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
首次出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也给了受害者一个很实际的保护。例如措施中的“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体现出以预防为主的出发点,也把家暴实施者从事后惩罚变成了事前惩戒,尽可能地阻止家暴行为的发生。
二、人身安全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综合上面所说的,精神家暴也是属于家暴的一种,只要当事人的精神或者是身体受到了很大的伤害,那么就可以申请保护令,法院也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从而可以更好的惩罚家暴的人,所以,自己的权益就一定要懂得自己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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