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与判决有哪些不同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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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行政判决依据的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裁定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2、行政判决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行政裁定则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3、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等等。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与判决有哪些不同

一、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与判决有哪些不同

行政裁定和行政判决一样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行政 审判权的体现,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但二者有许多区别。

1、行政判决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行政裁定解决的是行政案件审理过程或者是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程序问题;

2、行政判决一般是在行政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的,而行政裁定在行政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能作出。通常一个法院在一个审理程序中只能作出一个判决,而人民法院在一个审理程序可能作出多个裁定;

3、行政判决依据的是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裁定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

4、行政判决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行政裁定则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5、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二、行政判决的特点有哪些

1.强制性。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标志,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集中体现。行政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最后决断,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表现国家意志的司法文书,由国家的强制力作保障。

2.合法性。行政判决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作出。“以法律为准绳”是行政判决的标准,要保证行政判决公正无误,必须严格依照表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制作。

3.终结性。行政判决是对全部诉讼活动的总结,是针对已经审理终结的诉讼争议作同的,而且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

4.实体性。行政判决区别是于其他司法裁判形式,是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结论。通过确定当事人之间行政权利义务关系,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实现调整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

判决是行政诉讼活动的一个终点,它是法院对某行政争议作出的最终判断,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通用性,如此才能让有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争议获得终局的解决,进而发挥判决定分止争的功能。而通用范围的确定,则又涉及权利保护与法秩序安定性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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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经营一家小店,因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现在想要了解下行政判决书与行政民事裁定书存在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行政判决书与行政民事裁定书区别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和裁定主要是内容不同,判决: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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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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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不作出裁决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
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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