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4)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
2、审查
区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3、受理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区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调查取证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供下列有关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凭证;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争议的主要内容;
(3)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区自然资源局印章后生效。区自然资源局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区自然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6、提出调查处理意见
调查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3)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等依据;
(4)拟定的处理结论。
7、送达处理决定书
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
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处理。
1、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2、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4)土地违法案件;
(5)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综上,在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其程序应当是当事人先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由区自然资源局区进行审查,经过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调查取证、调解之后,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最后送达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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