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买卖合同关于违约金标准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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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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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违约金标准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确定,比如买卖合同中对方逾期支付货款,这时候违约金标准就可以参照逾期偿还银行贷款的利率确定,此外,违约金标准还可以按照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确定。
签订买卖合同关于违约金标准怎么确定

一、签订买卖合同关于违约金标准怎么确定?

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确定,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 【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很大程度上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是需要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像是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和逾期提供货物的违约金参考依据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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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买卖合同违约金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一、买受人违约如何承担责任买受人违约责任具有特殊的相对性。在拍卖活动中,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和买受人等多方主体。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发生,买受人对委托人和其他竞买人不直接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和其他竞买人也不能以违约为由,向买受人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或提讼。拍卖合同中,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归责遵循严格责任原则,即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有一个条件,即买受人有违约行为。《拍卖法》关于买受人违约责任的规定是比较清楚的。《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保证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保证金条款。保证金与违约金的竟合时如何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违约金和保证金两者都同时具备补偿性和惩罚性的特征来看,两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在选择适用保证金条款的情况下,如果保证金已经足以弥补守约一方的损失,那么就不再适用违约金条款;如果不足以弥补守约一方的损失,则守约一方可以同时适用保证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如果保证金在弥补损失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归守约一方,这体现了保证金惩罚性的一面。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时的情况也一样。 二、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的违约金在合同中,称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叫根本违约。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一)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2、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3、在计算损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省的费用和应减轻的损失。因为违约发生以后受害人负有减轻损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这一义务,就应自行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从而应将不合理扩大的损失从损失总额中扣除。 4、假如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将该批货物转卖于他人,并且在该合同签订以后与他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可以根据转售价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计算损失。这是因为,既然买方又与第三者订立了转售合同,那么转售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就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可能高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可能低于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生以后,买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实际遭受的主观损失,便应该允许买方依此主观计算的方法来相应赔偿。 (二)买方拒绝接受货物。依客观计算方法,应按合同价格与违约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卖方遭受的损失,这一点与卖方不交货的计算方法相同。当然,如果货物价格在不断下跌,一般没有可得利益的损失,就不能以价格来计算损失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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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房合同违约金条款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订房合同违约金条款该怎么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订房合同违约金条款该如何确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违约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直接到人民提讼,到时候会强制性的让对方进行过户手续。为了更好的理解,以一个案例为例:
案例简介:卖方违背协议拒绝过户,称不具备过户条件协议无效
2009年12月13日,包某和滕某、许某签订《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弄号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给包某,房屋价款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8万元。由于系争房屋是动迁安置房,无法即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在依法可以转让该房屋时,滕某、许某无条件履行转让义务。双方签订协议后,包某依照约定价格支付了价款,同时接收房屋并装修。现依照国家的政策规定,系争房屋能够办理转让过户,包某与滕某协商办理过户事宜,但滕某提出由于房产价格上升,要求追加房款才配合执行协议,否则不予过户。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创新西路弄号室房产过户手续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则辩称,房屋不具备过户条件,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为无效。
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卖房人应配合过户
包某和滕某、许某就系争房屋分别签订了《房屋所有权转让协议书》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两份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恪守。现包某已支付全部房款给两被告,已按约完成合同义务,而房屋产权过户是房屋买卖出售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对被告辩称系争房屋从登记之日起还未满三年,故不满足过户条件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政策规定现系争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基于两被告在补充协议中承诺,在依法可以转让该房屋时,无条件地履行转让时应履行的义务,故两被告认为系争房屋不满足过户条件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包某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两被告辩称签订协议时,被告尚未取得系争房屋的产证,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书是无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如卖方在收取买方价款后,不愿意为买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经买方请求,卖方仍拒绝协助登记,买方可诉请强制卖方履行登记义务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获得胜诉裁判文书后,登记权利人可凭此裁判文书自行申请并完成过户登记。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不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按照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对方履行后合同义务。房产不过户,从法律意义上讲,这套房子就不真正属于买方。对原房主基本上没什么不利,对买方来说就意味着不具有房屋产权。因为买方并不拥有该房产的真正产权,也就失去以这套房产的实际权利。同时,原房主还可能在买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把房子转卖第三人。至于买方手头握有出卖方的房产证,卖方也可凭借其作为房产所有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补办手续,就可以重新办理一个新的房产证,买方手头那个房产证就无效了。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卖方违约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哪种情形下卖方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1、契约即法。双方就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卖方收取定金后,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拒绝继续履行,不仅有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同时仍需继续履行。 2、在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情况下,卖方并不当然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合同亦不当然自动解除,卖方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催告义务情况下,将房屋另售他人,可能会被认定“一房二卖”、根本违约,而承担相应责任。 3、二手房交易双方约定就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的,双方应先核实是否符合公证办理的条件,如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的房屋,虽可进行合法交易,但却可能无法办理公证,在此情况下如何履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反悔,都有可能构成违约。 4、卖方为赋予自己不受限制的自由解约权利,约定“赔偿同等已付购房款后可解约”,在收受购房款并为交付已数年,但始终未过户情况下,诉请依约解除,可能不会被支持。 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如何维权?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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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手房交易双方约定就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的,双方应先核实是否符合公证办理的条件,如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的房屋,虽可进行合法交易,但却可能无法办理公证,在此情况下如何履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反悔,都有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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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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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违约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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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约即法。双方就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卖方收取定金后,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拒绝继续履行,不仅有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同时仍需继续履行。
