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拖着不离婚的策略主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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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女方还是拖着不离婚的策略主要有不沟通不协商、避而不见找不到人、闹事撒泼败坏男方名声等,但是这么做只会两败俱伤,让男方面对失败的婚姻束缚想要尽快逃离又无可奈何,建议双方还是应该冷静协商,好聚好散。
女方拖着不离婚的策略主要有哪些?

一、女方拖着不离婚的策略主要有哪些?

1、不协商。这是一个最典型的不想跟对方协议离婚的表现,纵使千言万语想要说服女方,女方却坚持不离,这种方法往往让人束手无策。

2、找不到人。有时候想要离婚的人被逼无奈了,会去找律师并且去法院起诉离婚,当法院打电话通知被告来拿诉讼状的时候,对方会谎称自己不在,在外面不方便等等。这时候法院会以原告连被告的基本信息都不清楚,就无权起诉为由而撤回起诉状

3、闹事。女人对于这种事已经见怪不怪了,常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出现在农村为多,开庭的时候来几十号人跟对方互相撕扯,甚至老头老太在地上假装昏迷。还有一种情况是身份是有身份的人离婚,另外一方就会去那个人的单位闹事,单位会因为怕影响和谐,而叫那个想离婚的同志来做思想工作。

二、女方拖着不离婚的原因

1、女方拖着不离婚,有可能是对男方还有感情,希望时间能够冲淡一切,然后让男方回心转意回到自己身边,不过要了解一下双方之间因为什么事情导致感情破裂。

2、当然有些女方拖着不肯离婚,可能是因为财产分割不合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男方可以问一下女方想如何分割财产,如果双方都坚持不下的话,也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法院宣判财产如何分割。

三、女方拖着不离婚怎么办?

1、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所有的事情都协商好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离婚协议,再双方共同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这个被叫做协议离婚,当然这很明显不符合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前提。

2、这时候只有诉讼离婚能够达成目的。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即使男单方要求离婚,女方坚决不离,法院会认定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一审一般也不会判决离婚的。

3、但这也不是最后结果,如果男方继续要求离婚,那么在判决以后6个月二审继续起诉,这时候法院基本就能够判离婚了。

综上所述,女方拖着不离婚的主要策略无非就是采取不沟通、不见面或者闹事等,法律面前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如果男方坚持离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法院判决符合夫妻感情破裂条件时,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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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最近因为一项房地产工程,和开发商有些矛盾,已经起诉至法院,咨询一下诉讼主体建设合同策略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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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是否适格是起诉时首先应核实的问题。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已受理的也会驳回起诉。被告不适格,会被驳回诉讼请求。遗漏的,又可能影响责任的承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常见的有以下情况: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当事人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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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起诉,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4、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两个以上的承包人联合承包工程,由其中一方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联合承 包工程的施工人应列为共同的原被告。
6、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被告。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并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所有人应与发包人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共同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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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律师与侦查人员对抗的技巧
在审查起诉阶段,诉讼的主要主体是检察院、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中,不同的诉讼主体有着不同的诉讼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的目的是向检察院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请求检察院作出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目的是通过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证据和意见,与侦查机关对抗,请求检察院作出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在起诉时充分考虑罪轻的情节和证据;检察院是审查起诉程序的主导者,它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证据的审查和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证据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作为审查起诉程序的主导者,检察院保证审查起诉质量的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对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这对立双方的意见给予同等的重视和考虑,做到兼听则明。通过侦查机关的卷宗,检察院可以获得充分揭露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材料;通过辩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意见,检察院可以获得充分揭露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在对双方对立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的审查中,检察院易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保证审查起诉的质量。
