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和法律责任是根据学生之间发生的情况来确定的,校园欺凌就是发生于学生之间的暴力或者非暴力行为,这种行为是具有反复性,是反复存在的,然后施暴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治安处罚责任,还有刑事责任。
《未成年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二)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可以知道,校园欺凌就是指发生于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这个行为是违法的,施暴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施暴者应当对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可以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对其处罚,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学校的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事件。学生有进行校园欺凌的,应当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当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构成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其中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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