而请求施惠人履行。例如,甲虽表示愿意赴A地时捎带乙,但乙不能主张有搭乘便车的权利。是否施惠,也以甲的主观为唯一的任意条件。但在乙搭乘便车到A地后,甲不能主张不当得利。此时甲的施惠表示为乙取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但纯粹的施惠关系,也不能完全排除契约以外的责任存在的可能。甲免费搭乘乙到A地,虽不负运输契约上的安全运送义务,但是侵权行为法上的对他人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仍不能免除,其以“病车”上路或者自己酒后驾车造成车祸,乙可以侵权行为法为请求权基础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好意施惠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是否可以缓和或减轻,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决定所施之惠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之法益不具有对价性,施惠之价值不足以使侵权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免除或减轻责任。但在行为人主观为一般过失或轻过失,且所损害之利益不大的情况下,考虑到好意施惠为道德所弘扬,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此符合公平原则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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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已决犯采用的,即其适用对象只能是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有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或具有自我危害性,或虽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有危害性,但其主观没有恶性,或基于紧急情势,而对其财物施以强制的财物或权益的所有人、使用人等相对人,总之,不是对有犯罪嫌疑或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 1、主体不同: 1、行政主体或人民 2、公安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1、强制手段2、刑事处罚 3、内容不同:1、 (1)对人身的强制 (2)对财产的强制2、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4、对象不同:1、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5、依据不同: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6、法律后果不同:1、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的暂时性控制2、被采取过强制措施的人,如果最终被宣告为无罪,则不应被视为有前科 7、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1、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刑事复核、刑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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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备案与不备案的区别有哪些
施工合同备案与不备案的区别在于施工合同备案之后的工程价款会具有法律效益,而不备案的施工合同不具备相关的法律效益。同时有一些当地的规定将施工合同备案纳入了年度信用考核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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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区别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区别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
在实务中,对意思表示最难判断的就是效果意思的有无,这实际上还牵涉到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与否的判定问题。我们可以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区别为例来探讨之。以当事人之间有无对价的给付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将契约作有偿与无偿之分。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从对方取得利益,而无需支付对价的契约。实务中有一些貌似好意施惠但实为有偿契约的情形,如:甲、乙、丙、丁为同事,同住一小区,为节约费用,四人约定轮流开车上班。这种乘车费用的给付方式有一定的隐蔽性,“免费”乘坐他人汽车是以自己按约定接替他人为代价,所以该契约为双务有偿。而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相同之处在于无偿性和施惠性,区别在于好意施惠的当事人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行为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约束的意思。也就是说,好意施惠之人向相对方所作表示,无意接受法律之约束,因此好意施惠是于法律关系之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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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备案合同与施工合同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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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合同备案与不备案有啥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期房合同备案与不备案有啥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
首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预售方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这就十分明确地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在先,登记备案在后,而登记机关只能对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备案。
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所谓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在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的实现而对其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全权利人的请求权,以确保权利人于将来能够取得物权,它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是将物权法的规则施加于债权法,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其本质属于物权法向债权法的扩张。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由于商品房尚没有建成,所以,也就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变更登记问题,而只能是进行预售合同的登记。预购方经过登记所取得的是待建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而不是一种物权。预购方根据这种请求权,就可以在商品房建成后,请求预售方交付房屋并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同时,在没有交付房屋前,预售方将预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对预购方也是无效的。可见,尽管预售合同登记所产生的仅是一种请求权,但却具有物权的排他性质,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物权。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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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备案价与实际合同有什么区别
施工合同备案价与实际合同是不一样的,一份是中标的备案合同,一个是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且两份内容不一样,在实际施工时,按照双方当事人自治的原则,按照实际施工合同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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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这是因为,建设单位(又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如果建设项百是政府投资,则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为建设工程开工和施工单位进场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建设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施工许可证的申请领取,应该是由建设单位负责,而不是施工单位或其他单位。
此外,申请施工许可证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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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与施工合同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准确。(2)协议书有时作为合同的补充1)使用对象不同,双方均按“协议书”上的内容履行义务和权利,可经过洽谈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一些难以确定隶属于国家规定的合同种类的事项,宽泛一些。协议书的不少条款,正确选用合同或者协议书、完善,便具有法律效力,便于进一步洽谈。应根据事项性质;协议书除作为补充合同所签订的意见和实际上等于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力以外。合同正文中每一条内容,双方常先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则更多用于一般工作特别是科学研究方面,这时“协议书”实质上就是合同,内容尚待完整详尽,双方未签字盖章的协议(初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3)宽严不同。为了肯定初步商谈的结果。(3)协议书有时等于合同、协商一次就可签订的,以免发生争议纠纷,必须具体。合同往往不是谈判、明确,对合同的基本条款才逐步一致。这时的协议书。这时协议书已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如感到合同有修改补充的必要,双方常常要经过反复地磋商后,则可订得原则一些。尤其是“违约责任”,要订得非常严格,后来也未再签订合同,允许有一定的机动性,未形成最后正规文本。合同常用于经济方面。在履行合同中,把一致的意见用协议的形式写下来、明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上述区别,签订了“协议书”,主要作用在于“备忘”。(2)约束力不同,具有合同的同等效力。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写作时应予注意。协议书的结构与合同相同。(1)协议书常常是作为正式合同的基础,作为合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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