由于律师提供的材料和意见有助于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有助于检察官审查有罪证据是否存在疑点、有罪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有罪证据是否能够得出其他结论,所以检察官一般都会重视律师提出的意见。一个负责人的检察官也会期望律师及时提出意见,避免他因忽略了无罪的事实和证据而错误起诉。如果检察官没有对律师提出的意见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实,到了审判阶段,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能就会成为反驳甚至否定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
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对抗的增强,对检察院审查起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不得不以怀疑的目光谨慎地审视侦查机关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并期望律师能提出合理的疑点和充分的证据,避免自己因作出错误的决定而陷于被动。由于侦查机关和律师双方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检察院为了能从侦、辩双方充分直接的对抗中获取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以助于自己作出公正无误的决定,也有适当抑制侦查机关并适当为律师提供辩护便利的主观愿望。从这一意义上讲,审查起诉阶段有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如果律师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在这一阶段诉讼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并准确把握检察官、侦查人员、律师三方的关系,确立有正当性的辩护技巧,完全可以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辩护技巧之一 ——尽量避免与检察官直接对抗和冲突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该避免对检察官无休止的抱怨和指责,更不能纠缠于检察工作失误中的细枝末节,因为检察院是这一阶段程序的主导者。律师需要去对抗的是侦查机关而不是检察院。律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与侦查人员的对抗中,向检察官提出有建设性的辩护意见,并促使检察院的重视和采纳这些意见。
虽然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看,真正的对抗双方是检察官与律师而不是侦查人员与律师,但是控辩的对抗不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而是在下一个诉讼阶段即审判阶段。如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将自己置于与检察院对立的地位,无疑是犯了战略上的错误,因为让对立的一方承认并采纳自己与其相矛盾的观点往往是不可能的。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即使表现出了对侦查机关的倾向和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偏见,律师也不应该不讲方式和无节制的指责,这样,自己不理智和不成熟的意见和行为可能引起检察官更多的反感,从而对犯罪嫌疑人更为不利。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越要清醒和理智。律师应当本着对犯罪嫌疑人极度负责的态度,对检察官表现出足够的耐心和信任,尽快整理出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的辩护论点,积极地用合理的疑点去提醒检察院,让检察院感觉到疑点的合理存在并把信任的目光转向律师,使律师合理的意见得到检察官的认真审查并采纳,从而对检察官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该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当侦查机关的工作质量存在问题时,检察官可能愿意听到律师对侦查人员的抱怨和不满,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可能每个检察官都会容忍律师对自己无休止的指责。
辩护技巧之二 ——与侦查人员充分对抗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侦查人员直接充分的对抗是不可避免,也是非常必要的。
侦查人员的职责是追究犯罪,其整个侦查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进行的,不能期望侦查人员在尽全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同时希望不断得到否定自己努力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与信息。当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达到一定的充分程度之后,侦查人员对进一步收集到有罪证据以印证其已经形成的有罪预断有强烈的愿望和要求;即使收集到了无罪的证据,由于它否定了侦查人员已经付出的努力和已经形成的有罪预断,侦查人员也总是不自觉地运用已有的有罪证据去否定、排除这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侦查人员的这种做法是符合人们思维规律的,任何诉讼主体都无法避免。所以公正的诉讼程序要求强化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证据和信息的能力,使他能与侦查人员形成真实的对抗,避免检察官因为辩方材料的缺乏而过分依赖侦查机关的证据和意见,并以此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偏见。
