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定向安置房能过户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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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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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情况下定向安置房是可以过户的,但是这个过户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所以想要进行安置房的过户,就必须满足这个条件,否则就不可以进行过户。
一般情况下定向安置房能过户吗?

一、一般情况下定向安置房能过户吗

可以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二、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区别是什么

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拆迁回迁房是指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

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是原地产权调换的既是拆迁安置房,也是拆迁回迁房;但在出让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的,如可以原地回迁的就是拆迁回迁房,而不是拆迁安置房。

如果被安置户是租户的,那么在承租人与百拆迁的房屋的所有权人订立的租赁合同的期限届满之后,政府机关就应当按时收回安置房,此时承租人也不再对安置房享有使用权,但是如果被安置户不是租户的,一般依据产权置换原则是拥有所有权的,即可以进行买卖。

安置房是政府为拆迁户准备的,在购买安置房的时候,也会比普通的商品房便宜。很多人以为安置房有那么多的限制,是不可以进行过户的,但是只需要满足了条件,那么安置房也是可以进行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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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要把我家的安置房进行出租。不知道可不可以,想要问一下一般情况下安置房可以出租吗?
[律师回复] 第
一、安置房能出租吗
1、安置房是可以进行出租的,定向安置房不同于经济适用房,只是属于参照经适房管理的房屋。对于经济适用房,就北京而言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而对于定向安置房法律无明确禁止,应当可以。
2、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所以对于已经进行分配的安置房是属于房东本人的,是合法的,可以进行出租。
3、安置房: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但在取得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所以无论是那种形式,安置房都是可以进行有效的出租的。

二、安置房出租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情况下,合同只需要双方签订而不需要第三人见证或公证,但律师见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的话,可以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内容,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
只不过也要看合同内容、性质及法律规定,如果是不违法的合同,有双方的签字,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只不过如果合同内容涉及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那就是无效的。
什么是指定向安置房?定向安置房有房产证的吗?
[律师回复] 安置房可能有产权证,也可能没有。
  其实,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现金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甚至没有保障的。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如: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安置房买卖的风险:
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每部到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2、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发,果如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实现购房母的了,只能主张债权了;
4、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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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北京人,我对北京的定向安置房政策很感兴趣,我想请问下北京市定向安置房政策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北京市定向安置房政策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定向安置房也被称之为定向拆迁安置房,是享受土地划拨、规费减免等相关政策,同时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说白了,定向安置房其实就是政府根据拆迁原因指定给居民区安置的房屋,是具有规定性的。
基本分类
第一类:主要是因为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者是中低价商品房,这两种房型也是属于安置房的这一种,个别在政府的规定下可属于定向安置房。
第二类:由房地产开发等因素造成的居民户拆迁,这种主要是由动定向公司通过其他突进为居民户安置或是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场频放,这种定向安置房与一般的商品房没有什么区别,没有转让期限也可以自由上是交易。
定向安置房最新政策
我们就以北京定向安置房为例,看看关于其最新政策究竟是怎样的。关于北京市定向安置房,市西城区定向安置房已经获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支持,也就成为了北京市首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障房项目。不仅仅如此,北京对于定向安置房政策在不断的放宽,毕竟现在北京市中心城区人口压力比较大,放款定向安置房的政策有利于推动居民搬迁。在《关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人口疏解对接安置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未来新东城和新西城疏解人口的定向安置房为经适房产权,但不受“五年内禁售”的限制,上市交易只需由购买人按成交额的3%补交土地出让金。
除此之外,关于定向安置房最新政策还有一点就是规定了必须在网上进行签约,这样才能够办理房产证,下达的相关通知是《关于定向安置用房实行网上签约管理的通知》,若是有必要大家可以找出来多加了解一下。猪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定向安置房项目纳入北京市房屋交易权管理系统,就可以实行统一的管理,若是没有在网上进行签约有关的项目,日后不不能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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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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