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查询的方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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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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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查询的方式有,可以直接到网站上查询;再者可以利用电话的方式查询;最后也可以直接到社会保险部门的大厅进行办理;只要有合法的证件走正规的流程都可以查询得到。
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查询的方式有哪些?

一、南京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查询的方式有哪些?

1、网站查询

电脑网页搜索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网站,并进入——点击个人事项查询进行注册、登录——点击个人账户页面就能查询本人的基本情况和社保缴纳情况了。这里需要说明一点 :第一次登录需要进行注册,社保账户名是本人的身份证号,初始密码是社保卡卡号后6位数,登录后个人可以进行修改。

2、电话查询

可以拨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电话“12333”进行查询,这个我不就多说了,自己拨打电话就行了,一般这个方法需要排队,因为人很多!

3、社保窗口查询或终端自动查询系统

这几个很简单了,拿着身份证或社保卡去当地的社保大厅窗口进行人工查询,对于不懂的人,是一大方便之处。这个很费时间,但是可以人工对话和咨询,能够清楚的听到社保工作人员的解释和答疑。另一种是社保大厅的终端自动查询系统,凭本人身份证就可按照提示进行查询,还可以打印缴费凭证。

二、打印社保缴费记录的方法有哪些?

1、登录社会保险服务个人网页,注册后自行打印。

2、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任何一个社保分局或社保站办事大厅的自助打印机上自助打印。

3、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到参保地所属的区社保分局或社保站窗口人工打印。

三、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是什么?

(一)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则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遵循平等自愿原则,自主投保。

(二)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根本目的是获取利润,在此前提下按照保险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三)特征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商业性保险具有自愿性、赔偿性和盈利性。

(四)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进行筹集,行政强制实施;商业保险费视险种、险情而定,由投保人承担。

(五)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职责主要是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六)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是属于劳动立法范畴;而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七)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金支付是根据投保人缴费年限(工作年限),在职工资水平等条件,按规定付给,以保障最基本生活为前提;而商业保险金是按照签订的经济合同给付,只要符合投保条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八)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基金筹集、支付和管理,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而商业保险则由各级保险公司进行自主经营,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

综合上面所说的,社会保险缴费只要办理成功的话,那么就可以在社保的系统里面查询得到,可以利用电话办理,也可以在网站或者是当地的社保局进行处理,如果在查询的过程中存在有任何问题的话,那么就需要及时的处理,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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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南省文昌市二手房过户费用如下:
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
2、转让手续费  住宅按6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按18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  首次购买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1.5%缴纳。其它全按成交价的3%缴纳。  普通住宅的标准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144平方米以上属非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4、营业税  普通住宅,2年外免征;非普通住宅,2年外按差额的5.65%缴纳;商业用房按差额5.65%缴纳。
5、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满五年免征,其它按差额的20%或是全额的1%缴纳。
6、土地出让金  划拨住宅用地转让的按成交价1%缴纳。
7、印花税  产权证按件贴花每件5元缴纳。
8、工本费  核发一本证书的免交;其它每增加一本证书,按10元/本缴纳。
二、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三、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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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异地缴纳社保如何转为异地缴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如需将外市社保关系转入南京市本级社保,需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先在南京办理参保手续,待正常缴费一至两个月后,可申请转移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及医疗保险的手续;
2、社会保险转入流程:携带在外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需转移医疗保险,还需携带在外地社保机构开具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现单位参保所属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申请手续;如需请人代办,需提供您的相关转移凭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或者市民卡复印件一张、委托人的委托书一份等材料前来办理;
3、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需额外提供南京市本级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原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新参保地不办理接续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5、如仍有不明之处,建议您在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拨打南京市社保12333人工服务,核对相关信息后进行具体咨询;
6、户口问题,建议您向公安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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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
2、员工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能够证明员工与单位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如劳动合同书、职工花名册、发放工资的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扩展资料:
1、社保断缴不一定需要补缴。对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保是算累计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计缴纳相应的年限,就不需要再进行补缴了。但是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购房、买车摇号、子女上学等待遇需要外来居民的社保连续缴纳一定时间的记录,其中有的待遇在计算社保连续缴纳时间时,补缴的月份是算作连续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现断缴,可以找代理公司补缴来实现社保的连续缴纳。
2、补缴时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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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单位)__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注册地: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职工)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及电话:_______________
  劳动保障卡号:_________________
  就业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
  实际居住地: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订立有固定期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始,以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期限。
  
3.以_________为期限。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根据工作要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
  乙方应当努力提高职业技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为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每周工作_________日,分别为周_________;每日工作_________小时。
  
2.以完成_________工作为工作时间,折算平均每日工作_________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_________小时。
  
3.其他:_________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下列方式_________,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1)按小时计酬,标准为每小时_________元;
  
(2)按完成工作计酬,标准为每_________(月/周/日/项)_________元。
  
2.甲方按_________(日/周/月)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发放时间为_________,工资发放形式为_________(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
  
五、社会保险:
  
1.乙方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
  
(1)以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
  
(2)委托第三方代办社会保险;
  
2.上述劳动报酬中_________包含社会保险费。不包含社会保险费的,甲方支付乙方社会保险费每_________(小时/日/周/月/项)元。
  
六、劳动安全保护:
  
1.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_________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一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将变更要求送交另一方,另一方_________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2.除法定条件外,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_________
  
3.除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外,双方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下:_________
  
4.本合同终止,一方希望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_________日与对方协商续订劳动合同。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或乙方应当提前_________个工作日,向对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求。
  
八、其它约定:
  
1.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加点工资按_________标准×_________%计算。
  
2._________
  
九、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向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本合同生效时间为下列_________
  
1.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_________鉴证(同意/不同意),自鉴证之日起生效;
  
3.自_________起生效。
  十
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或鉴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文本交付乙方,不得扣押。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证员: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
  附件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书面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注:非全日制用工是指符合法定就业条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建立以小时、工作日(周)或简单劳动任务计酬,每天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本合同不适用于已实现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兼职、离退休人员再工作、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劳动者为家庭或个人提供劳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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