有罪、罪重的证据和意见与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意见是相互对立和矛盾的。只有侦查人员和律师双方充分利用自己的证据材料去驳斥对方相反的证据材料,使对方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受到怀疑,不能对己方的证据材料提出疑问时,才能保障己方证据材料的证明作用。因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主要方式就是利用各种渠道获得的证据材料和信息,最大限度地揭露侦查活动和有罪证据中可能存在的每一个疑点。有些律师不注重这种对抗性,总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只向检察官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材料并仅就自己一方的证据材料表明自己的意见,不注重获取、判断、推测侦查人员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不关心侦查人员向检察官移送了什么证据。他们可能没有注意到,自己认为合理的意见和证据材料在侦查人员的证据体系下可能根本没有提出的必要性,当检察官对这些没有对抗性又不能提出合理疑点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不屑一顾时,我们这些律师还在为自己提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充满自信和成就感。所以,成功的律师从不回避与侦查人员直接的、激烈的对抗,他们从与侦查人员的对抗中不断完善自己的辩护意见。在把证据材料和自己的意见提交给检察官之前,辩护律师应当将这些材料和意见与相反的材料和意见的比较中反复斟酌,将辩护意见的合理性建立在全面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这样,辩护意见才易于被检察官采纳。
辩护技巧之三 ——对抗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律师与侦查人员的对抗应该重点突出,紧紧围绕犯罪事实是否存在、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来进行,这样才能对检察官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当然,对于侦查人员的任何不足与疏漏,律师都不能放过,应当将其一一列举并向检察官指出这些失误可能对对案件造成的影响。但应当讲究策略,轻重有别,对重要性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式适时适当地向检察官提出。律师应当让检察官感觉到他抓住了本案的关键。当检察官认为只有充分考虑并采纳律师的意见才有助于他形成全面、正确的认识,才有助于他查漏补缺、预防作出错误的决定时,检察官才会真正地把律师视为审查起诉阶段不可或缺的一方诉讼主体。如果律师对案件中的一些细枝末节和不影响案件实质决定的问题纠缠不休,检察官就可能感到律师的意见无足轻重,以致于把律师的所有意见和证据材料都弃置不顾,这应当是律师极力避免的。律师的参与只有对检察院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才能真正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增强人们对律师参与审查起诉阶段有效辩护的信心。
二、律师与检察官沟通的辩护技巧
辩护技巧之一 ——尽早介入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就可以介入诉讼,但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就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外,很少有从该日起律师就介入审查起诉的案件,因为委托律师和律师递交委托手续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大多数案件,都是在检察官审查了大量的侦查材料后,律师才将委托手续递交给检察官。律师介入审查起诉程序之后,在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并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才断断续续向检察官提出自己对案件的一些意见和证据材料。在此之前,检察官可能已经在大量侦查材料之上建立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确信,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意见和证据材料被检察官认可采纳的难度很大。侦查人员与律师之间这种天然的差别使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重视及时介入,延误时机,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能发挥的作用将更为有限。所以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当以最快的速度介入并尽快开展所有可以进行的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将自己的看法和证据材料完整地提交给检察官,尽可能消除检察官可能的先入为主带来的偏见。
辩护技巧之二 ——加强与检察官沟通
检察官对哪些案件事实和证据已经查清?对哪些尚有疑问?对哪些事实期待有更多的证据来印证?这些对律师提出和怎样提出自己的意见和材料都至关重要。而加强与检察官的沟通正是了解检察官对这些问题看法的有效途径。
律师将自己对案件的意见和证据材料递交给检察官后,更应当与检察官及时沟通。在沟通中,律师才能推测、判断自己的意见和证据材料是否引起了检察官的重视,是否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可,才能对检察官是否对侦查人员移送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产生了疑问。
在与检察官的沟通中,律师应当注意方式。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某一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这些涉及法律适用和主要事实认定的案件情况,检察官一般比较愿意与律师沟通,在这些问题上,律师不妨形成系统的思路并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设计出需要沟通的重点。而对于侦查人员提供了多少证据?每一证据有什么内容和证明作用,检察官一般都会回避,不愿与律师沟通。对于证据上检察官不愿沟通意见的地方,律师应当采取灵活的方式,推测、判断侦查人员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比如,律师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检察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向其重点讯问的内容;律师还可以以申请检察官调查取证的方式判断侦查人员是否已经对该证据进行了调查。通过灵活的方式,律师有可能取得与检察官在证据上的深入沟通。
三、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沟通的技巧
