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签字后卖方违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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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买卖合同签字后卖方违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在房屋的销售方收取了定金、但是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期间,又实施了违约行为的,房屋的购买方不仅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定金,而且还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

房屋买卖合同签字后卖方违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吗?

一、房屋买卖合同签字后卖方违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吗?

房屋买卖合同签字后卖方违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这是由于此时房屋的销售方已经违约了。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签订购房合同卖方违约可以退房吗?

签订购房合同卖方违约不一定可以退房,如果房屋的售卖方实施的是以下的违约行为,那么购房者可以提出退房的请求:

1、卖方一房二卖,买方可以退房

一物之上不可能存在两个相互排斥的所有权,开发商一套房产签订两次买卖合同,必然会有一个买房人不可能实现购买目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不但可以要求退房、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同样的道理,在房屋拆迁安置的过程中,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开发商擅自将已售房产抵押

有的开发商由于资金短缺,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又向银行申请贷款,将已售房产做了抵押登记。这样,开发商一旦不能按期还款,债权人就有权就抵押登记的房产实现担保债权。为防止购房者房、财两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1款规定,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退房、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按照该条规定,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无论是房屋交付前还是交付后,买受人均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这里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须以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据。

4、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至于“房屋质量”包括哪些方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又如何界定,该条没有详述。结合《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房屋质量除了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还包括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上下水管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至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界定,该情形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形有明显差别。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意味着该房屋已属危房,居住其中,人身及财产安全随时处于危险之中;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体现为该房不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情形却不能居住使用,比如供水系统设计存在缺陷,经多次维修仍无法修复;如下水管道设计缺陷,出现排污不畅甚至倒灌问题,多次维修不能恢复致使无法居住等。

公民在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之前需要慎重,这是由于一旦支付,后期若是不想再购买房屋了,那么此笔首付款不一定可以退还,当然如果购买方可以拿出相关证明开发商实施了违反房屋买卖合同行为的证据、且还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可以提出退房、退还首付款的请求。

5、房屋误差面积过大。何为误差太大?根据较高院的司法解释,首先看双方合同对此有无约定,如果没有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就视为误差过大。此时,购房人如不愿意按实际面积购买商品房,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6、延迟交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交房验房,买受人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买受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7、房屋不能办理所有权登记。由于不动产所有权必须经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致使房屋不能办理权属登记,那么购房人就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人。

据此,《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8、不能办理购房贷款。购房人一般选择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但是若因办不下担保贷款购房人付全款发生困难,当事人可以选择退房。这里办不下担保贷款的原因可能是卖方或卖方的资质不够,银行不同意放贷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不符合贷款条件等等。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房屋的购买方可能会被销售方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对于此类购房者来说,若是后期发现对方实施了违反购房合同的行为,那么可以向对方提出返还定金的请求。由于此时自己已经具备了延期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资格,呼出,若是对方拒不返还,购房者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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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5、关于房屋朝向、间距、位置不符合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对于景观房而言,如果房屋朝向、间距、位置的误差直接导致观看风景遭受严重影响,都使买受人赢利的合同目的受到极大损害,买受人可以行使解约权。对于一般商品房而言如果朝向、间距、位置位置的改变导致日照、通光受到严重影响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节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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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价上涨卖方违约怎么办\n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合法有效,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时买方应采取一些措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
1、对卖方要求加价或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进行取证。主要有:在中介主持下进行协商,由中介作为第三方证人;对沟通过程进行录音;通过手机短信获取对方违约的信息;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等。
2、卖方在这一阶段往往会回避磋商,或找各种理由不愿接收买方的购房款。这时,买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卖方致函,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义务。包括要求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以防止将来卖方反倒说买方没有按期履约。函件要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建议买方委托律师发《律师函》,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上约定清楚双方的送达地址。
3、卖方违约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是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但未将房屋另售他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往往以家人反对或采取不去银行解押的方式来阻挠合同的履行;另一种情况是卖方直接将房屋另售给出价更高的买家,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两种情况,买方均可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其损失构成主要包括:双倍定金或者违约金(注意:定金违约金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一,往往取价高者)买方已经支付的中介费、房屋的差价损失。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方式不同。前者因损失并不明确具体,法院可能通过价格评估并取中间值的方式确定;后者因另售的价格明确,法院会直接认定前后交易的差价确定买方的损失。也就是说,买方通过诉讼途径可以弥补因卖方违约所受的损失,而卖方忙活半天所赚取的差价最终会落的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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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违约金的约定,购房者可根据违约情况就违约数额进行约定,也可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购房者可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由此,约定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就视为违约时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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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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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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