2、在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情况下,卖方并不当然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合同亦不当然自动解除,卖方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催告义务情况下,将房屋另售他人,可能会被认定“一房二卖”、根本违约,而承担相应责任。
3、二手房交易双方约定就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的,双方应先核实是否符合公证办理的条件,如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的房屋,虽可进行合法交易,但却可能无法办理公证,在此情况下如何履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反悔,都有可能构成违约。
4、卖方为赋予自己不受限制的自由解约权利,约定“赔偿同等已付购房款后可解约”,在收受购房款并为交付已数年,但始终未过户情况下,诉请依约解除,可能不会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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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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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违约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在哪种情形下卖方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1、契约即法。双方就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卖方收取定金后,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拒绝继续履行,不仅有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同时仍需继续履行。
2、在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情况下,卖方并不当然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合同亦不当然自动解除,卖方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催告义务情况下,将房屋另售他人,可能会被认定“一房二卖”、根本违约,而承担相应责任。
3、二手房交易双方约定就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的,双方应先核实是否符合公证办理的条件,如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的房屋,虽可进行合法交易,但却可能无法办理公证,在此情况下如何履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反悔,都有可能构成违约。
4、卖方为赋予自己不受限制的自由解约权利,约定“赔偿同等已付购房款后可解约”,在收受购房款并为交付已数年,但始终未过户情况下,诉请依约解除,可能不会被支持。
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如何维权?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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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土地合同违约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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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的处理方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哪种情形下卖方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1、契约即法。双方就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卖方收取定金后,无法定或约定理由拒绝继续履行,不仅有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且同时仍需继续履行。 2、在买方逾期支付购房款情况下,卖方并不当然享有解除合同权利,合同亦不当然自动解除,卖方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催告义务情况下,将房屋另售他人,可能会被认定“一房二卖”、根本违约,而承担相应责任。 3、二手房交易双方约定就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的,双方应先核实是否符合公证办理的条件,如未取得房产权属证明的房屋,虽可进行合法交易,但却可能无法办理公证,在此情况下如何履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反悔,都有可能构成违约。 4、卖方为赋予自己不受限制的自由解约权利,约定“赔偿同等已付购房款后可解约”,在收受购房款并为交付已数年,但始终未过户情况下,诉请依约解除,可能不会被支持。 二、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如何维权?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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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怎么约定,签订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怎么约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违约金条款有如下意义:
1、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心理威慑,促使对方尽可能的依约履行合同。
2、如果你具有一定的实际控制能力,你就可以直接依违约金条款扣款、压款,取得进一步的谈判主动。
3、如果对方提出违约金过份的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则对方应对此承担证明责任。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约定为:甲方应当……,未……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签订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
1、主体要适格(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当事人是单位的,一般要求有效的营业执照、交易对象属于其经营范围、法律法规要求有特别资质的,一定要具备相应资质证书;当事人是个人的,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代理人的,应当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2、内容要合法。这主要是指交易标的不能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物品,或者对合同交易的内容有特别要求。比如:房屋买卖要具备产权证、土地证。拆迁房屋上市交易需要经过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被安置的家庭成员要全部同意;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无效、个人借款约定利率不得超过贷款利率的四倍等。
3、注意约定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全面履行的有效保障,当事人往往因为双方关系融洽,忽视约定违约责任,而一旦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也就无法保障合同全面履行。比如二手房买卖,最易忽视户口迁移问题,往往导致买方拿到房屋后却无法将户籍入户,如果约定违约责任,就对卖方产生有效的约束力,可以有效避免类似情况发生。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悔是否算违约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悔是否算违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居间合同解除后是否应对中介承担违约责任居间合同中一般商定如因为一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居间合同,则应赔偿中介受到的损失即佣金的损失,一般以房屋总价2%来计算。实务中有不少案例是由此引起。但在判决时会考虑到以下因素:
1,解除《居间合同》的原因是什么。
2,中介是否存在过错。
3,中介是否完成了全部的合同义务。一般而言,如中介不存在显著过错,会考虑到中介确已提供相应服务,但又并未完玉成部义务,因此会酌情判决支持部门佣金,而不致于按居间合同所商定的房屋总价2%来判决。
(二)签订居间合同后在什么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一方假如有合法理由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则应当解除居间合同,退还定金,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所谓合法理由”因详细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情况下,以下这些应当被以为是合法理由:
1,居间合同中记载的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产权人,面积等房屋信息。
2,卖方隐瞒了重要信息,如存在违章搭建,破坏承重及房屋结构,严峻质量题目等。
3,双方就主要交易前提在居间合同中未商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仍未达成一致。通过上文可知,当事人碰到签了居间合同违约的题目时,应依据文章中提到的法律判定居间合同的性质,同时依据合同内容公道判定委托方和居间人是否违背了合同中划定的条例,并及时保存好相对应的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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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关于违约的规定如何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买卖合同关于违约的规定如何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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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签订后甲方没有明确违约责任,怎么办
[律师回复] 甲方违约,如果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乙方当然可以解除合同。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条件下,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解除合同需符合特定条件,比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一方表明不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延迟履行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等等。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无论甲方还是乙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通常习惯用甲方乙方来代替合同各方当事人,而处于相对强势一方大多喜欢把自己列为甲方,相对弱势一方列为乙方。但实际上,这种强势弱势仅存在于合同之外,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在合同中地位都是平等的。虽然合同条款可能对甲方或者某方更有利,但不影响另一方平等的合同地位和权利行使。因为合同的含义就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如果甲方违约,又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乙方当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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