辩护技巧之一 ——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前,侦查人员一般都进行了多次讯问,检察官也可能已经进行了讯问。在侦查人员、检察官的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也有辩解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和机会,但这种这种情况下的辩解比较有限。因为在一般情形下,侦查是在获取一定数量的证据并能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后,才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侦查人员已经具备了一定程度的有罪确信之后,犯罪嫌疑人又进行无罪、罪轻的辩解,这种辩解被采纳的难度可想而知。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讯问的首要目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承认有罪的供述,而不是其否认犯罪的无罪辩解。他们一般都希望通过讯问了解犯罪行为的整个过程及具体的情节,深究犯罪嫌疑人主观动机和目的,获取其他能够证明有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印证他们已经获取的其他证据,依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把分散的证据结合成有共同证明作用的证据体系。同时还可以扩大战果,深挖余罪漏犯。
犯罪嫌疑人一旦没有供述有罪,而是辩解无罪,侦查人员让其详细完整陈述无罪事实并认真记录,之后以辩解为中心展开侦查核实的并不常见。相当普遍的做法是侦查人员立即给犯罪嫌疑人做耐心、细致甚至长达数小时的思想教育。如果犯罪嫌疑人仍坚持辩解,侦查人员就可能终止讯问,让犯罪嫌疑人有充足的时间去悔罪反省,转变观念,等待下一次讯问。侦查人员一般都会认为,犯罪嫌疑人不供述就是拒不认罪,是认罪态度不好;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狡辩,妄图逃避法律追究,因而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是应当的必经的程序。在这种办案作风下,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必然受到很大限制。有些犯罪嫌疑人对辩解失去了信心,干脆放弃辩解,以沉默消极应对讯问,使大量的无罪证据无法及时进入诉讼程序。检察人员的讯问一般也是建立在一定的有罪确信基础之上的。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翻供并辩解,检察人员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在为自己添麻烦,就会对翻供原因穷究不放,并再度思想教育。如果犯罪嫌疑人一直没有供述,检察人员在讯问前肯定会精心准备,筹划讯问策略,做让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最后努力。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一般都是以怀疑的目光审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试图去阻止辩解,更不会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中心展开侦查或补充侦查以获取对追究刑事责任不利的无罪证据。即使是为了驳斥辩解,他们也不会去费尽心力收集证据,在他们看来,辩解就是狡辩,根本不值一驳。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极其有限的,一般不足以对抗侦查。
由于犯罪嫌疑人辩解的有限性,律师会见就显得尤为重要。会见为犯罪嫌疑人充分辩解提供了机会,也是辩护律师了解案情、获取证据信息的最重要的方式。有些律师把会见作为程序性的工作来做,只进行浅显的交谈,这实际上是策略上的失误,是律师在放弃查清案件事实的最重要的手段。在有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哪些事实和情节可以减轻自己罪责最清楚,大多还能提供证明这些事实情节的证据和获取这些证据的方法;在无罪的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他同样能提供自己与犯罪行为无关的事实和证据及证据线索,有的甚至能证明谁是真正的犯罪人;如果他不在犯罪现场,不在现场的证据就足以证明他与犯罪行为无关。律师在查阅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后,应当及时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律师可以对认定这样的犯罪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进行推测和分析,也可以对什么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能不构成犯罪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该引导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办案思路下,对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进行充分的辩解,为律师提供有关无罪、罪轻得到所有的事实和证据或者获取相应证据的方式。如果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能够证明他无罪、罪轻的证据或获取证据的方式和线索,这直接为律师的调查取证和申请检察官调查取证提供了基础。
会见犯罪嫌疑人,除了能够为律师提供无罪的事实和证据及获取证据的线索和方式外,还可以帮助律师了解侦查人员的办案思路和检察官的办案思路。在会见中,律师只要向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侦查人员和检察官的讯问思路和讯问重点,一定程度上就可以把握他们的办案思路。同时,还可以借此推测侦查人员和检察官已经收集到的证据和没有收集到的证据,以及引起他们重视的证据和意见与他们忽略遗漏的证据和意见。因此,侦查人员、检察官曾经讯问过多少次?问过什么问题?对哪些事实和证据比较关心?这些问题,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是律师向犯罪嫌疑人重点了解的问题。
辩护技巧之二 ——指导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
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有很大局限性:
1、犯罪嫌疑人一般都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素养,更没有应对侦查和审查起诉的经验,他们不可能准确把握侦查中对其不利的事实和证据的重点所在,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反驳;
2、犯罪嫌疑人无法系统地组织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很难思路清晰、逻辑严密地进行论证和辩解;
3、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经常由于恐惧、绝望、愤怒等心理,很难清醒而理智地进行防御。
