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一审前全部退赃的量刑是不可以免除的,因为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公诉案件,退钱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退赃、退赔,系量刑条件,而非定罪条件,属于依法从轻、减轻刑罚的条件之一。诈骗数额达到“犯罪数额较大”,犯诈骗罪后将钱退还受害人,并非可以抵销刑罚,但属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退赔,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处理,是基于实际的涉案犯罪事实而定的,对于已经存在诈骗的违法事实的,并且达到了立案的涉案金额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况,是需要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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