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的十天以内、或者是半个月以内、亦或者是三十七天左右,检察院才会批捕。具体的批捕时间,可以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公安机关提出的批捕请求,都会被批准吗?
公安机关提出的批捕请求,不一定都会被批准。若是满足了以下的条件,那么就极有可能会被批准。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批准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请求,是那些就职于检察院的职员的其中一项工作。检察院收到了批捕的请求之后,需要结合公安机关提交上来的材料,再根据《刑事诉讼法》之中对批捕条件的规定,判断是否批捕的条件、并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若是不批准逮捕请求,则需要说明为什么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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