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绝加班是依法行使权利,并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延长工作时间的安排,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合同是违法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加班费,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二、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综上所述,公司安排员工加班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在员工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强制加班,也不得以此作为理由将员工辞退,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员工可以申请赔偿。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举证公司违法辞退,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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