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明翻供的原因。通过询问被告人,了解翻供的真实原因。因为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有真有假。要查明翻供的具体理由,对因刑讯逼供为由翻供的,要询问是何部门、何人、何时、何地、实施何种违法审讯行为等细节;对因记忆不清翻供的,要询问影响记忆的原因;对误解政策翻供的,要询问为什么误解及误解的深层次原因。翻供必须有理由,对理由要做出详细、合理的解释。
2、查明翻供的内容。通过审查翻供的前后说法,查明翻供与前供不一致的差别之处,看被告人是全部推翻前供,还是部分推翻前供;是在事实方面翻供,还是在某些量刑情节上翻供。确定翻供的真正内容后,再看翻供的内容是否详细、具体,进一步判断翻供的真伪。
3、变换角度反复询问,审查翻供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印证一致。主要方法是抓住原供涉及的隐蔽情节,理清证据收集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理性分析,发现破绽步步紧逼。如被告人供述在先,且对隐蔽情节描述具体详细,通过侦查取得的证据与被告人原供一致,对被告人翻供则可认为是无理翻供。
4、抓住细节适时传唤同案人到庭质证。为防止被告人当庭串供,一定要选准时机和注意质证方法。质证主要还是应抓住案件细节,发现矛盾。因为翻供不可能在每一个细节都考虑得十分完善,在一些细节上可能有漏洞,不合乎生活的常识、常理、常情。如有的受贿案,被告人翻供时将受贿辩成是借款,有的仅是一面之交,借款几万没有借条,没有还款时间,借了几年从不催问,这就不符合常理、常情。质证出现的矛盾,可以打消被告人翻供,使其理屈词穷。
二、翻供的主体
翻供的主体不仅包括在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对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前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追究的人的称谓。被告人是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他们都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人,因此都可以是翻供的主体。翻供的主体不包括没有被立案和刑事追究的人,例如在所属单位审查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经过,而后被立案侦查时又不承认犯罪的,不能被认定为翻供。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罪犯也不能成为翻供的主体,例如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决有罪,庭审已经结束,而后又声称自己无罪,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要求上诉的,那不是翻供,而是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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