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违约利息需要视具体情况来定,对于违约利息可以依据劳务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进行支付,但如果实际损失高于合同所标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话,则可以提请诉讼,索要相关的赔偿。
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之分,《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的是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
(1)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 违约金是—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
(2)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1、违约金适用的一般原则性规定。
合同对违约金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对违约金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没有约定处理。
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是合同总价。
约定违约金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金总额为限。
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应注意不同时期的计算参考依据。
工程承揽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
1、标的质量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应当负责修整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定作人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2、标的数量的责任
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揽人赔偿。
3、包装定作物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包装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当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定作人不要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承揽人应当偿付定作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定作物毁损、灭失的,由承揽人赔偿损失。
4.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标的的责任
(1)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合同中无具体规定的,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付款总额计算,向定作人偿付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偿付违约金。未经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权拒收。
(2)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价款总值10%至30%或酬金总额20%至60%的违约金。
(3)异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暂由定作人代保管时,应当偿付定作人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
(4)实行代运或送货的定作物,错发到达地点或接受单位(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指定地点或接收单位(人)外,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施工合同违约那么对于违约方必定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但对于违约金的额度也是有限制性的,只要不超过实际损失额的百分之三十,那么都是属于合法的,所以,双方就需要依法的协商,如果协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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