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一般为2745元,上限为13725元。具体理由如下: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缴费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明确要求如下:
1、河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4575元。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年度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2745元。
2、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13725元,下限2745元。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3660元。
3、登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20.58元,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暂使用原平均工资口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以确保单位和职工不因调整缴费基数口径增加缴费负担。工伤保险按照省级统筹要求使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是原则上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6%左右和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有关费率确定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为本人工资的8%、2%和1%。
(2)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3)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采取定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上下限,一般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之后单位需要需要在法定的上下限范围内,确定具体的社会保险基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确定的基数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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