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为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本罪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有以下情形: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中可以看到,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入罪标准各不相同;
其中,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标准为50条
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条
以上两项之外的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
二、以下情形的,可能不构成犯罪:
1、经同意或者使用公开信息的
对于应当或自愿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不能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实质在于保护其包括隐私权在内的人身权利,对于其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是处于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保障,自愿向社会公开应当认为其放弃该部分信息的保护,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如企业法人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工商登记信息。
2、不能识别到特定的人
对于微信号、支付宝账号等需要实名认证、能反映和记载注册人姓名、身份的账号,因为能最终识别到特定个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但对于一些不需要实名认证、不能反映和记载注册人姓名、身份的信息,因为不能识别到特定个人身份,可以认为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3、犯罪情节较轻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一项很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能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岗位很多,所以在这里还奉劝各位工作在这些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一定要注意,不要在无意之中触犯了法律,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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