但是,犯罪嫌疑人的自行辩护是其行使辩护权的最基本的方式,在任何犯罪嫌疑人参与的诉讼活动中,他都可以自行辩护。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律师应当对如何有效地自行辩护给予犯罪嫌疑人具体、明确地指导。在会见中,律师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解释其无罪辩解需要什么样的事实支持,认定这样的事实需要什么样的证据,这样的证据在本案中是否存在,如果存在,需要通过什么方式才能及时调查搜集到。也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解释否认有罪事实需要什么理由,这些理由有没有相应的事实和证据基础。这样,通过律师的指导,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清楚,在具体的案件中,哪些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对其有利,哪些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对其不利,使犯罪嫌疑人自己有能力自行辩护。
四、调查取证中的辩护技巧 ――――充分运用申请检察官调取证据的手段
律师调取证据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如要经过证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并且调取到的证据若与侦查人员、检察官调取到的同一出处来源的证据不一致,辩护律师还要承担涉嫌指使、帮助作伪证的风险。因此,很多律师为此不愿、不敢调查取证。申请检察官调查取证几乎成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某些证据的唯一的手段。也有些律师认为检察官接到申请后很少调取证据,因而申请的意义不大。实际上,即便是检察官没有调取证据,申请的意义还是存在的:一是律师可以借此判断推测侦查人员、检察官对有关证据的态度和收集证据的情况,因为如果侦查人员、检察官不调取相关的证据,他们要给律师不调取的理由,而不调取的理由只能是该证据已经收集到,或者该证据与案件无关,这样律师就可以借此判断证据的搜集情况和办案人员对该证据的态度。二是为律师在审判阶段申请法院向检察院调取其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材料提供条件。
律师申请检察官调取证据,首先要求律师必需知道哪些证据需要调取。律师了解哪些证据需要检察官调取的方式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向其了解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他无罪或罪轻,这些证据如何才能够及时调查搜集;二是律师根据起诉意见书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推测有哪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可能没有查清,申请调取可以查清该事实的相应证据。
律师对于能够证明无罪事实的关键证据,一般情况下,不要单独调查取证,尽量采取申请检察官调查取证的方式搜集证据。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律师涉嫌指使、帮助作为证的风险;更重要的是,还可以避免因检察官、审判人员对律师调查取证的不信任而使能够证明无罪事实的无罪证据的证明价值不被重视。对于证明罪轻情节的证据,律师应当积极进行调查。将所有的证据都申请检察官调取的方式也是不妥当的。
五、提供辩护意见的技巧 ——律师尽量提供书面的辩护意见
审查起诉与集中和连续进行的开庭审理是有明显区别的。审查起诉中,律师的意见和证据材料一般都是偶然或分散地提交给检察官,检察官不可能都作记录,因此不可能对辩护律师的意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辩护律师有必要制作书面的辩护意见,使检察官在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前,能够系统了解并慎重审查律师逻辑严密、思路清晰、重点突出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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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日内趋势策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与商品期货市场的日内趋势交易策略较为相似,国债期货的日内趋势策略,主要也是专注于利用T+0的交易方式,捕捉日内期债合约的短期涨跌机会。像商品期货的R-
Bre
ker策略、
Dul-Thrust策略等,也都可以大同小异地应用到国债期货的日内趋势策略和相关高频交易中。具体可以参考Qu
tPlus公众号12月13日的文章《重磅干货:商品期货市场常见的量化交易策略》。而在日间趋势策略而言,商品期货市场中的均线策略、通道突破策略、动量策略和
A
berrtio
策略等多数主动多空趋势策略,也都可以大致复制到国债期货市场的趋势对冲交易中。不过,考虑到国债现货市场规模庞大,在国债期货市场的日间趋势运行中,市场情绪因素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要更大于商品期货市场。因此,无论采用哪一种日间趋势策略,在国债期货领域,专业投资者在策略实施时也需要更多地对市场情绪进行把握。另一方面,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发展日益深化,对债券市场涨跌至关重要的央行货币政策,宽松与收缩的周期性特征也异常明显,从事国债期货量化对冲交易的专业投资者,除了做好技术层面的工作之外,也同样需要高度关注债券市场基本面因素的把握。而这两点,也正是国债期货与商品期货市场量化对冲交易中最大的不同之处。
写催款函回函的策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催款函的目互还是为了将款项按期收回,回函无外乎是体现自己的一个还款计划。  如果合作良好,属于正常拖欠的话给客户一个具体点的还款计划即可,如果自己确实资金困难也可以写上,希望对方谅解,给予宽限还款时日;属于合同执行存在问题可以将问题描述清楚,并要求对方就此问题给出解决方案和计划,把问题解决再谈还款。  催款函的作用是什么  
①查询  催款函可以及时了解对方单位拖欠款的原因,沟通信息,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协调双方的关系。  
