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取保由哪个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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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2、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以及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检察院取保由哪个机关执行

一、检察院取保由哪个机关执行

1、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以及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办理取保候审程序有哪些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71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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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不知道犯了什么事现在被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了 想问一下刑事拘留由人民检察院执行吗 检察院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应首先审查拘留对象是否符合上述两种条件,是否可以用其他强制措施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2.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异地执行拘留,应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配合执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的程序
  
3.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所谓有碍侦查,一般是指其犯罪同伙闻讯后,有逃跑,藏匿、毁灭或伪造证据可能的;犯罪同伙有待查证,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所谓无法通知,是指因客观原因,如地震、水灾造成交通中断,或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等等原因。人民检察院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有不应当拘留的情况,应及时报请原决定的负责人批准释放,并制作撤销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于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4.拘留的变更和解除。变更或者解除拘留的条件有:
  1)被拘留的人超过法定期限,又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但是,变更时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或者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即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或者“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同时,侦查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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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取保由哪个机关执行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检察院取保由哪个机关执行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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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理由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百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人民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全面审查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第二审人民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
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即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4、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检察院对的判决、裁定拥有监督的权利,而要是觉得作出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话,则就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进行抗诉。而在同时存在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就不会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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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由哪个执行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由哪个执行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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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抗诉的理由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九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三百九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
(六)人民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二、全面审查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第二审人民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
第二审人民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即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4、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即不仅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以便正确确定民事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检察院对的判决、裁定拥有监督的权利,而要是觉得作出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的话,则就可以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进行抗诉。而在同时存在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就不会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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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由什么人执行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检察机关取保候审由什么人执行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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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怎么监督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执行规定得过于简单,对刑事执行的监督规定就更为简单,执行监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刑事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规定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的监督方式由抗诉变成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而提出纠正意见虽然可以使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做出的却是最终裁定。

2)监督行为置后。的裁定做出后,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但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经减去余刑或者假释,有的罪犯已经出监,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情况下,驻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后,着手审查、调查后再提出纠正意见往往超过了20日,而人民又以超过法定纠正期限20日为由而裁定驳回不予受理,使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此外,对于保外就医的案件由报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一经决定就可以释放,而提出纠正意见往往只能是事后监督。
2、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规定不完善。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完全取决于的内部规定,如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细则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由于监管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其中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依据,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给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况且,监督工作离不开被监督者的配合,即被监督者如果不配合监督,则监督意见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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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怎么监督
[律师回复] 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执行规定得过于简单,对刑事执行的监督规定就更为简单,执行监督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对刑事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规定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的监督方式由抗诉变成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而提出纠正意见虽然可以使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做出的却是最终裁定。

2)监督行为置后。的裁定做出后,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但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经减去余刑或者假释,有的罪犯已经出监,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情况下,驻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后,着手审查、调查后再提出纠正意见往往超过了20日,而人民又以超过法定纠正期限20日为由而裁定驳回不予受理,使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此外,对于保外就医的案件由报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一经决定就可以释放,而提出纠正意见往往只能是事后监督。
2、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规定不完善。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完全取决于的内部规定,如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细则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由于监管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其中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依据,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给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况且,监督工作离不开被监督者的配合,即被监督者如果不配合监督,则监督意见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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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监督方式由抗诉变成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为抗诉可以引起再审程序,而提出纠正意见虽然可以使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做出的却是最终裁定。

2)监督行为置后。的裁定做出后,即使提出了纠正意见,但由于裁定已经生效执行,有的罪犯已经减去余刑或者假释,有的罪犯已经出监,无法找回,客观上给监督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有的情况下,驻所检察室接到“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后,着手审查、调查后再提出纠正意见往往超过了20日,而人民又以超过法定纠正期限20日为由而裁定驳回不予受理,使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此外,对于保外就医的案件由报主管部门批准即可,一经决定就可以释放,而提出纠正意见往往只能是事后监督。
2、对监管活动的监督规定不完善。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完全取决于的内部规定,如通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检察细则来规范,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由于监管活动是刑罚执行的实际过程,其中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刑罚变更执行的依据,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当是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但目前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给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况且,监督工作离不开被监督者的配合,即被监督者如果不配合监督,则监督意见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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