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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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污染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对于环境违法的行为,可以按照上述不同的行政处罚办法来进行的认定,由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污染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一、污染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污染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是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环境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2.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要求环境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就应受到环境行政处罚,而不能逃避行政处罚;所受处罚的轻重应与其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事实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不能避重就轻。它也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时,才能给予处罚,否则就不能给予处罚;所给予的处罚应与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而不能畸重畸轻。

3.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违法环境行政相对人亲自承担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而不能由他人代为承担。它要求环境行政主体只能追究违法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而不罚及他人。

4.一事不再罚原则

它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环境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5.法律救济原则

法律救济原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在对环境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环境行政相对人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否则不得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救济原则是保障环境行政处罚公正进行的有效手段。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环境行政相对人对于环境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或提起环境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环境行政主体违法给予环境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6.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环境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应以追究环境行政责任为惟一目的,而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污染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是需要由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办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行政处罚事项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如造成严重危害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需要移交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追究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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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污染环境罪,经过刑法修改后的标准来看,从犯罪构成上属于行为犯罪,从犯罪类型上来看具有危险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的属性。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罪名做出补充规定,取消原quot;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quot;罪名,改为quot;污染环境罪quot;。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污染环境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综上所述,经过国家法律对污染环境罪名的修改,可以看出对该罪名的处罚逐步由结果犯转化为行为犯。但行为犯也是要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如果群众在生活中遇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恶劣行为,需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您好,我叔叔他们工厂现在在农村里面排放废气污染的水,导致了工厂周边的土地都无法种植了,有村民将我叔叔给起诉到法院,叔叔构成了污染环境罪,污染环境罪分几种处罚
[律师回复]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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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环境污染具体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公司环境污染具体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被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以及被责令停产整顿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公司的营业执照有可能会被暂扣或者是吊销。公司若是对自己受到的处罚不服,那么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议、或者是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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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噪声污染;施工噪音可以由各类施工机械产生,施工过程中由于多种设备同时工作加剧了噪声的影响程度;脚手架和模板的装卸、安装和拆除等也会形成噪声。一般的建筑施工是分阶段进行的,大体可以分成4个阶段,即土石方阶段、打桩阶段、结构施工阶段和装修阶段。各阶段所使用的施工设备不相同,产生的噪声污染也不相同。 2、废水污染;建筑施工中的废水主要是由以下水类产生:井点降水、桩基施工产生的泥浆、建筑材料及输送管道的清洗水以及施工人员生活废水等。临时供水设施跑冒滴漏而无相应管理跟进,这都会导致施工现场污水漫流;将泥液、废浆直接排入下水道,沉淀后的原浆堵塞了下水道,导致次生水环境污染问题。 3、废气污染;废气主要来源于建筑中的装修材料,其中的相关污染物有甲醛;油漆、涂料、沥青、粘合剂中的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如芳香烃、直链烃、卤代烃、醛、酮、醇等;建材所引起的空气污染如放射性和有机物挥发影响,往往是长期的连续的,有的居室装修几后年,其甲醛、苯系物的浓度仍严重超标。建材所产生的污染物对人体的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生殖系统等都会产生极大危害。 4、粉尘污染;粉尘是地表扬尘的主要来源,也是衡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指标。建筑粉尘污染主要是指施工现场平整作业、水泥搬运、混凝土搅拌、木工房锯末、石灰、纱石和回填土等建筑原材料在运输、堆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人为或某些气象因素造成的。粉尘对人体的肺部影响很大,一旦吸入肺部,就会不可逆的永久性保留,直至死亡。 5、废弃物污染;建筑固体废弃物排放量大,影响范围广且深远,如难以降解,而且长期存在于土壤中会改变土壤特性,不仅破坏环境美感、影响市容市貌、危害人类健康、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降低土地经济价值等。废弃物污染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剔凿产生的砖石和混凝土碎块、打桩截下的钢筋混凝土桩头、金属、竹木材、装饰装修产生的废料、各种建筑原材料的包装物和生活垃圾等组成。 6、光污染;光污染是继废气、废水、废渣和噪声等常见的建筑污染之后,又一种新的环境污染源,在建筑施工现场的光污染主要是指电焊机发出的弧光、夜间施工时的强光等等,这些光污染有时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睡眠,有的甚至一旦直接照到人眼,就有致瞎的危险。 7、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排放;施工现场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类别非常多,比如废化工材料(往往有剧毒)及其包装物、废铝箔纸、工业棉布、油手套、含油棉纱棉布、漆刷、废旧测温计(含汞);试验室废液瓶(主要有重铬酸钾、氢氧化钠、氢氧化钾、强酸等);现场清洗工具废渣、机械维修保养液废渣(有些含重金属离子);办公室废复写纸、复印机废墨盒、废色带、废电池、废磁盘、废计算器、废日光灯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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