②催收  债权方为了加速资金流动以及合理周转,扩大再生产,会对债务有意或无意拖欠付款的行为采取催款措施。通过催款可以及时追回拖欠款,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③凭证  如果由于拖欠付款给债权方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催款函又可以起到记载凭证作用,即当催款单位在想有关方面提出追查对方的经济责任时,催款函可以作为一种有力的凭证。  另外,催款函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一般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3年的诉讼时效,但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可以中断该时效,重新计算3年时间,寄催款函亦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之一,因而可以中断时效,从而延长诉讼时间。  其实,在收到催款函后,并不一定要及时还款,特别是确实有资金周转困难的,可以在催款函回函中写明相应的情况,并给个合理的还款计划,让对方安心下来,那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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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2、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3、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4、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事先发过书面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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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写催款函回函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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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查询  催款函可以及时了解对方单位拖欠款的原因,沟通信息,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协调双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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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催收  债权方为了加速资金流动以及合理周转,扩大再生产,会对债务有意或无意拖欠付款的行为采取催款措施。通过催款可以及时追回拖欠款,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③凭证  如果由于拖欠付款给债权方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催款函又可以起到记载凭证作用,即当催款单位在想有关方面提出追查对方的经济责任时,催款函可以作为一种有力的凭证。  另外,催款函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一般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定3年的诉讼时效,但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可以中断该时效,重新计算3年时间,寄催款函亦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之一,因而可以中断时效,从而延长诉讼时间。  其实,在收到催款函后,并不一定要及时还款,特别是确实有资金周转困难的,可以在催款函回函中写明相应的情况,并给个合理的还款计划,让对方安心下来,那么就可以了。
中小企融资策略要素
[律师回复] 1、成本--为什么融资?融资总收益、总成本是多少?只有当总收益大于总成本时,才去融资。融资成本从小到大顺序为:财政拨款、商业信用、内部集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
2、规模--筹资过多,增大融资成本,加重负债,偿还负担,增加风险(经营与信用风险)。筹资不足,影响业务,缺乏产品实力,相对增加了成本。在融资规模上,要切记八个字:量力而行,综合决策。
3、时机--从企业内部看,要选准经营、开发与发展的关键时机,配合以适度、及时的资金到位。从企业外部看,要抓住银行等融资机构出台最新金融产品、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的良好时机,全力跟进,“吃第一口梨”,走在同行的前边。
4、控制--融资中常会使企业所有权、控制权有所丧失,而引起利润分流,使企业利益受损。如:房产证抵押、专利技术公开、投资折股、上下游重要客户暴露、企业内部隐私被明晰等,都会影响企业稳定与发展。
要在保证对企业相当控制力的前提下,既达到融资目的,又要有序让渡所有权。
5、市场--扩大规模、占有市场是企业融资的主要目的。要考虑资金用于哪个产品的扩产、增销上,将为企业带来多大的市场份额,带来多少整体利益。同时,还要考虑能否争取到其他资金,进入资金市场,运用多种资金和资源,两个市场统盘决策,达到互补效应。
6、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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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选择风险较小的融资方式和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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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运用风险可控制的融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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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当已知风险足够大时,要有更大的融资收益作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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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融资项目的风险性要有清醒、准确的认知。
银行行长和投资家们认为,你对项目风险认知得越全面越深刻,说明你越有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专利诉讼策略有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专利诉讼策略有哪几种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虽然尚未判决,关键在于掌握证据,还可以垄断使用权,双方自愿达成的赔偿数额,权利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已超过两年的,已经达到了目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制止他人继续生产与其专利相同的产品或禁止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诉前最好申请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宣传警示策略。由于索赔的证据不易取得。