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中违约金怎么设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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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筑施工合同中可以自行约定违约金的赔偿计算方法。也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是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机构进行适量的增加。
建筑施工合同中违约金怎么设定的?

一、建筑施工合同违约金怎么设定的?

可以自行约定违约金赔偿计算方法。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要采用书面的形式,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

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4.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5.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  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6.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施工合同要采用书面的形式来申请,并根据相关的法律进行公平公正的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活动,必须要透明化。发包人与总承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不可以将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几个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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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最近打算签订一份建筑施工合同,我们对这方面的法律不太懂,想咨询一下律师建筑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如何约定呢?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
1、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认定处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何认定和处理?笔者认为:
(1)、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生纠纷后承包方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承包方丧失了工期顺延权。因这里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若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此外,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
(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应予支持。因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这属于承包方无法克服的情况,如不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既不符合客观情况,也有违公平。
2、工程质量责任认定的有关问题处理
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或者对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及双方责任大小有争议的,如果不能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依据《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三是因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从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的,则依据《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的精神,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对导致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因为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既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也是建筑法所规定的承包人的法定义务,其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工程并无必然联系,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
3、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的调整处理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1)、违约金数额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之间的比例;
(2)、违约金数额与合同总价款、当事人未履行价款之间的比例;
(3)、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及过错大小;
(4)、违约金数额与违约方所获得的合同利润之间的比例;
(5)、违约的时间长短。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金额一般较大,现阶段建筑行业的利润率较低等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解释(二)》有规定,在无法确定非违约方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合同价款的10%,则可以确定该违约金过高,并予以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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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施工违约金从多久算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劳务施工违约金从多久算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劳务施工中,约定甲完成ABC三项工程的劳务,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甲只完成了A工程就于2010年6月1日违约撤场。建设方只能把BC两项目程由乙来完成,两项工程完成到了2010年9月31日。现怎么算甲的违约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到什么时候止(具体造成的损失不好估算)律师回答:由于2010年6月甲已经违约终止合同,所以甲只需支付终止的违约金,合同中的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的万分之五已经不对甲产生法律效力。乙9月31号完成工程按乙和建设方签定的合同履行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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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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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违约责任如何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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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完善,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化工作基本完成,无论是商品房还是房改房,其所有者都可以将住宅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起上市转让,进行自由交易。但是,受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尚未形成,农民拥有的宅基地无法进行合法流转。建立农村宅基地交易市场,允许农村宅基地上市公开转让,不仅可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村中心村、镇建设,而且对盘活宅基地存量,节约耕地资源,保持耕地面积总量平衡,缓解当前紧张的城市发展建设用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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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中,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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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2、 设备的保养、维修、辅助油料(含机油、黄油、液压油)等费   用由乙方负责。   
3、 甲方承担设备的主燃油费等。   
4、 设备的每月工作日是自然月天数扣减2天的维修时间(仅限月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租方式)。   第三条 设备的交付及进退场费用   
1、 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设备时,由甲方验证所交付的设备及其相关   零配件、备件和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并由甲方签收。如果不符合约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重新提供合格的设备。如乙方未能及时重新提供合格设备,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设备的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进退场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   安全事故或其它事故,均由乙方负责承担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四条 租赁期限   
