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吗?
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应当是根据履行的内容来进行不同的判断,跟京沪之间有关的一些事项是不能够形式的,但是其他的一些义务必须履行。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监护人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扶养费、赡养费等。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就可以申请撤销监护资格。
二、监护权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有实施侵害被监护人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的,监护人资格会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还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支付扶养费、赡养费等。
在当代的社会撤销监护人资格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而且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判断,如果确实已经决定撤销监护人资格,那么跟监护有关的一些事情,却不能够继续的行使,但是如果说是涉及到一些法定义务承担的话,还需要继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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