有些专利权人虽然自己生产专利产品、税务等部门的协助,但是,越来越多的专利纠纷在通过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抑制侵权行为,执行往往有一定的难度原告在专利诉讼时,而且涉嫌侵权的产品确实无实质性争议地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并不要求索赔或要求索赔甚少,如果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往往较易实现索赔目的,从而获得被控侵权者的生产销售及营利情况根据专利的自身特点,诉前的警告是必要的前提条件之一,但被告方较易接受。面对众多的侵权厂家,切记不要将还未批准授权的产品一些人或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往往不是自己实施或使用。专利侵权纠纷中存在着一个追索赔偿的问题,最好的办法是诉前的证据及财产保全措施,但对专利权人垄断市场而言,同时不断扩大专利权人的生产在自己的专利法律状况稳定的前提下。经判决的,而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必要时可通过各种正当合法途径取证,并不将技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只要他人不扩大生产或能停止生产其专利产品或停止使用其专利方法就达到了控制市场占有率的基本目的。必要时可通过发律师函或警告函的形式警告侵权厂家,虽然不一定很高专利侵权的索赔。,从而使专利权人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主动。专利权人通过诉讼,因为这种特定的使用或销售构成侵权的前提必须是明知故犯,不少专利权人他人侵权。有些企业申请专利就是要垄断使用权,但在产品上或宣传广告上注明专利标记时,则不能对专利有效期内的侵权行为及要求赔偿。在情况未明时,甚至可通过先警告后协商的形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否则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而受到专利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以提高产品的可信度及企业的知名度、销售权和制造权,但他人生产侵权产品必然影响其销售的市场份额及价格专利诉讼的目的最终无非是为了争夺市场,亦可先其中一家然后广为宣传。为能获得有关证据,会自动停止侵权行为,以占领市场。不少厂家申请专利。因此,禁止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带来的潜在效益通常大于实际的索赔,尽快地制止侵权行为。专利权失效两年后。禁止侵权行为。,侵权赔偿的数额仅从前两年开始计算,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对于连续实施的侵权行为,使企业达到垄断市场的目的,诉讼的标的一般不宜太高,从而形成垄断市场。一些明知自己的产品或方法侵权者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后,通过专利诉讼抑制对手的生产规模,自己实施使用该专利技术,以一儆百。市场垄断策略。对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专利产品的,例如工商,往往比索赔多少更重要,有可靠证据时可另行增加诉讼请求,就标上专利号或“专利产品”字样,造成其损失,追索赔偿是专利诉讼的一个难点,应当充分应用法律。追索赔偿策略,必要时可以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通过广告形式或产品上注明专利标记发挥广告宣传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前起到垄断市场的作用,同时具有一定警告作用,专利权人在诉前通常采取宣传警示策略、市场状况及侵权行为的类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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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拖着不离婚对策有哪些
如果遇到男方拖延时间不肯离婚,首先能够通过说服对方一起去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是最好的、也是最理想的方式。其次,就离婚一事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通过向法院诉讼来尝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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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罪辩护的策略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实体性的无罪辩护
实体性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运用刑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原则,主要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辩护活动。
任何犯罪必须同时具有适格的犯罪主体、犯罪的故意和过失、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犯罪客体,而且具有犯罪的客观行为,才可以认定犯罪成立,否则可作无罪辩护,本文第三部分无罪的法定事由可以作为实体辩护的主要依据。
2、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运用刑事证据规则,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辩护活动。
我国刑法采用无罪推定原则,在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有罪前,推定被告人无罪,这给律师无罪辩护创造了机会。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条和体系,证明标准必须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据链条脱节,指控将不能成立。《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证据不足应当“疑罪从无”,不应当“疑罪从轻”。许多案件,律师可以从证据不足入手进行有力的无罪辩护。
3、程序违法的无罪辩护
程序违法的无罪辩护是指辩护人通过对公检法追诉行为程序瑕疵和违法对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活动。
通过剖析控方程序违法,从而否定违法取得的证据,使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证据的支撑,从而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司法工作人员违反回避规定、违反管辖规定取证,尤其是刑讯逼供、诱供骗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按照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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