1、 保证施   工期限每年为7个月,租赁费每年不够7个月按7个月结算,超出7个月按实际天数结算( 年度以实际租用天数   为准)。   
2、 乙方同意,本合同设备每台的进场时间和退场时间由甲方根   据其承包工程的施工需要决定。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进场或退场通知后,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准时进场或退场。实际的租赁时间,以设备物进入现场作业的时间至实际停止作业的时间为准。   
3、 甲方在冬季休息期间,设备将停止租赁费用的计算,具体休   息起止时间,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1、 甲方有权根据施工或管理需要安排设备的作业   
1.
2、 甲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租金   
1.
3、 甲方应乙方要求,甲方向乙方司机免费提供食宿   
1.
4、 甲方应合理、正确指挥乙方设备的作业,不得强行要求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如甲方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或其它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所有费用。   
2、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2.
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
2、 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在租赁期间内对设备的使用权不因管理机关的决定或第三人就设备主张权利受到任何中断或侵害。   
2.
3、 乙方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必须按时提供设备和操作人员,保证设备证照齐全,操作人员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2.
4、 乙方对现场施工条件、包括工程施工规范及要求、地质情况、   施工现场自然和社会环境、工序作业特点、气候条件、作业地点间转运条件等,已做了详细的调查了解,对可能给设备及其作业带来的各种风险已做了充分评估和注意,确认设备完全满足在上述施工现场使用,并承诺承担可能的风险。   
2.
5、 乙方提供设备必须技术状态良好,满足甲方施工需要,不得   隐瞒设备的瑕疵或权利瑕疵。如果出现乙方提供的设备的机况不能满足甲方施工需要时,经甲方书面通知或催告后2天内乙方仍不能纠正该情况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场。   
2.
6、 如因乙方机械事故或操作原因对甲方施工现场的已完工成品或半成品工程、原材料、人员等造成损坏或伤害,乙方应   承担修复责任或损坏赔偿责任。如乙方无能力修复的,由甲方修复,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代为支付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
7、 乙方每月维修时间不得超过贰天,因甲方工程需要保证每日   24小时随叫随到,乙方司机必须服从施工现场的调度和安排,服务态度良好,工作热情,并严格按照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经理部相关规定作业。   
2.
8、 乙方在运输途中所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交通路政等部门而扣留车辆由甲方负责,乙方在按甲方要求驶入违禁路段,所产生的交通路政等罚款及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   
2.
9、 施工过程中,搅拌车有剩余混凝土,司机应找甲方现场负责人问清处理方法及时处理,司机无权对此随便处理,如发现甲方司机自行处理搅拌车内剩余混凝土,甲方将对此予以处罚;乙方人员必须听从甲方指挥,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乙方操作手必须听从甲方人员的教导,甲方如发现酗酒闹事、盗窃柴油及机械零件、打架等现象,甲方直接移交当地派出所处理。   第六条 结算及支付   
1、 租金标准:见本合同第一条,本价款为不包括税金等一切费用的最终价款。在合同期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价。   
2、 租金的结算方式为:租金按本合同第一条之约按月计算,不足一月的按天折算(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实际使用天数),结算时不提供任何税务发票。   
3、 租金支付:甲方每月按本条第2款约定方法结算应付给乙方的租金。   
4、 在规定的结算支付日起10日内甲方如不能按时付清租赁费用,乙方有权停止设备使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责任,停工期间租赁费照付。   第七条 出租人变更   在租赁期间,乙方若需将设备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在设备上设定其它物权,应当在正式决定的15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继续或解除合同。继续承租的,设备的所有人即为本合同当事乙方,本合同条款对新所有人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如果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月租金30%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 因履行完毕合同终止;   
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 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需要起诉的,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经与签订本合同相同之程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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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在建筑施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应该及时签订补充协议,若双方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对方有违约行为,可以按照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施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不代表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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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最新建设违章建筑拆除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违章建筑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 程序一般是 (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执行。 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1月施行,其中对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当事人对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及对违法建设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程序未完结前,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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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要符合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道路和建筑物建成后再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势必造成资源浪费,增加建设成本。为此,《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的需要。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 鉴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无障碍设计规范》,详细地规定了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房屋建筑、居住区等有残疾人生活与工作场所的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建筑施工施工清单中承包人的建设资金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可以作为固定资产,但不计提折旧。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三、在实践中,企业用于自建房屋建筑物的土地账务处理相对比较乱,有的一直挂在“无形资产”科目上,按使用年限摊销;有的将房屋建筑物占用部分记入固定资产并按固定资产年限计提折旧。究竟记入固定资产的土地是否需要计提折旧,该以怎样的方法和年限将价值逐渐转移到成本或费用中去呢  平时我们账面上反映的都是土地使用权,即使因为建造房屋建筑物等原因转入固定资产,也不改变它只是使用权这一根本特征,因此是有有效年限的,需要摊销或者折旧。这里说的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特指90年代中期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为了体现国有资产增值而按照财工字108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资本公积”的划拨土地价值。因为划拨土地未规定年限,所以就不摊销和折旧了。这类土地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的处理也是比较麻烦的,一般需要补交出让金后,将其性质变为国有出让土地,这时就需要作相反的分录冲回原先的账务处理,再按照常规方法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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